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 全市法院共受理民事纠纷案件9397件,比1987年上升19.2%,审结民事 纠纷案件9035件,结案率为96%。 在民事审判中,两级法院首先以贯彻执行《民法通则》为中心,依照《婚姻法》、 《继承法》、《民事诉讼法(试行)》以及其他法律政策,及时、合法地审理婚姻家 庭、债务、赡养、继承、赔偿等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公民与法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 法行为,特别对肖像权、名誉权、相邻关系等新类型案件进行了探索。全年民事案件 改判、发回率为27.7%,比1987年下降3.6%,其次,坚持了依法“着重调解”的原则, 在审结的民事案件中, 调解结案的占75%,判决结案的占15%,作其它处理的占10%。 通过民事审判活动,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了因民间纠纷而导致矛盾激化事件的发生, 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