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8日 各县(市)区委及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军分区: 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 通知: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各级各部门都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敢 于冲破种种束缚和干扰,做到“四个坚持”:坚持不争论,鼓励大胆地干、大胆地试、 大胆地闯;坚持不限领域、比例、速度和规模,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加快发展;坚持 不干预,充分尊重民营业户经营自主权; 坚持公平竞争,对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 视同仁,平等对待。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民营经济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 均允许民营业户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对国家限制 民营经济经营的部分行业和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民营业户可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市 场经营。对国家禁止民营经济经营的行业和商品,民营业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可采取参股等形式,参与生产经营。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业户投资经营能源、交通、 城建、农业、水利等项目,按国家规定兴办市场及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取消对经营 方式的各种限制,除国家禁止的方式外,允许自主确定商品批发、零售或其他生产经 营方式。 三、认真搞好民营经济改革试点。市委、市政府确定济阳县为改革试点县,每个 县(市)区选择1—2个乡镇作为改革试点乡镇。凡全国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出台的有 关政策,试点单位均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试行。试点单位兴办的经济园区可实行特殊 政策,只收税不收费。市直各部门对改革试点单位要多支持、不干预,允许他们大胆 地试、大胆地闯,积极总结推广他们的成功经验。 四、加快民营经济的载体建设。各县(市)区和乡镇,特别是省、市确定的重点 乡镇,要根据我市城市化发展的布局,结合小城镇建设进一步加快专业市场和经济园 区的建设。对经济园区要按国际惯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搞好配套服务和政策 扶持。进园经营的民营企业在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适当 优惠。凡是引进济南市以外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的,哪一级引进由哪一级收税。民营 业者在县城、乡镇驻地和经济园区有固定经营场所并经营两年以上的,允许本人及其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投资数额大、贡献突出的,可 不受经营场所和年限的限制。对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实行“一个窗口收税费”,按比例 分配。 五、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有关部门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要积 极吸收民营企业参与,为民营业户收购、兼并公有制企业搞好服务。民营业户购买公 有制企业,应以企业资产评估价为底价购买,一次付款的可给予折扣优惠;也可以在3 年内分期付款, 首期付款不低于购买价款的30%,未付清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息。 买断有净资产的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原企业职工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 签订1人可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折抵收购价格,最低到零。租赁、承包 亏损公有制企业10年以上的,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前两年全额返还,后3年减半返还。 出售企业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依法办理用地过户 等有关手续。民营业户收购、兼并、租赁改制后的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注 册。 六、试行干部轮岗制度,带头发展民营经济。各县(市)区、乡镇,要结合机构 改革,采取干部轮岗的办法,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带头创办、领 办民营企业。轮岗期间身份、工资、职务不变。轮岗时间暂定一年,到期不愿回原单 位工作的,可以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经营,最长3年。3年后仍不愿回原单位的,可以办 理退职手续;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愿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根据需要安排 适当工作,也可由单位推荐进入人才市场择业。对公有制企业下岗职工、复转军人、 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民营经济的,继续按省、市有关规定给予鼓励和政策扶持。 七、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 提高服务质量。要围绕环境创新,研究制定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的具体措施。 各级都要建立联合办公机制,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不需要联合审批 的, 每个部门办理一项审批手续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对民营业户申请办理的有关事 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附加任何限制条件,不得故 意刁难和拖着不办。 八、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对民营业户的收费总额实行限量控制,并逐步减少。市 及各县(市) 区今明两年的收费总额按照比上年实际收取额减少40%左右进行控制。 凡有最低收费额度的,一律按最低限额执收; 没有最低执收执罚限额的,原则上按减 少30%收取。 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部门依法收取的各种费和罚款全部上交财政。市 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干预下属部门的收费改革,不得给下属部门下达收费任务指标。 九、鼓励支持民营业户从事境外商务活动。鼓励民营业户积极参加各种对外招商 会、展销会。民营企业人员因贸易往来、经济技术合作等需要出国、出境的,由本人 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因私出国护照; 或经所属县级以上个体劳动者 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签署政审意见,报外经贸部门办理因公出国护照。鼓励民营企业 到境外兴办企业和承包海外工程。对已具备进出口能力的民营企业,外经贸部门要积 极帮助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对于取得进出口权的民营企业,工商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 海关要按规定及时给予注册登记和办理进出境手续。鼓励民营外贸企业加 快发展,民营外贸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制定的各项扶持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财政支持、 税费减免和检验检疫等政策。 十、鼓励民营经济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民营企业在申报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奖 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鼓励国有企事 业单位以职务技术成果投资民营企业,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可以按成果价值的一定 比例作为主要项目完成人的股金或投资数额。科技成果经评估、认定后,允许抵充注 册资金的20%,属于高新技术的允许抵充35%,合作各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民营企 业可将其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如商标)作为质押获得贷款。 十一、拓宽用人渠道。民营业者与公有制企业职工一样,可通过人才、劳务市场 在全市各类单位之间流动; 需办理有关聘任、职称评定、用工手续的,人事、劳动部 门要及时办理,提供方便,并代存档案。民营业者中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 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申报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参加各级拔 尖人才的评选。 十二、 加大资金扶持。市政府从今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拿出1000万元,作为 民营经济发展资金,通过建立担保中心的形式重点扶持已具规模的企业、有市场发展 前景的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各县(市)区都要设立担保资金,可从民营经济税收新 增部分中拿出50%,作为资金来源,也可采取会员制的办法,由民营业户出部分资金, 逐步积累,滚动发展。各商业银行和地方金融机构要逐步提高民营企业的信贷比重, 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允许民营业户以所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鼓 励和支持私营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私营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发行股票、债券。鼓励民营业户积极从市外、境外引进资金。允许单位和个人以资金 技术等生产要素向民营业户投资入股,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三、完善奖励机制。从今年起,市政府对民营经济发展较快、任务完成好的县 (市)区、乡镇,采取一定形式给予表彰奖励。积极鼓励机关干部和各界人士引进引 办项目,对经有关专业部门检查认定项目资金已到位的(凡济南市以外资金均在此列), 给予引进项目的直接人员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市属 企业可暂按奖励引进资金实际到位额的1—2%掌握。对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含 500万美元)的民管企业,市政府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年纳税额超过l00万元的企业, 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各县(市)区对民营大户,特别是科技型、外向型及对地 方财政贡献大的民营业户,也要实行必要的奖励政策。 十四、加强对民营业户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的 社会保障制度。严格控制针对民营业户的检查评比,禁止各类达标活动。对确需检查 的,须经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批准,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依法保护 民营业者的合法权益,对侵犯民营业者合法权益的,要予以批评制止; 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尽快将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解除其后顾 之忧。民营经济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民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失业 保险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民营企业和个人(包括雇员和业主)按照国家和 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 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离职 工作人员、复转军人从事民营经济的,其前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 限)合并计算。 十五、提高民营业者的社会地位。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协商、评先树优等 方面,民营业者与公有制企业职工同等对待。各级政府在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时,应认 真听取民营业者代表的意见。各级党委、政府和群团组织在开展的劳动模范、先进工 作者等各类综合性荣誉评选中,民营业者应占一定比例。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选举中,充分考虑民营业者的代表性。 十六、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 发展的整体规划,作为全局工作重点抓紧抓好。成立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的民营经济 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精干高效的办事机构; 健全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民 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作为各级全方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认真考核,奖惩兑现。进一步完善环境创新监督机制,各县(市)区要成立经济环境 保护委员会,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从严查处损害民营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保 障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