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组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方案 5月7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济南市关于 组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方案》,主要内容:济南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基本状况是: 重点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基本完成,轻骑、小鸭、建材、农工商、齐鲁化纤、齐鲁 考格尔等企业集团均已授权经营,资本营运机构的框架初步形成。组建国有资本营运 机构的方案是: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按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步转向以产权管理企 业的要求组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计委、建委、农委、财委、外经委等,按行业、产 业各建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同时,积极探索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主要有: 组建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并委托监管,对隶属政府的政策性投资公司进行市 场化运作。 (齐怀珠/朱广禄) 构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 2001年,济南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着力构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加快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年内,市国资局会同有关部门组建机械电子、化学医药和 轻工业三个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指导帮助三公司摸清资产底子,理顺产权关系,搞好 内部机构设置,建立规章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明确了三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监管集体 资产的范围和要求。 核定了其国有资产数量范围,其划转企事业单位135户,资产总 额138亿元,其中:国有资产18.4亿元,集体资产3.5亿元,在市国资局与有关部门的 积极筹措下,三个公司已基本组建完毕,其中,机电公司于12月18日挂牌运营。 (齐怀珠/朱广禄) 委派国有资产监督人员 根据《关于委派首批国有资产监督人员的实施方案》、《济南市国有资产监督人 员招聘暂行办法》、《关于国有资产监督人员管理的试行意见》、《济南市国有资产 监督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市国资局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选拔推荐,至2001 年9月,第一批外派6名监事会主席进驻企业。为使监事会主席尽快熟悉工作,认真履 行职责,市国资局举办专题培训班,聘请有关专家就企业监事会的职责任务、工作方 式、管理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授课。还组织监事会主席赴青岛进行考察学习,取得良好 效果。 (齐怀珠/朱广禄) 推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 为客观反映资产评估结果,促进资产评估机构的规范化操作,推进国有资产评估 的政务公开和资产占有者的企务公开,增加资产评估工作的透明度,市国资局在全省 率先推行了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公示制度,并公布了监督电话。即把每一个项目的评估 结果以书面形式在资产占用单位公示5天, 然后根据情况予以审核确认,此举受到了 资产占有单位干部职工的好评,并得到了省国资办的充分肯定,截至12月底,已公示 35户。根据群众举报和调查,对其中的1户做出了不予确认的处理。 (齐怀珠/朱广禄) 加强资产评估监管 ①在破产企业申请资产评估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各类文件、报表,严把资产 流失关。2001年共完成市属破产企业项目合规性审核10户,评估账面价值2.15亿元, 调整后账面价值1.4亿元, 评估价值1.71亿元,增值率23.38%,维护了国家所有者权 益。②为增强评估工作的严肃性,于12月份下发了《关于严格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 知》,要求资产占有单位在申报评估项目合规性审核时,除按规定报送材料外,单位 法定代表人,必须对资产评估结果出具保证书,对此承担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使企 业在申报立项、资产清查过程中能够实事求是。③对疑难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实行专家 论证制度,使资产评估结果更趋于合理。2001年,资产评估立项73户,评估确认70户, 评估前账面值15.2亿元,调整后资产账面值14.5亿元,评估资产价值16.4亿元,增值 1.9亿元,增值率12.88%。 (齐怀珠/朱广禄) 基础工作日趋规范 ①根据全省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部署,对2000年市属行政事业单 位的清产核资情况进行了全面复查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资金核实和不良 资产的核销工作。圆满地完成了省国资办交给的工作任务。②认真进行了企业产权登 记和换发表证工作。 2001年,共办理登记企业744户,增加国有资本20亿元;③扎扎 实实搞好效绩评价。 依据2000年度国有企业汇总会计报表有关数据资料,对675户国 有企业进行了基本效绩评价。并选择山水、小鸭、农工商等10户企业实施综合效绩评 价,对23户市属企业的领导班子的经营业绩进行了考核。④规范会计报表体系。根据 财政部关于有计划地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报表体系的要求,2001年全面完成了“统 一报表”的编报工作。并依据报表写出了《济南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分析报 告》 和《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分析报告》 ,同时编制了《济南市 2000年度国有资产统计资料汇编》,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 (齐怀珠/朱广禄) 市国资局应诉渤海集团 渤海集团1993年兼并济南火柴厂净资产2898万元, 折股1000万股,其中土地9.1 公顷,折价1634万元。由于渤海集团一直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土地规范手续,致使土地 开发使用问题不能根本解决。渤海集团为了转嫁主业不突出、经营不善和没有处理好 职工的安置等责任, 于2000年9月以大股东出资不到位为由起诉市国资局,要求赔偿 土地出让金5027万元,并承担2200万元的利息损失。市国资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 着维护政府尊严,依法行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积极反映情况,作了大量调 查取证工作, 在法庭上进行了有理有据的申辩。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 做出了一审判决,渤海集团败诉。渤海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裁 定败诉。 (齐怀珠/朱广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