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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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工作概况〕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全省的环境保护工作,1987年10月省政
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环境保护工作。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8次会议,听取了省环
保局长孙宝珠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的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情况的汇报》,并作出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省内各市政府
和地区行署普遍加强了对环保工作的领导。 到年底,全省环保系统共有机构309个,
其中独立机构192个(一级局76个) 。省、市(地)、县(市、区)三级共设环境保护委员
会55个。省内有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4个,环境监测站122个,环境监理所(站)35个。
省环保局直属处级事业单位6个, 即: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站、 省环境保护干部学校、 省环境保护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山东环境》杂志社、
《中国环境报》山东记者站。全省环保系统共有干部职工3322人,其中科学技术业务
人员1605人,行政干部869人,工人848人。
一年来,环保工作主要抓了以下几项。一是加强了水污染防治。全省新增污水处
理设施385套,年污水处理能力增加1.4亿吨(设计能力) 。省内116个废水污染大户初
步落实了治理办法。南四湖第一批安排的13个重点治理项目已初见成效,年节约用水
500万吨,实现经济效益200多万元。第二批22个限期治理企业已经制订规划。招远县
罗山河流域黄金生产污染治理方案和资金已基本落实。小清河流域已草拟了污染防治
实施方案,其中,解决严重污染地区群众吃水问题和济南、淄博两市建设综合污水处
理厂的问题已纳入计划并正在逐步实施。二是加强了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和噪声管制。
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实施《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意见,并会同有关
部门制定了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1987年全省烟气黑度达标率为74%,比1986年
提高16.2%; 工业窑炉的烟尘达标率为36.2%,比1986年提高9.6%。全省削减烟囱
700多个, 治理烟尘污染严重的点源106个,使省内基本无黑烟区的面积达到120平方
公里。
全省有22个城市规定了机动车辆禁鸣路段,设置了禁鸣标志660余个,有19.36万
辆机动车达到了允许噪声标准。换掉超标喇叭13.43万只、不合格的排气消声器680多
只。全省城市交通干线噪声的污染状况有了一定好转,等效声级值下降2~3分贝,个
别干线下降8~10分贝。三是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了一定加强。
全省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管理会议召开后,在全省范围推广了滕县、青州、枣
庄市木石镇等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的经验, 加强了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
1987年与1986年相比,全省乡镇环保助理员增加12%,工业废水达标率提高16%。全
省生态农业试验点由1986年的7个增加到19个,筹建了10000亩无公害蔬菜基地。全省
有22个自然保护区,1987年,荣成、威海筹建了海珍品自然保护区,青岛建立了濒危
植物耐冬自然保护区。四是加强了计划、财务管理。省和有关市地充实、修订了“七
五”环境保护计划,组织编制了黄河(山东段)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鲁西南国土规划
环境保护专题规划,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第一阶段)。加强了环境统计和对征收
排污费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潍坊、淄博等市对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方法进行
了改革,试行了拨改贷制。省环保局与财政厅、工商银行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污染
治理专项委托贷款基金的办法”。全省共安排污染治理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5545万元,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4427万元,银行贷款3686万元,更新改造资金5771万元,综合利用
