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工作加强〕1990年,山东省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 而又慎重地开展了行政立法工作。省政府和各市政府、行署全年共制定地方性法规草 案、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470余件,其中省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36件。 全省的行政立法突出了以下三个重点:第一,紧紧围绕稳定局势、治理整顿、深化改 革,制定了《山东省国防教育条例》、《山东省禁止赌博办法》、《山东省关于加强 罪犯改造的若干规定》、《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山东省民兵维护社会治安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 章;第二,紧紧围绕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廉政建设,制定了《山东省人 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暂行办法》、《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地 方性法规、规章;第三,紧紧围绕加快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制定了《山东省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政策规定》和《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 进一步改善了投资环境,加快了引进外资的步伐。在加快行政立法的同时,省和各市 地还开展了行政立法预测研究, 着手制定了5年立法规划,以增强立法的预见性和计 划性;制定和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省政府和济南、青岛两市政府还实行了 规章公开发布制度,提高了规章的质量,增强了规章的透明度。 〔全面清理法规工作〕山东省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对现行的或建国以来 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省地县三级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万 多件,其中省政府和各市政府、行署共清理7335件。省政府法制局根据省政府领导的 要求, 成立了清理法规办公室,用近半年时间对省内现行的323件法规和规章,以及 318件省政府部门发出的有关收费、摊派、罚款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323件法规规 章,经过清理继续有效的219件,需要修改的53件,废止的51件。 在清理法规的同时,全省各地各部门还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对具体行政 行为进行了初步清理。据省政府18个部门和11个市地的统计,清理具体行政行为累计 2.03万种,其中法律法规授权的1.82万种,无法律法规授权而行政管理必需的1822种, 违反法律法规应予废止的264种。 通过清理法规和清理具体行政行为,使政府工作人员初步分清了哪些是合法的必 须履行的行政行为,哪些是不合法的必须禁止的行政行为,使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 范化,增强了搞好行政执法工作的信心。 〔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有了突破性进展〕遵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必须完 善组织机构”的指示,山东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 在不突破原有人员编制的前提下, 通过内部调剂,充实加强了政府法制队伍。截至1 990年底,全省16个市地全部建立了政府法制机构,其中正县级的8个,副县级的8个; 133个县市区政府有130个建立了法制机构, 其余3个县政府法制机构正在筹建。省、 市(地)、县三级政府法制机构(不含部门法制机构)的编制已达1030人,实际配备6 34 人。烟台、淄博、潍坊、济宁等市地,还在乡镇政府开展法制工作的试点,对乡镇政 府法制机构建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全省县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任务重的部门, 大多数建立了复议应诉机构,配备了复议应诉人员,为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提供了组织保证。 〔依法行政年活动成效显著〕1990年是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政府系统依法行政 年。一年来,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响应省政府的号召,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对政府工作 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全员培训;二是全面清 理了法规,初步清理了具体行政行为;三是加强了行政立法工作,法规规章质量明显 提高;四是改善和强化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五是建立健全了政府法制 机构和复议应诉机构,省、市(地)、县三级政府法制机构网络已经形成。省依法行政 年活动,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政府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已经产生了明显的社会 效果。首先,各级政府领导成员的法制观念有了很大增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的观念,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观念,“官”和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 观念,进一步树立起来。其次,在舆论上、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为实施行政诉讼 法作了必要的准备,打下了较好的基础。第三,全面促进了政府法制工作,使省内政 府法制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对于促进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保持和巩固社会的稳定, 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山东省依法行政年活动引起了全国的关注和中央国家机关的重视。 1990年11月5 ~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驻北京九大新闻单位来山东进行采访报道,采访 组撰写稿件157篇, 对宣传山东,推进全省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各项工作的开展起了 积极作用。 (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