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1992年7月25日,淄博市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1993年9月1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件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标志着开始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2014年,市人 大常委会先后修改制定《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3件法规。截至 2014年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66件,现行有效56件。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修订】 随着全市燃气行业迅猛发展和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于2011年3月1日的实施, 1999年5月1日施行的《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些内容需要进行修改。2013年12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 议《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2013年12月1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2014年 2月18日,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听证会,对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的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换责任 等问题进行听证。2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3月18 日,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听证会,对条例修订稿修改内容进行论证。4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 次会议表决通过《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5月30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修改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的颁布实 施以及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1994年制定、2004年修改的《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 要求。 2014年4月,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草案)》的议案。4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6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8月26日,市十四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三次审议,表决通过《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9月26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次会议决定批准《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被批准】 随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2006年9月1日施行 的《淄博市专利管理条例》 设定的强制性措施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需要依法清理并予以修改。2014年6月,市政府向 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淄博市专利条例(修订草案) 》的议案。6月26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 《淄博市专利条例(修订草案) 》进行初审。8月26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10月29日,市 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 会议决定批准《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杨朝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