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权利人(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初始登记: 1.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证》;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二)转移登记: 1.买卖交换的房屋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或交换合同及契证、身份证; 2.赠与的房屋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公证书和契证、身份证; 3.继承的房屋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明、公证书、契证、身份证; 4.分家析产或分割的房屋须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据、契证和 身份证; 5.单位划拨的房屋须提供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 6.仲裁或判决的房屋须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裁决书、裁定书或判决书等; 7.单位合并、兼并、分离,须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合并、兼并、分离的文件。 (三)变更登记: 房屋权利人 (单位或个人) 名称、坐落、用途、建筑面积减少或增加发生变更的应提供 《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名称、坐落、用途变更的证明文件资料。面积减少的应提供拆迁证 明资料,面积增加的应提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 个人名称、坐落、用途、建筑面积变更的除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应提供个人身份证。 (四)注销登记: 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拆迁部门批准拆除的证件。 (五)他项权利登记: 抵押或设典的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或设典合同、房屋现值价格评估证明。 (六)其他登记: 1.单位或个人委托登记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提供委托书; 2.单位或个人验换证的房屋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图纸。 二、办理工作程序: 1.登记收件: 房屋权利人(单位或个人)根据上述房屋登记情况分别携带有关证件,按市局委托范围到 房产权属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交验证件,领取表格,按要求填写。 2.委托测绘图纸: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委托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图,调查房屋权界,测绘部门 严格按房产测绘规范测绘图纸。 3.初审。 4.复审。 5.审批。 6.微机缮证。 7.交费、领证。 8.发证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