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例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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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反革命宣传煽动案]张杰,男,22岁,平度市人,无业。1989年6月5日上
午,张杰在青岛市政府门前主持召开有数千人参加的所谓追悼会,大肆进行反革命宣
传煽动,造谣说“北京发生大屠杀,死亡3000人,伤万人”、“北京人民大会堂前躺
着48具尸体”、“坦克遇到路上人一辗而过,一个老太太被打死了,4 个女大学生跪
地求饶,也被开枪打死”。并高呼“绞死邓××”、“绞死李×”、“打倒伪政府”、
“公审李×、邓××”等反革命口号,反动气焰嚣张至极。6月7日下午,张杰又窜到
台东一路、威海路口、站在交通指挥台上、冒充大学生、进行煽动性演讲达 4小时,
致使交通堵塞。后来到青岛啤酒厂门口进行演讲、严重影响该厂生产秩序。案经青岛
中级法院审理, 根据刑法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
年,以破坏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
年。
[孙保河等放火破坏交通工具案]孙保河,男,19岁,系济南市黄台工业煤汽炉
厂工人。王立新,男,19岁,系济南轻工化学总厂工人。王勇,男,18岁,系济南市
体工队队员。1989年6月6日晚8时许,孙保河、王立新、王勇一起到了济南市西门桥,
该桥路口停放一辆被拦截作路障的大通道一路公共汽车,三人钻进汽车内,孙多次发
动车未成。此时有人喊掀车,孙在车门口煽动:“都掀、都使劲”,因车重没能掀翻,
接着,他们又窜到趵突泉宾馆门前,伙同其他歹徒将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停放该处
的一辆上海轿车推到马路中间掀翻,致使汽油外流。有歹徒叫喊“点了它”,有一歹
徒给孙保河一盒火柴,孙点燃一个纸团扔到汽油上,将车烧毁。
济南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孙保河蓄意制造动乱,犯罪气焰嚣张,烧毁汽车一辆,
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罪行严重、情节恶劣,以放火罪判处孙保河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省法院核准了对孙保河的判决。王立新、王勇二犯以破坏交通工具罪,依法
判处有期徒刑各10年。
[魏王兴雇人杀妻案]魏王兴,男,43岁,个体工商业者,莱芜市张家洼镇张家
洼村人。孟庆辉,男,22岁,孟庆强,男,18岁,亓秀娟,女,19岁。魏王兴1984年
开办个体塑料编织厂,孟庆辉、亓秀娟先后到该厂做工。1986年冬,魏亓二人勾搭成
奸,被魏妻杨同桂察觉,多次与亓争吵,但魏不思悔改,并提出与杨离婚,未逞遂起
杀妻之念。1987年秋后,魏多次找孟庆辉,让其物色杀手,许诺以4000元作为酬金。
1988年7月, 魏借南方出差之机,多次与孟策划,孟庆辉又找到孟庆强,共谋杀害魏
妻事。 1988年7月18日和20日两次杀人未遂后,23日晚,两人又窜到杨家中,乘杨不
备,孟庆辉用铁棍狠砸杨头、面部,孟庆强击胸部,孟庆辉唯恐她不死,又用铁棍压
杨的喉节,逃离现场,杨经医院抢救脱脸,但造成终身残废。
魏王兴喜新厌旧,用金钱雇佣他人杀妻,孟庆辉贪图钱财参与杀人,并收买他人
充当帮凶,孟庆强,亓秀娟参与杀人均系从犯。泰安市中级法院以杀人罪判处魏王兴、
孟庆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孟庆强有期徒刑15年,亓秀娟有期徒刑10年。省高
级法院依法核准了对上述被告人的判决。
[282次旅客列车抢劫案] 崔国清,男,25岁,刘江,男,22岁,阎伟,男,21
岁,宋金富,男,25岁,房友发,男,26岁,均系黑龙江省绥化市人,分别因盗窃、
打架斗殴被劳改、治安拘留和罚款。1989年5月9日被逮捕。
上列5人1989年4月共谋去南方行窃,在崔国清的提示下,每人购买弹簧刀一把,
11日下午乘上176次列车,途中单独或合伙掏包3次。从4月13日夜到17日凌晨,5人连
续窜上109、 282次列车,往返14次,相互掩护,盗窃旅客财物。17日凌晨,282次列
车从滕县站发车后5人即从8号车厢开始,向前逐节厢盗窃,阎伟在行窃时,被旅客发
现追回, 刘江被发觉,遂持刀向旅客臂部猛刺一刀。5人在11号车厢作案时,旅客芮
某抓住阎伟大声呼喊,阎遂持刀对准芮某、其他人也持刀威胁。芮被抢后向乘警报案。
当五犯窜到15、16号车厢连接处时,乘警持枪赶到。崔国清、阎伟、刘江均亮出刀子,
对乘警进行威胁。崔国清穷凶极恶抓住1名6岁男孩挡在胸前作人质,狂叫“过来我就
杀死他。”刘江、阎伟、崔国清乘机砸碎车窗跳车逃窜,宋金富在邹县跳窗逃跑,在
此期间, 5犯相互配合,当众抢劫作案15起,刺伤、打伤旅客两人,持刀威吓、殴打
旅客数人,抢劫人民币3500余元。另外,5犯还伙同另外4人(均在逃)交叉结伙,在
58、 169、172、282、109等旅客列车上盗窃7次,计人民币3.87万余元。其中以崔国
清为主盗窃7次, 得款8200余元;宋金富7次,得款7200余元;房友发2次,得款1100
余元;刘江2次,得款600余元。
5犯结伙在列车上大肆盗窃, 持刀抢劫,在乘警抓捕时,劫持人质,抗拒逮捕,
犯罪气焰极为嚣张,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为严重,民愤极大,案经济南铁路运输中
级法院审理,依法判处5犯死刑。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丁义军 王继青)
更正《山东年鉴》(1989)第350页6栏22行,“刘志成和另外22名骨干分子被人
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更正为“刘志成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