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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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英杰、梁波、白少华反革命破坏案〕胡英杰,男,25岁,北京泰康食品厂工
人; 梁波,男,27岁,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向阳红0九”船技术员;白少华,男,
25岁,国家海洋局调查队队员;黄涛,男,25岁,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向阳红0九”
船轮机工;崔保平,男,30岁,国家水利电力部水利规划设计院行政科工人。
1986年5月以来,胡英杰、梁波纠合白少华,预谋劫持“向阳红0九”船逃台湾。
共谋了行动地点及计划,准备了作案工具。同年10月14日,在胡指使下,梁、白撬开
该船武器库门,盗窃“五四”手枪四支,子弹40发交给胡,崔在场并建议将船劫往南
朝鲜。盗枪后,胡、崔窜回北京。10月16日,梁将安眠药投入船上厨房稀饭桶内,又
与白、黄两犯持枪威胁该船轮机长于万军和轮机工王义作入伙,于稳住三犯后向领导
报了案,罪犯全部抓获归案。该案经青岛市中级法院审理,1987年6月5日以反革命破
坏罪判处胡英杰、 梁波、白少华死刑,黄涛、崔保平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10年, 宣判后五犯均上诉。省法院审理认为,胡英杰等五犯以反革命为目的,劫船
外逃,是一起重大反革命破坏案件,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必须依法严惩,
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于1988年1月6日核
准胡英杰、梁波、白少华三犯死刑,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1988年2月9日青岛市中级
法院将三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潘福军杀人碎尸案〕潘福军,男,24岁,山东省军区中兴机械厂工人,与同车
间女工张世英(33岁) 长期通奸,为达到与张结婚目的,蓄谋杀害张的丈夫徐建国(37
岁)。1986年12月5日中午,潘携带自制手枪一支,子弹三发,乘张世英不在家之机,
闯入徐建国家中,掏出手枪朝徐射击,击中头部,致徐当即死亡。潘又用菜刀将徐的
尸体分成六段,一部分藏于床下,一部分装入袋内,带到本厂热处理车间,放进箱式
电炉内焚化,次日凌晨,潘犯在焚尸现场被抓获。
该案经济南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潘福军为夺人妻,杀人碎尸,手段极其残忍,
情节特别恶劣, 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7年1月16日省高级法院核准
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济南市中级法院将潘犯执行枪决。
〔黄庆明杀人案〕黄庆明,男,28岁,枣庄市市中区市郊乡十里泉村村民,1986
年1 0月在本村开设理发店(无营业执照) 。1987年初,原市中区朝阳理发店理发员王
凤珍(女,35岁)因店房拆迁,经批准个体营业,在距黄的理发店200米处也设店理发。
王凤珍理发技术和服务态度较好,生意兴隆,黄庆明的生意越来越不景气。为此,黄
对王十分嫉恨,蓄意报复。1987年3月29日晚,黄窜至王理发店,盗走王的理发工具,
企图迫使王停业,次日王找理发工具,发现在黄店内,向黄索要,黄恐盗理发工具事
败露,顿起杀人恶念,乘王不备,朝王头部猛击数拳,将王打昏在地,凶残地将王掐
死并奸尸,然后将尸体抛入村南河里。黄庆明故意杀人,情节特别严重,经枣庄市中
级法院审理,判处黄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核准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枣庄市中级法院于1987年4月25日将黄犯处决。
〔张凤绍利用宗教强奸妇女案〕张凤绍,男,63岁,临沂市重沟乡张家坊头村农
民,曾因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张凤绍自1979年刑满释放后至1987年4月间,以传播耶稣教为名,散布谣言邪说,
自称是“神”,专做所谓配偶工作,以鼓吹女教徒必须从他身上得到灵,才能永远活
着, 死后才能成“仙女”作为欺骗手段,强奸女教徒20名,其中13岁的幼女4名,张
还教唆5名男教徒奸淫女教徒,进行流氓淫乱活动。
张凤绍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以宗教为幌子,愚弄百姓,
强奸妇女,摧残幼女,罪行极为严重,经审理,临沂地区中级法院判处张犯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核准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临沂中级法院将张凤绍执行枪决。
〔李天武流氓案〕 李天武,男,37岁,济南市染织厂工人,1987年3月间,在济
南市区公共场所,多次向妇女臀部喷洒硫酸,恣意进行侮辱妇女的流氓犯罪活动,先
后有18名青年妇女深受其害,有的衣服被蚀破下身裸露,有的皮肤被灼伤数月不愈。
李犯公然藐视法律和社会公德,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影响极坏,民愤极大,济南市中级法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
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判处李天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报经省法院核准并
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由济南市中级法院将李天武执行枪决。
