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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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令第149号)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
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转
化促进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
    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
新、产学研结合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
效益。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
门提出,报人民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和行
业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
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生态产业创新和
结构优化升级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
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经济发展类和社会公益事业类。
    经济发展类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组织、个人:
    (一)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或者在运用先进技
术改造传统产业中,实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显著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取得显
著效益的;
    (三)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
已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社会公益事业类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传播、医疗卫生防疫、
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
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活动中,取得重大科技成
果,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组织、个人。
    第七条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奖授予在引进、吸收及推广应用先进
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的组织、个人。
    第八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与本市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产学研
结合以及油地校科学技术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一)取得或者转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成效显著的;
      (二)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第三章   评审与授奖

    第九条   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三)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济军生产基地;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
    第十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
理: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一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备推荐资格
的单位提交《东营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推荐单位应当对所推荐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供相
应的评价材料。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负责对本学科、本专业范围内的
参评项目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行业评审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奖行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组织科学技术
成果主要完成人答辩,并提出授奖建议。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授奖建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
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提出,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裁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确定
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
人单独接触,不得透漏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与参评项目及组织
有利害关系,或者与被评审个人有近亲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
当回避。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最高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其他奖项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最高奖授奖人数原则上1名,奖金15万元人民币。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总数不超过55项。经济发展类一等奖、二等奖、三
等奖奖金分别为7万元、4万元和2万元人民币;社会公益事业类一等奖、二等
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4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人民币。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奖奖励总数不超过5项,奖金为每项2万元人民币。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奖金为每名2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科技、经济发展需要,适时提高市科学技
术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实际贡献大小分配,不
得平均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获得经济发展类科学
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并且能够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
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
门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和国
家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剽窃、盗用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
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
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得
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0日发布的《东营
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