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消费者权益在时间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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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规定:产品自出售之日起,7日内如果发生性能障碍,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
货或
修理。
“15日”规定:产品自出售之日起,15日内如果发生性能障碍,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
修理。
“30日”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故障经维修后,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
正常
使用30日以上。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天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
同规格产品。
“半年”规定:收录机、吸排油烟机整机的“三包”时间为半年。
“一年”规定:电视机、录像机、电冰箱、空调、热水器等15种家用电器整机“三包”
时间
为一年。
“二年” 规定: 自行车的车架、变速器;微波炉的电机、磁控管、定时器等主要部件
“三包”
时间为二年。
“三年”规定:电视机显像管、高频头、集成电路;电冰箱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

发器、 电磁阀、过滤器等8种主要部件;洗衣机和电风扇的电机、定时器、程控器等;空调
器中的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等,保修期为三年。
“五年” 规定: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5年内,继续为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提供符合技
术条
件要求的零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