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建设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d00&A=2&rec=56&run=13

〔省政府法制机构工作概况〕1987年省政府的法制机构建设和法制工作均有新的
进展,无论是在地方立法、法规清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面,还是在理论研究、
人员培训、机构建设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初步实现了年初提出的登上一个新台
阶(承担起政府法制工作职能部门的任务) 、发挥两个作用(推动全省政府法制工作,
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实现三个转变(从抓一般立法项目转向抓重点立法项目为
主;从在机关办文为主转向办文与调查研究相结合;从根据临时动议立法转向按计划
立法) 的目标。1987年,省府办公厅法规室根据《山东省1987年地方立法计划》,承
办法规、规章草案70件,办结46件,发布43件,其中重点立法项目20余件,如省政府
组织起草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山东省乡镇集体矿山企
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山东省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
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试行规定》、《山东省农业承包合
同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同时,清理1984~1986年法规性文件83件,其中继续
有效的65件,需要修改的18件;审查各市地、省府各部门上报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
件68件; 组织起草和审查执法情况汇报7件;承办国务院法制局交办的法律法规征求
意见稿40件;起草撰写各种文章、文电112件;编印经济法制信息资料8期,征集经济
法研究论文41篇。此外,还筹备召开了全省第三次法制工作会议,部署了今后政府法
制工作任务。
〔行政执法情况〕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不断颁布实施,
我省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已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据省环保、卫生、工商行政、土地
管理等十几个部门统计,近几年共印发各类法制宣传资料1000多万份,培训行政执法
人员150多万人次,处理了大量行政违法案件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我省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全省组织20多万人,对1982年以来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了
全面清查,查出违法占地面积96.9万亩,并依法处理了违法占地的单位和个人,狠刹
了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全省每年组织一
次药品大检查,1987年共检查5.9万个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出伪劣药品总值达123万
多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要求,加强了经济合同管理和合
同纠纷的仲裁,仅1986年全省就查处无效经济合同9500多份,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避免了经济损失。1987年1~8月,我省工商管理、税务、物价、标准计量、卫生
监督、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相互配合,开展了三次市场大检查,查出大量假冒伪
劣商品, 其中化肥2万多吨,白酒、啤酒192万瓶,奶粉6000多斤,电视机700多台,
衡器3200多台,打击了不法分子,维护了消费者利益。但是,行政执法仍然是法制建
设中的薄弱环节,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相当突出,执法
犯法、循私枉法的问题也时有发生。为此,省政府提出,要进一步厉行法治,严格依
法行政,加强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反国家政纪的行为,认真查处执法犯
法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切实保证国家法律、法
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政府规章颁布情况〕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指
引下,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1984~1987年,省政府共制定颁布行政规
章1 32件,主要是三个方面的规章:(1) 为国家行政法规配套的规章,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
条例施行细则》、《山东省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若干规定》、《节约能源管理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等;(2) 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规章,如《关于深化企业改
革、增强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山
东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消化吸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山东省鼓励外商投
资的优惠措施》、《山东省涉外经济公证暂行规定》、《山东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
革的试行规定》、《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
施办法》、《山东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暂
行办法》等等;(3) 有关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全局的规章,如《关于沂蒙山区贫困县
库区及部分贫困县扶贫贴息贷款发放办法》、《山东省发展地方小火电暂行规定》、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山东省征
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实施办法》、《关于维
护消费者利益的试行规定》、《山东省物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山东省公共文体
娱乐游览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关于外事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等。各市地也在
法定权限内制定颁布了一批规范性文件。这些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保障国家法
律、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正确实施,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
用。此外,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1984年开始,省政府对建国后颁布的地方性法
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共审查法规性文件797件,其中自
行失效和废止的491件,占61.6%;需要修改的142件,占17.8%;继续有效的164件,
占20.6%。失效、废止和需要修改的,省政府已专门下文公布了文件目录,继续有效
的汇编成册印发执行。目前,省政府法制局已编辑出版了《山东省现行地方性法规规
章汇编》第一、二卷,近期将内部发行。
〔政府法制机构设置情况〕省政府法制机构始建于1983年11月,当时称省政府办
公厅内务法规处,行政编制6人;1984年7月更名为省政府办公厅经济法规室,行政编
制1 0人,1987年2月增编至20人。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
化,政府法制工作的任务愈益繁重,为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省政府于1987年12月决
定成立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副厅级单位),行政编制30人,设综合处、经济法规处、
行政法规处。省政府法制局是省政府统一管理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省
政府的法制行政工作,对省政府各部门制定法规性文件的工作,通盘考虑,综合研究,
组织协调,具体指导。其主要任务是:在省人大的指导下编制山东省地方立法规划并
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审查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起草某些
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检查、研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法制建设中的问题,并提出
建议;定期编纂我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织交流法制工作经验,开展法制理论研究
和咨询服务,负责省经济法研究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工作;以
及承办省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此外,各市地政府法制机构也逐步建立健全起来,济
南、青岛、烟台、枣庄、淄博、潍坊、菏泽等市地已成立了政府办公室 (厅) 法规科
(法规处、法规室),一些县(市、区)也设立了相应机构和分管人员。
(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