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五保供给统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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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户的生活供给,实现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安定,根
据《山东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农村五保对象(农业户口)的供养费用一律实行乡镇统一筹集,统
一拨付。

    第三条     我市乡镇村民都有义务按规定交纳五保费用统筹基金。

    第四条     统筹的五保费用包括:

    (一)口粮、副食品以及燃料费和零用钱;

    (二)衣、帽、鞋、袜和被褥、蚊帐以及其他必需的生活用品添置费;

    (三)住房修建费;

    (四)水、电、取暖费;

    (五)医疗费;

    (六)丧葬费;

    (七)学龄孤儿的就学费;

    (八)敬老院工作人员和分散五保护理人员的报酬。

    第五条  五保统筹供给标准(不含敬老院工作人员和分散五保护理人员的报酬),
以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为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五保费用统筹基金本着以支定收的原则筹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五保
对象的人数,制定下一年度五保供给标准、全年五保费用统筹总额、全乡镇农业人口
的分摊定额,连同上年度五保费用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按年度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
会审议通过,并向统筹征集对象公布。

    第七条  五保费用统筹列入乡镇公益金提留。粮食由农户随夏、秋两季征购计划,
按定额上缴乡镇政府管理。款上缴乡、镇财政部门。以粮抵款或以款抵粮的,按照当
地粮食部门规定的议价粮种价格折算。

    第八条  交纳五保费用统筹基金确有困难的,经村民委员会讨论,报乡镇政府批
准,可酌情减免。特困户的征集定额,由所在村或乡镇分摊。

    第九条  对五保统筹基金实行专户专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基金严格按照财
务规定,做好收缴和发放工作。

    第十条  五保户粮、款等项费用的供应,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集中供养的,由乡镇敬老院(老年人服务中心)负责按期兑现;

    (二)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敬老院(老年人服务中心)定期供应。由村在按规定筹集
的年度五保基金中扣留的粮款,必须经乡、镇政府批准,保证按时兑现。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以副补院的生产项目,
创造积累资金,增强“以副养院、养户”的能力,逐步减轻农民负担。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五保供给统筹工作的领导,健
全定期检查、审计制度,对违反专款专用原则的要及时纠正;对挪用五保统筹基金,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