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一、加强审判执行工作 2007年,全省法院共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748188件(约占全国法院的1/ 10),标的额964.3亿元。其中审理诉讼案件571411件,标的额639.2亿元。 一是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共审理各类一审刑事案件42997件,判处犯罪分子 60849人,分别比上年增长2%和5.7%。一审审结贪污贿赂案件1483件,判处 犯罪分子1960人,其中原为县处级以上干部的63人。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 刑,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不构成犯罪的24 名被告人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认罪服法、认真改造的14702名罪犯依法办理 减刑、假释。二是加强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全省法院依法审结各类一审民 商事案件467046件,标的额587.3亿元。共审结各类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侵 权纠纷等一审普通民事案件235436件,标的额229.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 1.2%和11.1%。审结各类合同纠纷、企业破产改制等商事案件231610件,标 的额357.5亿元。其中,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1542件, 涉外、涉台、涉港澳和海事海商案件556件。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结 案率达66.5%。三是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共审结涉及城市建设、 房屋拆迁、社会治安、劳动保障、农民权益、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一审行 政诉讼案件19928件(约占全国法院的1/6)。一审行政案件经协调后当事人 和解、原告主动撤诉的11278件,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777 件,一审和解、撤诉率达60.5%。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260件,决定赔偿38 件。四是加强执行工作。共执结各类诉讼案件、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 行政非诉案件等196777件,标的额325亿元,分别比上年下降11.7%,增长 10.2%。对34名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当事人给予刑事处罚。五是 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52728人(次),进京上访总量 与审执结案件之比为1∶620,是全国最低的省份之一。六是加强审判监督工 作。共审结二审案件37107件,改判和发回重审4272件,占11.5%。审结再审 案件4333件,改判和发回重审1117件,占25.8%。一、二审后当事人服判息 诉率达99.3%。 自2005年5月1日起,全省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部分一审案件。图为 人民陪审员正在东营市河口区法院参与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摄影 谢 兆忠) 二、深化法院改革管理 一是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推行阳光审判,加快审判委员会专业化进程, 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实行审判质量效率评估考核,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二是继续加强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完善死刑案件审判工作格局。三 是完善各项调解措施。大力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执行和解 等工作,推广委托工会、妇联、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部分民事案件等经验做法, 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四是改革和完善执行制度。认 真贯彻中政委52号文件精神,基本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 协支持、各方配合、法院主办的解决执行难社会化格局;建立完善执行联动 机制、威慑机制,推广管人、管事、管案相结合的执行工作机制,实行执行 裁决权和实施权分离。五是完善司法为民措施。设立少年综合审判庭、假日 法庭、便民法庭,大力推行法官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大力推广刑事被害人救助和特困申请执行人救济制 度,共为11017起案件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3625.3万元。 全省各地法院普遍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审判部分案件,方便了群众诉讼。图为 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巡回法庭在黄台路社区开庭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摄 影 徐斌) 三、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风建设年”和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实行人才强院战略,建立法院人才库,在连续六年选调1109人的基础上,又 选调80名优秀大学毕业生充实到基层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官、书记员 84人。举办各类培训班141期,培训干警11560余人(次)。不断健全完善具 有法院特点的自律、防范、惩治、保障等工作机制。全省共有87个(次)法 院、238个(次)部门和567名(次)法官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奖励,全省法院 违法违纪人员仅占干警总数的0.3‰。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全省17个市的党委都就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两院”工作的 《决定》和《意见》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 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协调,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基层人民法院公 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不断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改善物质装备条件, 建立联接三级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广域网,一些法院实现网上办公、办案;全 省549处人民法庭全部达到设置规模化、建设标准化、审判规范化、管理制 度化、装备现代化的“五化”标准。 案例 王昭耀受贿案。被告人王昭耀,原系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第十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5年8月19日被罢免), 曾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 副书记。经审理查明,1991年春节至2005年春节,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 有关个人和单位谋取利益,先后294次非法收受人民币6961000元、美元9800 元(折合人民币81156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042156元。另查明,被告人对 折合人民币6494047.59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昭耀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检察机关不抗诉, 被告人不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该刑事判决。 (刘念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