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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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签证、验残、索赔情况〕1987年山东商检局共完成进出口商品
检验6.02万批, 货值92.96亿元,分别为上年的109%和140%。其中,出口检验5.61
万批,货值62.56亿元,分别为上年的109.3%和143.7%;出口检验不合格的2112批,
货值2.78亿元, 占当年检验总批数和总货值的3.77%和4.45%,分别为上年的350%
和281%; 检验不合格的大部分经过整理后重新检验出口,仍不合格的经营部门作其
他处理;国外对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提出索赔的37批,赔出62万多美元,国外提出索
赔的大部分是出口商品生产部门和经营部门自己检验的非法定检验商品。进口商品检
验4103批, 货值34.4亿元,分别为上年的105.2%和133%;检验不合格的613批,为
当年进口检验总数的14.9%, 对外提赔金额799万美元,为上年的89%。签发出口商
品普惠制证书(国外凭此证书可享受减免关税20%的优惠) 16751份,货值110613万美
元,可取得相当可观的经济效益。进口商品验残130批,因残损对外提赔68.56亿元。
出口危险品包装检验387批, 合格者允许用包装出口,不合格者不准用于包装出口,
未发现危险品包装不合格索赔事件。

〔认证社会检验机构,方便商品进出〕为给省进出口商品的经营部门、生产部门和收
用货部门的检验工作提供方便,缩短检验周期,提高经济效益,补充商检部门检验力
量的不足,商检局对全省各地的社会检验机构进行考察,经考核验收符合检验各种进
出口商品者,商检局认证为“进出口商品商检实验室”,委托检验就近单位的各类进
出口商品,商检机构凭他们的检验结果换商检证书。1987年已在济南、青岛、烟台、
淄博4个市对8个社会检验机构 (国家机械委非金属理化检测中心、山东冶金研究设计
院、国家机械委烟台科技开发中心、齐鲁石油化工公司机械厂化验室、青岛电子材料
厂化验室、青岛机械研究所、山东省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山东莱西南墅石墨矿
化验室)颁发了认可证书。

〔把好进口商品质量关,实施国外检验、监装发运措施〕随着开放、改革政策的贯彻,
进口商品大幅度增加,进口商品不合格的问题也较突出,近几年省内进口商品不合格
的比重占14~17%左右, 年对外索赔800万美元左右。对进口不合格的商品,虽通过
商检部门检验出证,赔回部分经济损失,但由于未能及时投产使用造成的损失却难以
挽回。为此,报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对进口商品逐步采取国外发货装船前检验和监
装发运措施,把进口商品的不合格问题堵在国门之外。主要作法是:对进口的重要设
备和物资,由商检局派有技术专长人员会同用货单位的技术人员到国外供货生产厂实
施质量、数量、包装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合格问题,责成供货生产厂进行
整修或换货,直至完全合格始签发质量证书,然后监视装箱发运;对一般进口商品,
由商检部门委托国际检验机构实施国外发货前检验,完全合格后签发商检证书,并监
视装箱发运。不论直接派人或委托国际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都保留国内到货后
的检验和索赔权,一切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实践证明,凡实施国外发货装船前检验
和监装发货的进口商品,再未发现有质次量缺等不合格的问题,有效地保证了进口商
品质量和及时投产使用。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出口散装粮短重索赔问题〕从1985年以来,省出口玉米等散装
粮急剧增加,最高年出口量70多万吨,创汇5000多万美元。由于出口玉米供货单位分
散,大部货物又是直发港口装船,而当时商检部门又缺少检验手段进行统一监管计量,
一度国外客商反映到货量短重突出,纷纷提出短重索赔,影响很坏。国家对此十分重
视。经对供货、组包、运输、港口等主要环节进行调查,发现各个环节都程度不同地
存在造成短重因素。经报请省政府和国家商检局同意,除通过法规形式加强各有关环
节的责任制外,要求各出口粮的港口都设置地重衡等电子计重设施,商检部门培训和
考核认证司磅员,出口散装粮入港时都要过磅计重,以港口认证的司磅员记重数,作
为商检出具出口粮重量证书的依据。采取此措施后,再未发现国外客商反映出口粮短
重和短重索赔事件,提高了省出口粮的信誉,促进了省出口贸易的发展。

(刘其荣)
〔严格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进口商品质量〕为了加强全省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维护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山东商检局、山东省经委、山东省
经贸委、山东省外贸局、青岛海关,联合制订了《山东省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实施
办法》,确定山东商检局及其下属机构,统一负责全省及各地区进口商品的检验、认
证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商检机构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对国家公布的《实施质量许
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各进口经营单位、收用货单位
和仓储运输单位,都必须执行国家关于“一切进口商品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的,不准安装投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的规定,并接受商检机构和有关
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凡没有上述机构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检验结果
报告单》以及没有生产厂商合格标记的,均不得在省内市场流通。对违反规定而造成
的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重点出口商品生产厂派驻质量监督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出口商品
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要求,在重要出口商品生产企业中试行国家商检部门派
驻质量监督员制度。按照国家商检局《派驻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监督员办法》规定,
从1987年10月起,山东商检局和济南商检局分别向青岛啤酒厂、济南第一机床厂首批
派出驻厂质量监督员,对上述2厂的出口商品质量进行检验和监督管理。

(李义儒)
〔对进口索赔有成效者实行奖励制度〕在对外贸易中,部分进口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
的情况时有发生,依照惯例,商检机构出具证明,由经营单位向国外厂商提出经济索
赔。由于诸多因素,索而不赔的现象也屡有发生,使国家蒙受经济损失。为了鼓励收
用货单位,检验单位和外贸经营单位更好地开展进口商品检验和对外索赔工作,山东
省经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商检局根据国家商检局和山东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于
1987年3月1日决定对取得对外索赔有成效的单位和有贡献的个人实行奖励措施,从索
赔兑现的总金额中提出1%作为奖励基金, 用于奖励按期检验、及时发现进口商品不
合格问题,作为对外索赔作出贡献的个人的奖励和职工集体福利。

(李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