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2月2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省内、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下
简称开发区)的建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内地单位),到
开发区联合兴办或独立开办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和科研、文教卫生、商业、服务业等其
他项目,统称内联企业。
第三条内联企业实行自愿互利、取长补短、形式多样、共同发展,并对内地单位
给予优惠的原则。
第四条在开发区开办内联企业,须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
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
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开发区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内联企业按照《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缴纳场地开发
费。
第六条内联企业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可优先选择区域安排项目。
国内各地都可到开发区包片开发,作为本地对外经济开放的窗口,并可自行制定
包片开发区域的经济发展规划,管理包片开发区域的生产经营。
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包片开发,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根据不同情况减收场地
开发费。
第七条内联企业购买开发区通用厂房、仓库、办公用房、住宅,按营造成本计价。
第八条内联企业可将场地开发费、购房成本作为与外商合资、合作的股本或条件。
第九条内联企业在国家规定年限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属生产性企业的,开发
区留取30%,属非生产性企业的开发区留取60%,其余部分作为开发区补助款返还企
业。
第十条内联企业各方以分得利润在开发区内再投资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内联企业的应税款项,由开发区税务机关收缴。内地单位应缴的企业所
得税,也可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回原地缴纳。
第十二条内联企业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开发区银行申请国内贷款和外汇贷款。
各种生产技措贷款,企业可根据国家规定用新增利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还本付息。
第十三条与开发区联合的属开发性项目的内联企业, 内地单位资金占总投资额
70%以上的, 第一获利年,税后利润全归内地单位所有。在内地单位收回投资之前,
开发区一方将应得分成的50%给内地单位。
第十四条内联企业出口收汇地方留成部分,开发区与内联企业按一比九分成。
内联企业各方的外汇分成,内地单位可多分应得额的10%,其多分得的部分按国
家有关规定以人民币补给内联企业开发区一方。
第十五条内联企业中内地单位所分得的利润和开发区补助款,可以自行汇出开发
区。
第十六条内联企业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在开发区以外的地区加工零部件,进
行半成品生产和工艺性协作。其利润分成和外汇分成,由内联企业和协作单位协商确
定。
第十七条内地单位与开发区进行经济联合,可通过签订合同,开展不组建企业的
业务合作向开发区内企业出售半成品、粗制品、商品货源,使其增加出口创汇的,经
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该合作业务的内地单位按第九条规定享受返还企业补助款的待遇。
第十八条内联企业合作期满不再续约的,资产按合同规定自行处理;免缴关税财
产须报经海关审查批准后,方可运回内地。
第十九条内联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商业购销总额,可按投资比例,分别在投资各
方所在地统计。
第二十条内联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可按合同规定招
聘或由各方派出。一般职员和普通工人,由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在当地协助招收。其
管理按《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内联企业合作期满后,各方派出人员的工作由原派出单位负责安排。
如开发区需要,经协商同意可以留用。
第二十二条内联企业中内地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在开发区办理常住
户口或暂住户口。
合作期三年以上的内联企业, 正式投产1年后经济效益良好的,其内地单位的高
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部分熟练技术工人的家属子女,由本人申请,经开发区
管委会审查同意,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随迁。
第二十三条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内地单位可在开发区设立常驻办事机构,为其
在开发区或内地的经济活动服务;对开发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可享受内联企业的
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内联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
效的,可由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列为沿海开放城市〕 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威海市升格为地级市,
市区享有我国14个沿海开放城市的优惠政策权限。
威海市位于胶东半岛最东端。 升格后的威海市,辖荣成、文登、乳山3县和环翠
区, 总面积5436平方公里,总人口232.6万人。其中,市区面积408平方公里,人口
23.3万人。 威海市素有“胶东明珠”之称,具有发展商品生产,建立外向型经济的
优越条件。海岸线长达980多公里,可供养殖的浅海、滩涂面积250万亩,水产品产量
占全省的40%;威海是山东省商品粮基地和花生、水果的重要产区;地毯、橡胶、塑
料、玻璃、工艺品、日用品工业都有一定基础;威海是历史上有名的自由贸易口岸,
全市现有5个商港, 其中威海港已对外开放;威海还是我国北方著名侨乡,共有海外
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10万多人。
1987年, 威海市外贸出口商品达到15大部类、245个品种,出口商品收购总额达
5.93亿元,3县1区都突破了亿元大关。已建起花生、水貂、对虾、贝藻、芦笋、肉食
鸡、长毛兔、地毯、轮胎、建材、纺织品、工艺品、机电产品等出口生产基地。截至
1987年底, 全市利用外资和现汇引进项目达到122个,合同成交额5300万美元。已批
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9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91项,改造了一批老企业。