〔于希居投毒案〕于希居,男,38岁,即墨县店集镇西里村农民,因其兄于希君
到即墨二中卖菜被制止,怀疑是在该校开饭店的于林希作梗,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198 6年9月26日晚, 于希居携带“1605” 剧毒农药, 爬墙进入于林希饭店内, 将
“1605”倒入切好的土豆块和包子馅内,造成于林希夫妇和学生37人中毒,4人死亡。
经青岛市中级法院审理, 以投毒罪判处于希居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于
1987年8月5日核准判处于希居死刑,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由青岛市中级法院将于
希居执行枪决。
〔翟洪波投机倒把、组织越狱案〕翟洪波,男,42岁,山东无棣县人,1980年10
月至1986年1月, 利用行贿和引诱妇女供国家物资局天津储运公司业务员冀锡铭玩弄
等手段,通过冀套购国家计划内钢材210.333吨,价值15.43万元,加价转手倒卖,非
法经营额22.51万元,从中非法牟利7.76万元。从1983年3月至1985年10月,翟先后引
诱无棣县及天津市的六名青年妇女供冀奸淫玩弄,并让其妻陪宿,翟洪波还以金钱引
诱手段奸污妇女七名。
翟洪波在关押期间,拉拢同监房其他五名犯人,密谋越狱,以翟为主进行了分工,
决定了行动时间。1987年3月3日晚,翟洪波组织同监犯人,发动越狱,夺取了监房门
钥匙,对值班民警进行围攻、殴打。由于监狱干警果断有力反击,翟犯夺枪未逞,越
狱活动被及时粉碎。
该案经惠民地区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翟洪波投机倒把、组织越狱,罪行极为严重,
决定判处翟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报请省院复核,经省法院复核,依法报送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1987年12月14日最高法院核准翟洪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
惠民地区中级法院将翟犯执行枪决。
〔蔡日东诈骗案〕 蔡日东, 男,49岁,高密县仁和乡尤家集村农民。自1984~
1985年7月期间, 在青岛市私自成立高密县仁和运输公司贸易货栈驻青岛办事组,自
任经理,在既无营业执照、又无资金货源的情况下,采取欺诈手段,先后与20多个单
位签订供货合同25份, 合同标的总金额为2740.96万元,诈骗得预付款411.99万元,
蔡挥霍掉10.65万元,由于蔡的诈骗犯罪活动,给受害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该案经青岛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蔡日东诈骗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蔡犯上诉,经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蔡上诉无理,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刘尚林贪污案〕刘尚林,男,24岁,工商银行烟台市分行西大街办事处幸福河
分理处负责人。
刘尚林利用职务之便,1987年5月借帮助他人工作之机,窃取了金额为22.95万元
的货款利息收入汇总传票及附件,将事先伪造的支票送存簿偷盖上银行业务公章,连
同填好的跨柜单一起放在负责个体户的记帐员桌上,致使该款记入个体“兴昌综合商
店”帐上。6月3日和15日,刘尚林又将此款分为20万元和2.05万元分别转为李元明个
人的活期储蓄存款。当领导发觉后,6月20日刘又将20万元中的19.5万元改为9张个人
活期存单,其余5000元要求提取现金被会计人员阻止。
该案经烟台市中级法院审理,以贪污罪判处刘尚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省法院1987年10月12日核准对刘尚林的死缓判决。
〔韩玉杰贪污案〕韩玉杰,女,24岁,东营市农业银行六户办事处实习会计。自
198 6年4~8月, 利用经办储蓄业务的方便条件,伪造活期存款单18份,总金额7.35
万元,韩本人及委托别人先后九次利用伪造的存款单提出本金3.85万元,利息556元,
共计3.9万元,大部分存入储蓄所,其余九份伪造的存款单3.5万元因案发未提取。
该案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韩玉杰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巨额公款情节
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韩玉杰上诉,省法院审理认为上诉无理,裁定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马金骐受贿案〕马金骐,男,45岁,济南市外贸中心副经理,1984年10月利用
职务之便, 为肥城县新城镇预制厂购买钢材29.55吨,向该厂索取“应酬费”7372.5
元。同年10月,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购买冷轧钢板97.596吨,收受贿赂3000元,马
金骐两次受贿共10372.5元, 经济南市中级法院审理,判处马金骐有期徒刑五年,追
缴非法所得上交国库。
(段成钢)
〔王勇杀人案〕王勇,男,30岁,汉族,高中文化,沂水县人,原临沂市公安局
民警。
1986年1月13日17时40分, 王勇在回家途中, 发现临沂第一中学女学生窦兴芹
(15岁)站在银雀山影院铁栏杆处与聊城“华港飞车团”一男青年交谈。晚饭后,约19
时,王勇从家中携带螺丝刀和线绳企图到地委大院盗窃自行车。当行至该处时,见窦
同男青年二人仍在交谈,便认为窦作风不正,即生奸淫窦之邪念。以了解情况为名,
将窦骗至南关养鸡场北侧树林内纠缠,当窦欲回家走时,王勇将其拉住,窦呼喊,王
勇遂用双手猛掐窦的颈部,将其掐昏在地;并用右脚狠跺其面部数下,然后,又用携
带的线绳紧紧勒住〖的颈部,致窦死亡,王勇杀人后进行移尸,伪造现场,妄图逃避
罪责。
