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户的生活供给,实现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安定,根 据《山东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农村五保对象(农业户口)的供养费用一律实行乡镇统一筹集,统 一拨付。 第三条 我市乡镇村民都有义务按规定交纳五保费用统筹基金。 第四条 统筹的五保费用包括: (一)口粮、副食品以及燃料费和零用钱; (二)衣、帽、鞋、袜和被褥、蚊帐以及其他必需的生活用品添置费; (三)住房修建费; (四)水、电、取暖费; (五)医疗费; (六)丧葬费; (七)学龄孤儿的就学费; (八)敬老院工作人员和分散五保护理人员的报酬。 第五条 五保统筹供给标准(不含敬老院工作人员和分散五保护理人员的报酬), 以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为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五保费用统筹基金本着以支定收的原则筹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五保 对象的人数,制定下一年度五保供给标准、全年五保费用统筹总额、全乡镇农业人口 的分摊定额,连同上年度五保费用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按年度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 会审议通过,并向统筹征集对象公布。 第七条 五保费用统筹列入乡镇公益金提留。粮食由农户随夏、秋两季征购计划, 按定额上缴乡镇政府管理。款上缴乡、镇财政部门。以粮抵款或以款抵粮的,按照当 地粮食部门规定的议价粮种价格折算。 第八条 交纳五保费用统筹基金确有困难的,经村民委员会讨论,报乡镇政府批 准,可酌情减免。特困户的征集定额,由所在村或乡镇分摊。 第九条 对五保统筹基金实行专户专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基金严格按照财 务规定,做好收缴和发放工作。 第十条 五保户粮、款等项费用的供应,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集中供养的,由乡镇敬老院(老年人服务中心)负责按期兑现; (二)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敬老院(老年人服务中心)定期供应。由村在按规定筹集 的年度五保基金中扣留的粮款,必须经乡、镇政府批准,保证按时兑现。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以副补院的生产项目, 创造积累资金,增强“以副养院、养户”的能力,逐步减轻农民负担。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五保供给统筹工作的领导,健 全定期检查、审计制度,对违反专款专用原则的要及时纠正;对挪用五保统筹基金,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