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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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总述]1989年,全省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39.63亿元(含肉类等价格补
贴,下同),比1988年增加14.48亿元,增长11.6%。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108.8亿
元,增加11.88亿元,增长12.3%;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30.31亿元,增加2.38亿元,
增长8.5%; 合营及其他所有制单位0.51亿元,增加0.22亿元,增长76.4%。为加强
工资基金管理,控制工资总额的不合理增长,省人民政府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
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例,对违反
规定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和实物的,由劳动、人事(编制)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扣
回,并酌处罚金,对决策人给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除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外,
银行对其现金只存不支,直至断绝其帐户往来。同时,还明确有关工资、奖金、津贴
的规定,除国务院、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劳动、人事、财政部门制定外,其他任何部
门无权制定。
1989年职工工资总额中; 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31.69亿元,占工资总额的比重由
1988年的21.8%上升为22.7%;各种津贴28.97亿元,占工资总额的比重由 1988年的
19.6%上升为20.8%。,
1989年全省职工平均货币工资1920元,比1988年增加137.5元,增长7.7%,剔除
同期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115.7%)上涨因素,实际工资下降6.9%。其中全民所
有制单位职工平均货币工资2061元,增加158.4元,增长8.3%,剔除职工生活费用价
格指数上涨因素, 实际工资下降6.4%;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货币工资1529
元, 增加80.6元,增长5.6%,剔除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因素,实际工资下降
8.80%;合营及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货币工资1905元,比1988年减少45.2元,下
降2.3%,剔除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因素,实际工资下降15. 6%。1989年全民
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分别为 2149 元,1927元和1774元,
按可比口径, 分别比1988年增长9.1%、5.9%和7.3%,剔除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后,实际工资下降5.7%、8.5%和7.3%。
(丛克春)
[企业工资改革情况] 1989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局下达了《关于企业
浮动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浮动职工工资标准的范围是实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地方全
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企业工人浮动工资标准分为:一类产业可以执行起点40元至42元
的工资标准;二类产业可以执行起点39元至41元的工资标准;三类产业可以执行起点
37元至39元的工资标准。企业浮动工资标准所需资金,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的企业从增长的效益工资中支付;其他企业从奖励基金中支付。凡按《通知》规定经
批准浮动的工资标准,可以计入职工的档案工资,并作为计发各种待遇的基数。1989
年末地方国营企业实行浮动工资标准的单位8639户, 职工222.3万人,占地方全民企
业职工273.2万人的81.4%,每月增资1612.5万元,月人均7.25元。
1989年3月, 省劳动局下达《关于进一步推行计件工资制的意见》,到年底,全
省15个市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1882户,占全省地方国营企业9222
户的20.4%, 生产工人154.9万人中,实行计件工资制的54.8万人,占35.4%,占全
民企业职工总数的20.1%。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中,继续试行滚动
浮动升级。1989年15个市地国营企业实行滚动浮动升级的有2093户,职工90.5万人。
根据经济效益增长的幅度,从第三年起,给部分浮动满两年的职工固定一级工资,其
中固定升级的42万人,占实行滚动浮动升级企业职工的46.4%,占全省地方全民所有
制企业职工273.2万人的15.37%, 每月增加工资384.4万元,月人均9.16元。同年,
省劳动局又下达了《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技术工人考工晋级试点的意见》规定,
凡经济效益好,经营管理比较先进,规章制度比较健全,主要生产工种有国务院主管
部或省、市地制定并经省批准的技术标准,有先进合理的定额和计量、统计、检查验
收等制度的企业,都可以申报进行考工晋级试点。1989年全省地方国营企业实行考工
晋级试点的2595户,其中,完成了试点工作的2084户,职工67.8万人,技术工人40万
人, 参加考核的33.2万人,择优晋升工资的20.5万人,月增加工资160.9万元,人均
7.85元,平均级差12.47元。
1989年,省地方国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首次评聘工作基本结束,在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工作验收合格后,实行了相应的职务工资,具体执行时间,分别为:省确定
的试点企业从1987年7月1日起,面上20%的企业从1987年10月1日起,其余从1988年1
月1日起。 截至1989年末,全省地方国营企业首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共31.7万
人,其中进入所任职务最低等级需增加工资的9.9万人,每月增加工资115万元,人均
11.62元。
1989年4月, 省劳动局、省财政厅下达了《关于调整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
的通知》,调整后的夜班津贴标准为: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
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由每天8角提高为1.2元;从事中班生产的,
由6角提高为1元。实行两班生产的企业,只能有一个班享受夜班津贴,其标准为1元。
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实行三班制、两班制工作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丛克春 攸花菊)
[在职工人技术培训进展迅递]1989年,本省在职工人技术培训工作本着积极稳
妥、加快步伐的要求,有了新的进展。全省参加各类技术培训的在职工人达25万余人,
比1988年增长38.5%,占应培训职工总数的78.9%;至此,全省参加培训的在职工人
累计已达1000多万人次。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考工晋级和技师评聘人数有了
成倍的增长,1989年全省在2595个全民企业中开展了考工晋级工作,有20.5万人晋升
一级工资, 分别比试点的1988年增长14.8倍和22.6倍; 在高级工培训的基础上,有
3407人已被聘任为技师,比1988年增长2.9倍。
(吕殿美)
[改革企业职工病假待遇] 1989年5月,山东省劳动局对企业职工病假待遇问题
发出通知, 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一年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
本人标准工资70-90%的病伤假期工资;一年内累计超过180天的,改发本人标准工资
60-80%的病伤救济费。 具体发放标准,由市、地根据职工连续工龄和缴纳退休养老
基金年限的长短自行确定。对曾获得全国、省级和国家部、委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
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职工,以及连续工龄或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年限25年以上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间,1 年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
标准工资照发; 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85%的病伤救济费。对建国前参加
革命工作的职工,不分病假长短,停工医疗期间,标准工资照发。县以上集体企业参
照执行。这项改革,废除了8年工龄发100%标准工资的办法,将 8年改为25年;长短
期病假由连续计算满6个月改为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通过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提高了
出勤率、克服了旧的出勤制度的弊病,保障了长期病假职工的生活,得到企业领导和
广大职工的拥护。
(仇振华 张德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