王勇自1985年12月至1986年7月间, 在临沂地委宿舍院内及银雀山影院门前等处
盗窃凤凰牌自行车四辆,金鹿牌自行车三辆,价值1000元。归案后追回自行车五辆,
已归还失主。
临沂地区检察分院于1986年10月4日对王勇提起公诉, 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86年12月14日(86)临中法刑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勇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勇以主动交待罪行,要求从宽处理为由,提出上
诉。临沂分院以量刑轻、适用刑法第43条第一款不当,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
诉。 省人民检察院审查了临沂分院的抗诉书和该案材料, 支持分院的抗诉, 并于
1987年1月8日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复核。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86) 鲁法刑-上抗字第四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勇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1987年1月21日执行枪决。
(辛绪湖)
〔傅建伟等贪污巨款案〕傅建伟,男,29岁,青岛麻纺织厂仓库保管员。张德珂,
男,48岁,荣城县玻璃综合制品厂供销科业务员。姜广顺,男,29岁,青岛麻纺织厂
成品库守卫员。
上述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盗窃青岛麻纺织厂成品库各种麻袋2.75万余
条, 麻布2200米, 麻线1650公斤, 麻纱650公斤,总价值达6.31万元,销赃后获款
6.41万余元,其中傅建伟获款3.17万元、张德珂获款5500元、姜广顺获款2700元。其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 傅建伟、张德珂相互勾结,于1985年10月、1986年7月两次从青岛麻纺织厂
成品库中盗窃麻袋5000条、 麻线1500公斤, 价值1.28万元。 由张德珂销赃后获款
1.23万元,其中傅建伟分得7800元、张德珂分得5500元。
二、 1985年10月至1986年1月,傅建伟伙同安邱县赵戈谦详益供销公司驻青办事
处经理董金德(另案处理)先后三次盗窃青岛麻纺织厂成品库麻袋8300条、麻布2200米,
价值1.97万余元。 由董金德销赃,获款2万余元,其中傅建伟分得4000元、董金德分
得1.6万余元。
三、1986年6~10月,傅建伟伙同平度县王家站乡供销社采购站经理代锦元(另案
处理) 盗窃青岛麻纺织厂成品库麻袋1.12万条,价值2.29万余元。由代锦元销赃,获
款1.89万元,其中傅建伟分得1.71万元、代锦元分得1800元。
四、 傅建伟伙同姜广顺于1986年8月,利用职务之便,盗窃本厂成品库麻袋3000
条,价值5900元。由姜广顺销赃,获款5200元,两人均分。
五、1986年3、7月,傅建伟利用职务之便,乘文登盐业化工厂、莱阳县纺绳厂驻
青办事组提货之机,两次盗卖麻纱650公斤、麻线150公斤,价值1720元。傅建伟获赃
款350元及物品一宗。
此案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于1986年12月15日立案侦察, 1987年4月12日移
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7年7月18日依法审理,认
定傅建伟犯有贪污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德珂犯有贪污罪,判
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姜广顺犯有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路长睦)
〔李戈年特务案〕1986年12月,济南市国家安全局破获了一起台湾国民党派遣特
务案件,于1987年7月审理结案。
案犯李戈年,31岁,男,原系济南市历下区房管局工人,1983年因流氓故意伤害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1985年8月服刑期间越狱潜逃。1986年3月、7月,李犯两次
偷渡香港,主动投靠台湾国民党驻港特务机关,向其提供我政治、军事情报,参加了
特务组织,并被特务机关委任为“济南情报组组长”。经过训练后,接受派遣,潜回
内地进行特务活动。李犯不仅广泛搜集情报,妄图在济南、上海等地建立特务组织,
还积极与上海的反动组织秘密勾结,煽动爆炸中共上海市委大楼和长江大桥等。正当
李犯四处活动,加紧策划罪恶阴谋的时候,济南市国家安全局在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
的协助下,将其逮捕归案。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办公室)
〔文物被盗案件〕据有关部门统计,1987年,山东胶县、栖霞、济宁、淄博、济
南、单县等地先后发生盗窃文物案件七起(1986年发生四起),其中重大案件三起,盗
走文物79件,古币286枚,内有已定级的二级文物10件,三级文物6件。公安机关破获
盗窃文物案件三起,破案率为42.8%。重大案件是:
1月29日夜, 栖霞县文管所被犯罪分子盗走清代画家沈宗敬真迹山水画4幅。2月
16日下午,济宁市博物馆设在市群众艺术馆内的文物库房,被犯罪分子盗走鲁故城、
汉墓出土文物及明、清时期文物20件。11月25日凌晨,单县文化馆文物库房,被盗走
唐代铜佛、清乾隆年间瓷盘、瓷碗等二级文物六件,宋代铜佛、清代龙凤碗、彩碗、
瓷盘等三级文物五件。
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这些单位的内部管理秩序混乱,
制度不严;领导思想麻痹,值班人员不负责任,甚至擅离职守;技术防范设施落后,
仅有56%的单位安装了报警设备。
(吴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