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青岛市气象台诉青岛东岳时通电讯公司民事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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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1993年8月~1995年3月期间, 每天早6时至7时通过无线寻呼机向其用 户提供当日青岛市天气预报。青岛市每日天气预报是由原告通过仪器设备和气象专业 技术知识获得各种气象资料、数据后并由各自气象专业人员共同会商制作得出。 原告认为,青岛市天气预报是原告的科技产品和智力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 擅自通过宣传媒介转播和转登。被告为经营单位, 未经原告许可就在其无线寻呼业务 中播放天气预报, 侵犯了原告对天气预报的统一发布权及技术劳动成果。请求法院判 令被告停止侵害, 并按每台传呼机每月2元向原告支付天气预报制作费,共计12万元。 被告辩称,应用户要求,将中央气象台通过宣传媒介已发布给社会公众的天气预报记录 下来,告知用户。天气预报是气象台制作给宣传媒介发布的公共信息,不属原告所有财 产,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市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青岛市天气预报是由两原告通过地面测试、雷达高空探 索、卫星接收设备等科学技术手段搜集得出的天气图、传真图、雷达资料、卫星云图、 实况资料等各种气象数据, 经专业人员会商、分析整理、加工制作得出。属通过智力 劳动得到的技术产品。对该技术产品,两原告共同享有民事权利,在法律、法规规定范 围内应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是从事无线寻呼机服务的经营单 位,不属于无偿气象公益服务的对象,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每日青岛天气预报传送给其 用户,客观上已对原告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判决被告停止通过无线寻呼机向其用户传送使用两原告加工制作的青岛市每日天气预 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617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法院确认诉讼主体有误,认定其民事侵权没有事实和法 律依据为由,提出上诉,请求驳回两上诉人的起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 认为原审法院确认诉讼主体得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于1996年11 月1日,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