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吉利(曾用名徐吉棣),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平度市人,捕前暂住 平度市城关办事处官地村(原住吉林省和龙市八家子林业局腰团农场)。 被告人在吉林省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刑, 释放后,对妇女无端怀恨,产生以流氓手段 对妇女报复的恶念。被告人在平度市居住期间, 于1995年12月至1996年5月,经常夜间 携带尖刀窜至平度市区及附近村庄,先后对独自行走的12名妇女进行拦截、侮辱,并以 残酷的手段持刀将其中10名妇女的面部割伤,毁人容貌,致5名妇女面容毁损,构成重伤, 致2名妇女面部轻伤,致3名妇女面部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劳改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以凶残的手段持凶器拦截妇女, 毁损多名妇女面容并致多名妇女重伤,手段残酷,情节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严重破 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依法必须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 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 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判决被告人徐吉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