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1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广 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 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街道、广 场、机场、车站、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其它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 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广告;(二)利用车、船、飞机等 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三)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第四条 济南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 广告的具体管理工作。城建、公安、环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用字规范、 画面整洁、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第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注重视觉效果 和整体环境效果,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妨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第七条 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建、公安、环卫等部门制定规划; 具体设置地点由市城建部门核定。需占用道路、场地、建筑物时,广告设置者应按有 关规定办理占用道路审批手续或者签定租用合同。第八条 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 者。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前审查。申请审查时应提 交下列文件、材料:(一)户外广告申请表,(二)广告合同书;(三)证明广告内容真实 性、合法性的文件;(四)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五)有关部门的审批 意见。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七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 合格者发给户外广告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设置时应当将设置单位、批 准文号一并公布。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间设置, 不得擅自改变。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在广告设置竣工后10日内,向原审批机 关报送广告实际效果照片。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框架闲置时间不得超过 30日,逾期必须拆除。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翻新、修复、 更换。遇有妨碍城市建设的户外广告,广告设置者必须在限期内拆除。第十四条 在 城区繁华地段、车站、广场、游乐场、商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会同城建部门统一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广告栏,并指定专人管理、维修。第十 五条 需张贴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张贴广告专用 章后,到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张贴广告的保留期为10天,在核准的保留期内, 任何人不得覆盖。第十六条禁止利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墙壁、建筑物、树木、线杆、 护栏及其它公共设施张贴(涂写)广告。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把户外广告列入门前卫生 “三包”内容,对乱贴、乱画者,有权制止、清除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城建、环卫、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给 予处罚:(一)利用户外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 响,并处五千元罚款;(二)非法经营户外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 款;(三)未经审批,非法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二百元至五千 元罚款;(四)对不按规定公布设置单位、批准文号的,责令限期改正;(五)对妨碍交 通或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安全无保障的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拆除,并按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六)对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内容、规格、地点、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一千元罚款;(七)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限期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逾期不进行维修、翻新或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行政管理 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没时,必须使用财政部 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交同级财政。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 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和《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对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于1980年 9月13日颁布的《济南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