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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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斌驾机投敌叛变案]李显斌,曾用名李显文、李泰辰,男,55岁,大学文化,
山东省阳信有到人,住台湾省台北市,原系台湾国民党空军通航联队退休军人,曾任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飞行员。该被告人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某部飞行员期间,因对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 1965年11月11日乘飞机训练之机,驾驶0
195号轰炸机,并携带军事机密文件58份及晶体8块,从东南沿海某机场起飞,途中改
变航向飞往台湾,判变投敌。
1992年6月26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李显斌反对
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驾机叛逃,已构成投敌叛变罪,其行为对国家和
人民危害特点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严惩,追诉李显斌20年前犯罪于法有据,
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李显斌不服,向山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
程序合法, 李显斌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1992年8月19日裁定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
原判。

[谭绍明驾船撞击危害公共安全罪]谭绍明,男,30岁,初中文化,山东省文登市泽
库镇刘家村人, 系文登市水产供销公司捕涝船队3117船船长,1992年8月28日下午,
文登市水产供销公司“鲁文渔” 3143号船和牟平县姜格庄镇夏家疃村“鲁文渔”210
5、 2106号船在文登市初村镇北海码头因靠岸互相碰撞,双方船员发生欧斗,后经当
地派出所处理。被告人得知3143号船船长周寨元被打,认为派出所处理的不合理,产
生报复牟平渔船之念。即强行将牟平渔船拖至埠口码头,被该公司副经理张仁珠制止。
29日下午4时许, 被告人酒后见牟平2218、2219渔船驶离码头,便叫大付李祖光开船
追赶,后又亲自驾船追赶。当追至文登市初村镇北海双岛口西两华里海面处,故意用
船将牟平2218只船撞翻,致2218号船船员夏吉开、李鹏溺水死亡,船被撞坏,造成经
济损失2.15万元。被告人撞船后不听大付李祖光要求救人的劝告,驾船返回码头,当
日下午到文登市公安局北山边防派出所投案。
1992年12月1日,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谭绍
明驾船撞击2218号渔船, 致2人死亡,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以撞击的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列经亡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谭绍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定罪适当,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丁原留诈骗千万元巨款案]被告人丁原留,男,54岁,日照市尹家河乡黄泥崖村人,
系日照市丝山中学副校长。 1989年夏至1991年2月,丁原留以勤工俭学为名,假冒青
岛市人民政府台青有限公司、日照市石臼港务局海员商场业务经理等身份,并伪造日
照市丝山中学、日照市石油化工采购供应站等单位假但保书,假借联营经商,采取高
额利息等手段,先后骗取五莲县水利局建筑安装队、河西水库管理局、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劳动服务公司等26个单位公款87万余元,骗取五莲县水利局局长汤兆海等19人
的汇票和现金149万余元, 诈骗总价值1021万余元。罪犯丁原留在诈骗活动中,为骗
取更多钱财, 自1990年5月至12月,先后向五莲县水利局安装队王某、工商银行五莲
县分行信贷员张荣、 日照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财务科张某等人行贿人民币9万余元,使
上述单位遭受损失110万余元。
罪犯丁原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采用非法手段诈骗钱物数额特别巨大,行贿有
关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和集体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行贿罪且情节
特别严重。 1992年8月14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诈骗罪和行贿罪分别
判处丁原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丁原留服判不上诉。

[刁成志等盗撬保险柜案]枣庄市无业人员刁成志、郝云龙伙同该市农民陈伟、石绪
银, 自1988年8月至莱1991年12月间,共同或交叉结伙,携带钳子、螺丝刀、菜刀等
作案工具,在枣庄、济宁、泰安、滨州、东营、淄博、临沂、菏泽、德州等市地及河
北省南宫市等地,采取翻墙入院、撬门别锁或破窗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95起,盗撬
保险柜31个, 盗窃现金205287.87元,有价证卷219039元,彩电、录像机、自行车等
物资一宗,总价值440508.87元。
这是枣庄市建国以来发生的最大的盗窃保险柜案,在全省也不多见。案经枣庄市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刁志等4人,结伙流窜作案,盗窃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并以盗窃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的主要来源,其行为均已构成惯窃罪,而犯罪情节特别
严重,均系本案主犯,必须依法严惩,以惯窃罪分别判处四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 刁犯服判不上诉,其余3犯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2年12月
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3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对4罪犯判处死刑的判决。