利润留成432万元, 其他资金1367万元。其中,当年安排当年竣工的项目有1339个,
促进了环境建设。五是加强了对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省和各市(地)都制定了加强环
境管理的规定和办法, 省人民政府于1987年3月发布了《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办法》,省环保局会同省计委、省城乡建委联合转发了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设计规定》,印发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实施方案内容提要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表》,制作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书”。1987年,全省对确
定执行“三同时”的503个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其中全部执行“三同时”的有339项,
占67.4% (省内大、中型建设项目都坚持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三同时”执
行率达100%)。部分执行“三同时”的有121项,占24%。未执行的有43项,占8.6%。
受检项目用于环境综合治理的投资总额为22.65亿元, 设计处理“三废”能力为:废
水199.432吨/日, 废气142.97万立方米/时,固体废物61.98万吨/年。六是认真查处
了人民来信来访。一年来,全省共处理来信来访5404件(次),结案率为83.5%。潍坊、
淄博、东营、烟台等市的结案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在来信来访中,反映废水污染的
1635件, 占总数的30.25%; 反映废气污染的2088件,占38.63%,反映废渣污染的
244件,占4.51%,反映噪声污染的1262件,占23.35%;反映乡镇企业污染的1761件,
占32.58%。 全省办理人大、政协提案849件,占信访总件数的15.71%。全省共查处
污染事故266起, 通过协调,赔偿污染损失157.32万元。七是开展了环境保护的宣传
教育。1987年,全省重点宣传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省环境保护委员会会同省委宣
传部、省司法厅发出了《关于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活动的通知》,省府领导发表了《认真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保护和改
善全省大气环境而奋斗》的电视讲话。省内还组织了其他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废” 排放、处理及利用〕1987年全省废水排放总量为13.28亿吨,其中,工业
废水为9.38亿吨。 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为2.33亿吨,处理后达标废水为1.1亿吨。全
省全年用新鲜水量20.9亿吨, 其中工业用新鲜水量14.49亿吨。全年工业重复用水量
为57.39亿吨。
1987年全省共有污水处理设备1257套,实际处理能力为184.4万吨/日,一年内实
际处理废水4.9亿吨, 其中有2.89亿吨达到处理标准。除掉的污染物主要有:镉及其
无机化合物(按Cd计) 0.20吨,六价铬化合物(按Cr+6计)64.77吨,砷及其无
机化合物(按As计) 21.70吨,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按Pb计)41.46吨,挥发酚1045.04
吨,氰化物(以游离氰根计)403.61吨,石油类55082.24吨,其他253241.56吨。
目前,尚有大量工业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省内的河、湖,造成污染。污染
严重的河、湖有小清河、南四湖等。小清河的污染源主要有济南和淄博的一些工业企
业(包括齐鲁石化公司) 。每日向河中排放废水102万吨,占该流域废水排放总量的91
%。南四湖的污染状况逐年好转,排入南四湖的废水和污染物总量连年减少。据1985
~1987年统计,直排南四湖的4个主要污染企业,年排废水总量分别为:616.55万吨,
591.56万吨, 499.86万吨。 年排主要污染物: 挥发酚分别为4.883吨、 4.656吨和
1.085吨; COD为8180.02吨、 7767.00吨和1687.74吨; BOD5为: 2185.10吨、
2054.17吨、 894.61吨; 硫化物为: 1.207吨、 1.0205吨和1.188吨; 悬浮物为:
7405.00吨、7060.75吨、5008.99吨;石油类均为2吨左右。
全省全年废气排放总量为5511.81亿标准立方米, 其中燃料燃烧过程中废气排放
量为4358.85亿标准立方米,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排放量为1152.95亿标准立方米。废
气经过消烟除尘的有2358亿标准立方米,经过净化处理的有663.78亿立方米。废气中
含二氧化硫172.95万吨,其中在燃料燃烧过程中排放的有163.39万吨;废气中含烟、
尘115.67万吨。全省全年工业粉尘排放量为50万吨,工业粉尘的回收量为117万吨。
全省全年产生工业固体废物2848万吨,其中冶炼废渣164万吨,粉煤灰316万吨,
炉渣568万吨,煤矸石1086万吨,化工废渣56万吨,尾矿(包括赤泥)490万吨,含放射
