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总述]1989年,全省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39.63亿元(含肉类等价格补 贴,下同),比1988年增加14.48亿元,增长11.6%。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108.8亿 元,增加11.88亿元,增长12.3%;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30.31亿元,增加2.38亿元, 增长8.5%; 合营及其他所有制单位0.51亿元,增加0.22亿元,增长76.4%。为加强 工资基金管理,控制工资总额的不合理增长,省人民政府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 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例,对违反 规定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和实物的,由劳动、人事(编制)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扣 回,并酌处罚金,对决策人给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除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外, 银行对其现金只存不支,直至断绝其帐户往来。同时,还明确有关工资、奖金、津贴 的规定,除国务院、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劳动、人事、财政部门制定外,其他任何部 门无权制定。 1989年职工工资总额中; 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31.69亿元,占工资总额的比重由 1988年的21.8%上升为22.7%;各种津贴28.97亿元,占工资总额的比重由 1988年的 19.6%上升为20.8%。, 1989年全省职工平均货币工资1920元,比1988年增加137.5元,增长7.7%,剔除 同期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115.7%)上涨因素,实际工资下降6.9%。其中全民所 有制单位职工平均货币工资2061元,增加158.4元,增长8.3%,剔除职工生活费用价 格指数上涨因素, 实际工资下降6.4%;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货币工资1529 元, 增加80.6元,增长5.6%,剔除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因素,实际工资下降 8.80%;合营及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货币工资1905元,比1988年减少45.2元,下 降2.3%,剔除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因素,实际工资下降15. 6%。1989年全民 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分别为 2149 元,1927元和1774元, 按可比口径, 分别比1988年增长9.1%、5.9%和7.3%,剔除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后,实际工资下降5.7%、8.5%和7.3%。 (丛克春) [企业工资改革情况] 1989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局下达了《关于企业 浮动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浮动职工工资标准的范围是实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地方全 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企业工人浮动工资标准分为:一类产业可以执行起点40元至42元 的工资标准;二类产业可以执行起点39元至41元的工资标准;三类产业可以执行起点 37元至39元的工资标准。企业浮动工资标准所需资金,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的企业从增长的效益工资中支付;其他企业从奖励基金中支付。凡按《通知》规定经 批准浮动的工资标准,可以计入职工的档案工资,并作为计发各种待遇的基数。1989 年末地方国营企业实行浮动工资标准的单位8639户, 职工222.3万人,占地方全民企 业职工273.2万人的81.4%,每月增资1612.5万元,月人均7.25元。 1989年3月, 省劳动局下达《关于进一步推行计件工资制的意见》,到年底,全 省15个市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1882户,占全省地方国营企业9222 户的20.4%, 生产工人154.9万人中,实行计件工资制的54.8万人,占35.4%,占全 民企业职工总数的20.1%。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中,继续试行滚动 浮动升级。1989年15个市地国营企业实行滚动浮动升级的有2093户,职工90.5万人。 根据经济效益增长的幅度,从第三年起,给部分浮动满两年的职工固定一级工资,其 中固定升级的42万人,占实行滚动浮动升级企业职工的46.4%,占全省地方全民所有 制企业职工273.2万人的15.37%, 每月增加工资384.4万元,月人均9.16元。同年, 省劳动局又下达了《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技术工人考工晋级试点的意见》规定, 凡经济效益好,经营管理比较先进,规章制度比较健全,主要生产工种有国务院主管 部或省、市地制定并经省批准的技术标准,有先进合理的定额和计量、统计、检查验 收等制度的企业,都可以申报进行考工晋级试点。1989年全省地方国营企业实行考工 晋级试点的2595户,其中,完成了试点工作的2084户,职工67.8万人,技术工人40万 人, 参加考核的33.2万人,择优晋升工资的20.5万人,月增加工资160.9万元,人均 7.85元,平均级差12.47元。 1989年,省地方国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首次评聘工作基本结束,在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工作验收合格后,实行了相应的职务工资,具体执行时间,分别为:省确定 的试点企业从1987年7月1日起,面上20%的企业从1987年10月1日起,其余从1988年1 月1日起。 截至1989年末,全省地方国营企业首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共31.7万 人,其中进入所任职务最低等级需增加工资的9.9万人,每月增加工资115万元,人均 11.62元。 1989年4月, 省劳动局、省财政厅下达了《关于调整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 的通知》,调整后的夜班津贴标准为: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 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由每天8角提高为1.2元;从事中班生产的, 由6角提高为1元。实行两班生产的企业,只能有一个班享受夜班津贴,其标准为1元。 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实行三班制、两班制工作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丛克春 攸花菊) [在职工人技术培训进展迅递]1989年,本省在职工人技术培训工作本着积极稳 妥、加快步伐的要求,有了新的进展。全省参加各类技术培训的在职工人达25万余人, 比1988年增长38.5%,占应培训职工总数的78.9%;至此,全省参加培训的在职工人 累计已达1000多万人次。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考工晋级和技师评聘人数有了 成倍的增长,1989年全省在2595个全民企业中开展了考工晋级工作,有20.5万人晋升 一级工资, 分别比试点的1988年增长14.8倍和22.6倍; 在高级工培训的基础上,有 3407人已被聘任为技师,比1988年增长2.9倍。 (吕殿美) [改革企业职工病假待遇] 1989年5月,山东省劳动局对企业职工病假待遇问题 发出通知, 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一年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 本人标准工资70-90%的病伤假期工资;一年内累计超过180天的,改发本人标准工资 60-80%的病伤救济费。 具体发放标准,由市、地根据职工连续工龄和缴纳退休养老 基金年限的长短自行确定。对曾获得全国、省级和国家部、委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 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职工,以及连续工龄或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年限25年以上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间,1 年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 标准工资照发; 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85%的病伤救济费。对建国前参加 革命工作的职工,不分病假长短,停工医疗期间,标准工资照发。县以上集体企业参 照执行。这项改革,废除了8年工龄发100%标准工资的办法,将 8年改为25年;长短 期病假由连续计算满6个月改为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通过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提高了 出勤率、克服了旧的出勤制度的弊病,保障了长期病假职工的生活,得到企业领导和 广大职工的拥护。 (仇振华 张德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