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队伍建设 1986年,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张店、博山、淄川、临淄、周村区和桓台县人民法院。区、县人民法院派出常 设人民法庭37处。其中张店区4处,博山区7处,淄川区11处,临淄区7处,周村区4处,桓台县4处。 队伍建设。 1986年,全市人民法院有干警484名,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105名,基层人民法院379名。法院干 警经过党性、党风、党纪和职业道德教育,牢固地树立了审判就是服务的观念,自觉地为人民服务。在办案中,做 到了文明办案,自觉地抵制不正之风。据统计,一年内全市干警拒收礼物436人次,拒绝当事人请吃675人次。在年 终评比中, 全市人民法院评出先进集体23个,立功、嘉奖、先进工作者102名,优秀党员27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和 张店区、博山区、淄川区、临淄区、周村区、桓台县人民法院都是党风达标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自1984年连续三 年被评为市精神文明单位。 (刘乃传) 刑事审判 1986年全市受理的初审刑事案件,与去年相比,上升了15.9%,结案率比上年提高了19.8%。在刑事审判工作 中,突出了以下几点: 1、 以审理大要案为重点。市、区(县)人民法院从工作安排,到办案质量,都优先保证对大要案的审理,特 别是对大要案的审判,没有贻误战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平均结案时间为20天。在量刑上,对首犯、主 犯、屡犯、惯犯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依法进行了严惩。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和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占七类犯罪总人数的78%。 2、 严惩了经济犯罪。1986年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与去年相比,上升了59.9%,判决有罪的案犯中,个人非 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占10.9%。对这些案件都及时地进行了审理,做到了从严惩处,及时打击。 3、 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办案质量。在审理案件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进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法律明确的,就抓紧处理;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运用法律不当的,退查或发回重审,不匆忙下判,草率结 案。特别是对重大疑难案件,强调把事实搞清,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把定性搞准,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对法律界限不明确的,请示后再处理,严格把住质量关,保证了案件审理质量。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中,上 诉的13起,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全部维持了原判;呈报的死刑复核案件也全部核准了死刑。区、县人民法 院处理的案件中,被告不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经审理,维持原判的占70.8%,改判的占20.2%,发回重审 的占9%。 处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诈骗、受贿等案件,依法没收赃款255376元、没收赃物折价152610元、没收财产折 价500元、追还公款298584元、追还公物折价55700元,总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762770元,运用审判职能, 依法保护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刘乃传) 经济审判 1986年全市受理初审经济纠纷案件5399起,比上年增加了26.9%;审结5423起(包括上年旧存案件),结案率 比上年提高31.9%。审结的案件中,调解处理的5272起、判决处理的50起、移送有关单位处理的7起、撤诉的89起, 终结的5起。处理的这些经济纠纷案件的争议标的额达1931.5万余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二审经济纠纷案件26起,其中调解处理的10起、维持原判处理的4起、部分改判处理的3起、 发回重审的6起、撤诉的3起。 在办案中,转变了关门办案,等案上门的办法,继续组织巡回法庭,走乡串厂,就地办案。全市共组织48个巡 回法庭,有675人次参加,在院长的带领下,深入乡镇村庄,审结了经济纠纷案件2649起,占全年结案数的48.8%。 同时还帮助当事人修定完善了经济合同8908份。及时总结推广了淄川、张店区人民法院采用“系统工程”办案的经 验,普遍把宣传法律,调处纠纷,帮助修订、完善合同,整顿健全调解组织等工作结合在一起,逐个乡镇,逐个村 庄开展工作,解决了农村经济纠纷问题,推动了全市经济审判工作的开展,保护了合法合同的执行,促进了经济体 制改革。 针对经济案件多,跨市、县,甚至跨省的新特点,1986年12月4日至6日,经张店区人民法院倡议,淄博、潍坊、 东营、惠民市、地的33个基层人民法院首届经济纠纷案件司法协作会议在张店召开。会议产生了四市、地基层人民 法院经济纠纷案件司法协作会议理事会,并签订了司法协作议定书。 (刘乃传) 民事审判 1986年,全市受理初审民事案件3450起,比上年增加了15.7%;审结3459起(包括上年未结案件),结案率比 上年提高18%。在审结的案件中,调解处理的2972起,判决处理的316起,移交有关单位处理的7起,经过做工作后 撤诉的151起,终结的13起。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上诉案件168起,比上年增加24.4%,审结157起,其中:维持原判的93起,调解处理 的29起,全部改判处理的3起,部分改判处理的10起,发回重审的12起,撤诉的10起。 在办案件中,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群众观念,改善服务态度,做到文明办案,从方便群众出发,走出 机关,到群众中去,送法上门,就地办案。一年内,处理的民事案件中,有2161起依法实行了就地审理,就地宣判, 解决了当事人“打官司”难的问题。通过处理大量的人民内部纠纷,防止了矛盾的激化,为民排忧解难,促进了安 定团结,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刘乃传) 处理减刑、申诉案件 1986年,受理劳改队提请减刑的案件590起,依法给予减刑的588起,不予减刑的2起。 复查处理申诉案件,复查处理申诉案件工作,坚持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有错必纠” 的方针,实事求是地作了复查处理。一年内,已复查处理的案件,占应复查处理案件数的92.3%,其中:维持原判 的占54.47%,改判的占32.53%,撤诉和作其他处理的占13%。通过复查处理申诉案件,冤案得到了昭雪,错案得 到了平反,不冤不错的人再次受到法律的教育,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刘乃传) 信访工作 1986年, 全市处理人民来信4754件,其中院长阅批的重要来信397件。对这些来信的处理结果是:转各庭及有 关单位处理的3417件,法院调解处理的286件,经教育后自行撤诉的153件,法律解答406件,作其他处理的492件。 接待人民群众来访17005人次。 其中院长亲自接待1301人次。对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转有关业务单位处理的3931 人次,调解处理的4255人次,经教育后自行撤诉的1366人次,法律解答3991人次,作其他处理的3462人次。 信访工作坚持了院长接访和阅批重要来信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具体安排,及时解决,亲自处理重大疑难 信访案件。做信访工作的同志,能够“尽职尽责,热情接待,细心询问,耐心解答”,使信访工作成为宣传法律, 了解实情的信息窗口,方便了群众的诉讼,解决了群众告状无门的问题,避免了一些易于激化的矛盾纠纷,促进了 安定团结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好转。 (刘乃传) 综合治理 1986年, 积极参加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一)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犯318名,召开宣判会68次, 直接受到教育的群众达18万人次。同是奖受理的案件到发案地区公开进行审判,组织群众旁听和座谈讨论,吸取教 训。一年内,审结的案件80%实行了就地审理和宣判,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二)理顺民事、经济关系,维护社会 治安。通过对8882起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的正确、合法、及时地审判处理,特别是对有激化苗头的纠纷案件,及时 排查疏导,把矛盾解决在萌芽之中,避免了恶性案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秩序。(三)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结合办 案,利用讲法制课,印发布告,通告、宣传材料、案例,为电台、电视台、报刊撰写稿件等各种形式,广泛地宣传 了社会主义法制。共讲法制课226场,使7.6万多人受到法制教育。印发布告、通告等宣传材料3.25万份,宣传了法 制,教育了群众。(四)通过审判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信访申诉中发现问题,及时地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 建议229次,对犯罪的防范,提供了信息和建议,维护了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刘乃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