性物质的废渣1万吨, 其他废渣167万吨。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为125万吨,其中冶炼
废渣5万吨,粉煤灰10万吨,炉渣25万吨,煤矸石6万吨,化工废渣16万吨,尾矿 (包
括赤泥)35万吨,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渣1万吨,其他废渣27万吨。历年工业固体废物的
堆存总量为2.55亿吨,占地面积1313万平方米(其中占农田面积357万平方米) 。1987
年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量为444万吨, 处置量为1385万吨。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量为894万吨,其中:冶炼废渣141万吨,炉渣59万吨,煤矸石279万吨,其他废渣279
万吨。 全省全年“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26058万元,“三废”综合利用利润8853
万元。
(张家琪 彭振华)
〔环境监测与环境科研〕1987年全省环境监测与环境科研有所加强。省级科研监测机
构新增科技人员241人。 省内县级监测站增至106个,增加监测人员208人。经省站首
次技术考核, 各县500余名监测人员的基础理论,基本操作技能和分析检验能力基本
达到要求。省、市(地)级环境监测站已配备有气相色谱仪、极谱仪、测汞仪、原子吸
收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BOD测定仪等主要仪器、设备478台(辆)。1987年,
全省监测了地面水、城市大气、城市饮用水、城市环境噪声、城市降水、粮食中六六
六残留等项目。获有效数据26.2万余个,比1986年增加58%,其中市(地)监测站上报
了15.3万个数据,比1986年增加1倍。青岛、威海、烟台、潍坊、惠民、日照等6个市、
地、县还参加了区域性黄、渤海海洋环境监测网,对18条河流河口的40个断面进行了
水质监测。
地面水监测。省内各市(地) 在枯、丰、平3个水期对小清河、淄河、朱龙河、孝
妇河、白浪河、徒骇河、马颊河、河、潍河、京杭大运河、城河、沂河、沭河等26
条河流, 南四湖、大明湖、麻大湖等7个湖泊,卧虎山、锦锈川等15座水库共91个断
面进行了定期、定点监测。主要监测项目有PH值、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
挥发酚类、氰化物、砷、总汞、六价铬、镉、铅、铜和石油类含量等。地面水受到严
重污染的河流有小清河、淄河、孝妇河、朱龙河、白浪河、卫运河、河、京杭大运
河等。
城市饮用水监测。全省对14个市(地)所在地的32眼自来水用井、工业企业自备井、
民用井进行了监测,监测项目有PH值、氟化物、氰化物、挥发酚类、砷、总汞、镉、
六价铬、铅、铜等含量。监测结果表明:全省饮用水质量基本上是好的,只有六价铬
在部分监测点超标, 济南锁厂三分厂水井井水中六价铬浓度为0.089毫克/升, 超标
0.8倍;潍坊钢厂水井井水中六价铬浓度为0.146毫克/升,超标1.9倍。
城市大气环境监测。全省在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淄博、泰安、济宁、枣庄、
滨州、德州、聊城、菏泽、临沂等13个城市的清洁区、居民区、工业区,共设39个监
测点,对这些地区大气中,二氧化硫、氮氢化物含量及总悬浮微粒和降尘进行监测。
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淄博、泰安、济宁、枣庄和临沂市的二氧化硫浓度均超过
国家二级标准,其中济南、青岛、泰安受到严重污染。除烟台市外,全省城市总悬浮
微粒浓度均超过国家二级标准,其中济南、淄博、泰安、枣庄和聊城比较严重。全省
城市氮氧化物浓度均不超标。
城市降水监测。青岛市酸雨比较严重。1987年降水,年平均PH值为4.97。
城市环境噪声监测。青岛、烟台、潍坊、泰安的特殊住宅区受到噪声严重污染;
青岛、烟台、潍坊、泰安、聊城的居民文教区噪声污染也很严重;济南、烟台、泰安
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噪声超标5倍以上。
环境科研。1987年,省内省、市两级环保科研所、监测站承担了国家环保局、省
科委、省环保局等单位下达的“莱州湾污染防治对策研究”、“黄河流域典型生态破
坏区现状及保护、改造、利用研究”、“山东省土壤环境背境值研究”、“山东省主
要城市大气污染预测及综合防治系统分析”等,近60个科研项目。省环保科研所和省
环境监测站承担了18个课题。在完成“小清河重点污染区域饮用水源污染状况调查及
防治对策”课题时,他们多次到博兴县湖滨乡等地进行定点调查,现场采样,找出了
解决当地群众饮水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技术报告得到省政府采纳。他们承担的“山
东省工业污染源调查与评价”等13个课题通过了鉴定。“枣庄市辖淮河流域水资源保
护规划”、“大汶河水资源生物评价”分别获市二、三等科技进步奖。

1987年山东省工业“三废”排放情况表

┌─────────────┬───┬─────┬────┬────┬────┬─────────┬────┬─────┬────┐
│项目 │汇总企│按八○年 │工业用新│工业重复│工业废水│废气中: │工业粉尘│工业固体 │工业固体│
│ │业数 │不变价计 │鲜水量 │用水量 │排放量 ├────┬────┤排放量 │废物产生 │废物排放│
│ │(个) │工业总产 │(万吨) │(万吨) │(万吨) │二氧化硫│烟尘 │(万吨) │量(万吨) │量(万吨)│
│ │ │值(万元) │ │ │ │(吨) │(吨) │ │ │ │