[烟台市黄海拆船厂与交通部烟台海上救助打捞局探摸测量施工合同纠纷案]1990年
4月23日, 烟台市黄海拆船厂与交通部烟台海上救助打捞局签订“壮洋丸”轮控摸测
量施工协议,委托其对“壮洋丸”废钢船进行施救作业前的探摸测量。协议规定探摸
测量费167869.11元,分两期付款,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50%,余额在探摸测量
工作结案之日起3日内付清。 协议签订后,黄海拆船厂第一期付款8000元,比协议规
定数额少交3934.56元。打捞局于同年5月15日至26日对“壮洋丸”轮进行了探摸测量,
并向黄海拆船厂提供了完工图纸及探测报告。后黄海拆船厂未按协议规定,付清余款,
打捞局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案经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原告烟台海上救助打
捞局已按合同规定履行支付的探摸费义务,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付给
原告探摸费87869.11元, 延期付款利息3272.37元。 黄海拆船厂不服一审判决, 以
“壮洋丸”轮触礁搁浅是由于打捞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所签订
协议违背自己意志,不应承担探摸费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签订合同为有效合同,打捞局已履行了义务,拆船厂不
付余款是违约行为,本案与“壮洋丸”搁浅责任属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应分别处理,
互不影响,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无理,遂于1992
年10月6日作出二审决,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烟台木钟厂诉济南钟表厂专利侵权纠纷案]1987年5月8日,山东烟台木钟厂向国家
专利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1988年10月31日,国家专利局授予烟台木钟厂第265
6号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猫头鹰钟,专利号(申请号)87300271.7。同年,
烟台木钟厂在其专利猫头诠钟(机械木钟)的基础上,开发出猫头鹰石英钟产品,当年
推向市场,销售40万余只。1989年10月。烟台木钟厂发现济南钟表厂生产并销售了猫
头鹰石英钟(产品代号3502),认为自产的猫头鹰石英钟的外观设计在猫头鹰机械钟外
观设计保护范围之内, 济南钟表厂侵犯了其猫头鹰钟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遂于199 0
年10月28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济南钟表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济南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济南钟表厂生产的3502号猫头鹰钟与烟台木钟厂的专
利产品猫头鹰钟的外观设计基本组成部分明显不同,完全是两种不同的外观设计产品,
济南钟表厂未构成对烟台木钟厂87300271.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判决驳回烟台
木钟厂的诉讼请求。烟台木钟厂不服济南中院一审判决,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省法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于199 2
年7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烟台木钟厂上诉,维持济南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

[魏海等三村民委员会诉阳谷县人民政府不服土地确权行政处理决定案]阳谷县石佛
乡厂(原称石佛公社)于1975年占用魏海村土地66.5亩,徐楼村土地47.2亩,前陈海村
土地56.8亩, 共计170.5亩,建猪场。共建有房屋25间,猪舍34间,房屋和猪舍共占
土地5.1亩。 1978年后三个村多次找公社领导要求收回土地,裣损失。双方遂于1980
年9月签订“征地协议”,1981年底公社分别以树苗、砖和现金兑现了地款。1988年5
月,石佛乡政府将其中48亩土地承包给徐楼村农民王庆功耕种,承包期为4年,199 1
年4月又将其中89.9亩土地承包给该乡韩庄村3位农民, 承包期为35年。3个村委会与
乡政府对此土地所有权争议加剧。1991年6月7日,阳谷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确
认该土地所有权归石佛乡集体所有。 3村委会不服处理,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阳谷县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阳谷县人民政府处理决
定。 3个村委会又以县法院对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聊城地区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
案经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石佛乡政府占用该地未经当地有关机关批
准,违反了当时的法律政策,属违章占地,且1983年以后不再养猪,土地长期对外发
包,已改变了土地的用途,故应将土地退回原村庄所有,原审法院和阳谷县政府适用
法律有误, 遂于1992年4月22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阳谷县人民法院和阳谷县人民政
府的一审判决和行政处理决定。

(丁义军 李方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