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抚恤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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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青岛市享受定期抚恤金人数为5178人,其中,烈士家属4259人,因公牺牲
军人家属364人, 病故军人家属555人,定期抚恤金总额为131.1万元。1988年,中央
财政增拨青岛地区伤残抚恤经费95万元。在核实人数的基础上,根据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提高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的通知》规定,对7501名在乡伤残人员增发了伤残
抚恤金,对3520名在职伤残人员增发了伤残保健金。年内,为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的
生活困难,市和即墨县财政在财力紧张情况下增拨40万元。平度县从民政包干经费中
调剂30多万元, 从而使全市享受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人数增加到22248人,定补面
扩大到82.6%,黄岛区、胶州市定补面已达100%,比1987年提高10%;人均月补助13.5
元,比1987年提高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