├─────────────┼───┼─────┼────┼────┼────┼────┼────┼────┼─────┼────┤
│总计 │5513 │5420542 │144218 │573893 │93813 │1003914 │666867 │50.13 │2848.31 │126.31 │
├─────────────┼───┼─────┼────┼────┼────┼────┼────┼────┼─────┼────┤
│一、采掘业小计 │(235) │(544914) │(19923) │(17726) │(13609) │(44653) │(38201) │(1.63) │(1532.40) │(27.61) │
├─────────────┼───┼─────┼────┼────┼────┼────┼────┼────┼─────┼────┤
│1.矿业 │212 │539330 │19850 │16685 │13544 │44457 │38064 │1.63 │1532.32 │27.57 │
├─────────────┼───┼─────┼────┼────┼────┼────┼────┼────┼─────┼────┤
│2.木材及竹材采运业 │ │ │ │ │ │ │ │ │0.01 │ │
├─────────────┼───┼─────┼────┼────┼────┼────┼────┼────┼─────┼────┤
│3.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 │23 │5584 │73 │141 │65 │196 │137 │ │0.07 │0.04 │
├─────────────┼───┼─────┼────┼────┼────┼────┼────┼────┼─────┼────┤
│二、制造业小计 │(5278)│(4875628) │(124297)│(556167)│(80204) │(959262)│(628666)│(48.50) │(1315.91) │(98.70) │
├─────────────┼───┼─────┼────┼────┼────┼────┼────┼────┼─────┼────┤
│1.食品、饮料和烟草制造业 │948 │665522 │12242 │10550 │9112 │49520 │35613 │1.84 │121.16 │4.03 │
├─────────────┼───┼─────┼────┼────┼────┼────┼────┼────┼─────┼────┤
│2.纺织业 │591 │933905 │9367 │7404 │7479 │59433 │39156 │0.80 │54.80 │4.34 │
├─────────────┼───┼─────┼────┼────┼────┼────┼────┼────┼─────┼────┤
│3.缝纫业 │170 │7479 │158 │19 │125 │1731 │1251 │ │0.92 │0.20 │
├─────────────┼───┼─────┼────┼────┼────┼────┼────┼────┼─────┼────┤
│4.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 │126 │88126 │853 │34 │834 │3623 │2122 │0.06 │2.87 │0.29 │
├─────────────┼───┼─────┼────┼────┼────┼────┼────┼────┼─────┼────┤
│5.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35 │12621 │111 │110 │70 │2788 │2026 │ │1.51 │0.14 │
│制品业 │ │ │ │ │ │ │ │ │ │ │
├─────────────┼───┼─────┼────┼────┼────┼────┼────┼────┼─────┼────┤
│6.家具制造业 │104 │30512 │142 │108 │78 │2756 │2435 │0.02 │2.11 │0.38 │
├─────────────┼───┼─────┼────┼────┼────┼────┼────┼────┼─────┼────┤
│7.造纸及纸制品业 │141 │118191 │15990 │6106 │13897 │26159 │17553 │0.71 │25.67 │0.98 │
├─────────────┼───┼─────┼────┼────┼────┼────┼────┼────┼─────┼────┤
│8.印刷业 │119 │42903 │198 │5 │152 │1965 │1322 │ │1.11 │0.26 │
├─────────────┼───┼─────┼────┼────┼────┼────┼────┼────┼─────┼────┤
│9.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2 │5085 │41 │16 │48 │381 │241 │0.01 │0.22 │ │
├─────────────┼───┼─────┼────┼────┼────┼────┼────┼────┼─────┼────┤
│10.工艺美术品制造业 │107 │77756 │373 │114 │269 │3102 │1867 │0.73 │2.34 │0.22 │
├─────────────┼───┼─────┼────┼────┼────┼────┼────┼────┼─────┼────┤
│11.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 │66 │161230 │23884 │381230 │4439 │470116 │261108 │ │426.97 │9.12 │
│供应业 │ │ │ │ │ │ │ │ │ │ │