(袁家琨)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7年12月2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省内、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下
简称开发区)的建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内地单位),到
开发区联合兴办或独立开办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和科研、文教卫生、商业、服务业等其
他项目,统称内联企业。
第三条内联企业实行自愿互利、取长补短、形式多样、共同发展,并对内地单位
给予优惠的原则。
第四条在开发区开办内联企业,须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
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
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开发区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内联企业按照《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缴纳场地开发
费。
第六条内联企业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可优先选择区域安排项目。
国内各地都可到开发区包片开发,作为本地对外经济开放的窗口,并可自行制定
包片开发区域的经济发展规划,管理包片开发区域的生产经营。
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包片开发,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根据不同情况减收场地
开发费。
第七条内联企业购买开发区通用厂房、仓库、办公用房、住宅,按营造成本计价。
第八条内联企业可将场地开发费、购房成本作为与外商合资、合作的股本或条件。
第九条内联企业在国家规定年限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属生产性企业的,开发
区留取30%,属非生产性企业的开发区留取60%,其余部分作为开发区补助款返还企
业。
第十条内联企业各方以分得利润在开发区内再投资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内联企业的应税款项,由开发区税务机关收缴。内地单位应缴的企业所
得税,也可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回原地缴纳。
第十二条内联企业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开发区银行申请国内贷款和外汇贷款。
各种生产技措贷款,企业可根据国家规定用新增利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还本付息。
第十三条与开发区联合的属开发性项目的内联企业, 内地单位资金占总投资额
70%以上的, 第一获利年,税后利润全归内地单位所有。在内地单位收回投资之前,
开发区一方将应得分成的50%给内地单位。
第十四条内联企业出口收汇地方留成部分,开发区与内联企业按一比九分成。
内联企业各方的外汇分成,内地单位可多分应得额的10%,其多分得的部分按国
家有关规定以人民币补给内联企业开发区一方。
第十五条内联企业中内地单位所分得的利润和开发区补助款,可以自行汇出开发
区。
第十六条内联企业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在开发区以外的地区加工零部件,进
行半成品生产和工艺性协作。其利润分成和外汇分成,由内联企业和协作单位协商确
定。
第十七条内地单位与开发区进行经济联合,可通过签订合同,开展不组建企业的
业务合作向开发区内企业出售半成品、粗制品、商品货源,使其增加出口创汇的,经
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该合作业务的内地单位按第九条规定享受返还企业补助款的待遇。
第十八条内联企业合作期满不再续约的,资产按合同规定自行处理;免缴关税财
产须报经海关审查批准后,方可运回内地。
第十九条内联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商业购销总额,可按投资比例,分别在投资各
方所在地统计。
第二十条内联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可按合同规定招
聘或由各方派出。一般职员和普通工人,由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在当地协助招收。其
管理按《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内联企业合作期满后,各方派出人员的工作由原派出单位负责安排。
如开发区需要,经协商同意可以留用。
第二十二条内联企业中内地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在开发区办理常住
户口或暂住户口。
合作期三年以上的内联企业, 正式投产1年后经济效益良好的,其内地单位的高
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部分熟练技术工人的家属子女,由本人申请,经开发区
管委会审查同意,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随迁。
第二十三条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内地单位可在开发区设立常驻办事机构,为其
在开发区或内地的经济活动服务;对开发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可享受内联企业的
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内联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
效的,可由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列为沿海开放城市〕 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威海市升格为地级市,
市区享有我国14个沿海开放城市的优惠政策权限。
威海市位于胶东半岛最东端。 升格后的威海市,辖荣成、文登、乳山3县和环翠
区, 总面积5436平方公里,总人口232.6万人。其中,市区面积408平方公里,人口
23.3万人。 威海市素有“胶东明珠”之称,具有发展商品生产,建立外向型经济的
优越条件。海岸线长达980多公里,可供养殖的浅海、滩涂面积250万亩,水产品产量
占全省的40%;威海是山东省商品粮基地和花生、水果的重要产区;地毯、橡胶、塑
料、玻璃、工艺品、日用品工业都有一定基础;威海是历史上有名的自由贸易口岸,
全市现有5个商港, 其中威海港已对外开放;威海还是我国北方著名侨乡,共有海外
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10万多人。
1987年, 威海市外贸出口商品达到15大部类、245个品种,出口商品收购总额达
5.93亿元,3县1区都突破了亿元大关。已建起花生、水貂、对虾、贝藻、芦笋、肉食
鸡、长毛兔、地毯、轮胎、建材、纺织品、工艺品、机电产品等出口生产基地。截至
1987年底, 全市利用外资和现汇引进项目达到122个,合同成交额5300万美元。已批
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9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91项,改造了一批老企业。
(袁家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