(东政办发〔2009〕21号)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区政府按照规定标 准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通过市场 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市区和县政府所在地的 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区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 施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 区房产管理部门及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职责范围内廉租 住房货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物价、劳动保障、公安、审计、统 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中心城规划区(含东营经济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廉租住房货 币补贴,按照市区联动、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全面推进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 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面积、租赁住房补贴等 标准,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住房水平, 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 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009年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执行人均住房 建筑面积13平方米,户保障面积按最低25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确定。 第七条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额度按照保障对象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 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给予补贴; 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85%给予补贴。 第八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城市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驻户口1年以上。 符合本条(一)、(三)款规定,35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人员,可申请租赁住 房补贴。 第九条 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 面积进行认定。 第十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许可证或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 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成员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户主或由户主所在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 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本 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经初审,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廉租住房货币 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所属主管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应当在15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的住 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入户调查后进行审查、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 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 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 料报送县区(含东营经济开发区)房管部门。 (四)县区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 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同级民 政部门、公安部门。 (五)县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 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县区公安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户口、成员身 份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管部门。 对申请中心城租赁住房补贴的,由东营区房管部门、东营经济开发区管 委会按照职责分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市房管部门统一审查备案。 (六)市、县区房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新 闻媒体、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 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 会公布;经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市、县区房管部门发放廉租住房补 贴许可证;财政部门根据房管部门审核意见及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 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划入房屋出租人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个 人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县区房管、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采取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情 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比例;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居)和东营经济开发区之外的无固定职业城 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东营经 济开发区之内的由东营经济开发区承担。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 支。 第十六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逐年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房管 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区廉租住房货 币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房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廉租住房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包括 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由房管、财政、民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新申请家庭应当于每年7月份,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 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 的家庭自当年12月份起实施补贴。 已享受补贴家庭应当于每年7月份,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 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 定程序进行复核,对变化情况属实且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根据有关保障 标准合理调整补贴额度;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由房管部 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由房管 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 第二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 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房管、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