├─────────────┼───┼─────┼────┼────┼────┼────┼────┼────┼─────┼────┤
│12.石油加工业 │12 │191566 │1147 │15247 │670 │7667 │529 │0.13 │2.70 │0.02 │
├─────────────┼───┼─────┼────┼────┼────┼────┼────┼────┼─────┼────┤
│13.炼焦、煤气及煤制品业 │19 │11314 │974 │3200 │771 │3680 │2453 │0.96 │26.20 │3.95 │
├─────────────┼───┼─────┼────┼────┼────┼────┼────┼────┼─────┼────┤
│14.化学工业 │371 │416940 │33438 │82665 │25538 │114707 │83066 │1.67 │186.72 │16.98 │
├─────────────┼───┼─────┼────┼────┼────┼────┼────┼────┼─────┼────┤
│15.医药工业 │81 │86198 │2955 │4742 │2426 │8143 │5344 │0.01 │8.48 │1.75 │
├─────────────┼───┼─────┼────┼────┼────┼────┼────┼────┼─────┼────┤
│16.化学纤维工业 │11 │25501 │569 │1247 │483 │2304 │1079 │3.36 │0.43 │ │
├─────────────┼───┼─────┼────┼────┼────┼────┼────┼────┼─────┼────┤
│17.橡胶制品业 │56 │134494 │809 │1425 │633 │7927 │7104 │0.06 │4.68 │0.11 │
├─────────────┼───┼─────┼────┼────┼────┼────┼────┼────┼─────┼────┤
│18.塑料制品业 │118 │71357 │326 │130 │224 │2711 │2473 │ │2.38 │0.64 │
├─────────────┼───┼─────┼────┼────┼────┼────┼────┼────┼─────┼────┤
│19.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 │416 │192879 │3483 │2268 │2271 │77008 │78910 │28.46 │49.39 │6.15 │
│属矿物制品业 │ │ │ │ │ │ │ │ │ │ │
├─────────────┼───┼─────┼────┼────┼────┼────┼────┼────┼─────┼────┤
│20.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 │52 │141610 │7224 │30397 │4124 │26855 │18917 │6.69 │222.13 │23.00 │
│工业 │ │ │ │ │ │ │ │ │ │ │
├─────────────┼───┼─────┼────┼────┼────┼────┼────┼────┼─────┼────┤
│21.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 │28 │57255 │1583 │5808 │796 │8330 │3348 │1.39 │73.93 │3.51 │
│工业 │ │ │ │ │ │ │ │ │ │ │
├─────────────┼───┼─────┼────┼────┼────┼────┼────┼────┼─────┼────┤
│22.金属制品业 │214 │87889 │702 │370 │550 │5746 │5116 │0.57 │8.87 │1.42 │
├─────────────┼───┼─────┼────┼────┼────┼────┼────┼────┼─────┼────┤
│23.机械、电气、电子设备 │1149 │1040155 │5696 │2809 │4445 │49099 │35977 │1.49 │68.90 │17.45 │
│制造业 │ │ │ │ │ │ │ │ │ │ │
├─────────────┼───┼─────┼────┼────┼────┼────┼────┼────┼─────┼────┤
│24.其他工业 │332 │207824 │12029 │164 │884 │23513 │19555 │2.90 │18.49 │3.33 │
└─────────────┴───┴─────┴────┴────┴────┴────┴────┴────┴─────┴────┘

山东省地面水断面年均最高超标值(1985~1987)

┌──────────┬───┬───┬───┬───┬────┬───┬───┬───┬───┬───┬───┬───┬───┐
│河流名称年份监测项目│小清河│淄河 │朱龙河│孝妇河│卫运河 │徒骇河│京杭大│城河 │洙赵 │老运河│微山湖│大明湖│麻大湖│
│ │ │ │ │ │ │ │运河 │ │新河 │ │ │ │ │
├────┬─────┼───┼───┼───┼───┼────┼───┼───┼───┼───┼───┼───┼───┼───┤
│溶解氧 │1985 │未检出│0.70 │2.35 │0.40 │2.88 │5.85 │6.61 │1.63 │8.30 │0.24 │4.41 │6.69 │3.76 │
│(毫克 ├─────┼───┼───┼───┼───┼────┼───┼───┼───┼───┼───┼───┼───┼───┤
│/升) │1986 │未检出│0.02 │4.90 │0.27 │1.03 │7.00 │1.98 │1.00 │7.83 │0.39 │5.57 │9.40 │6.73 │
│ ├─────┼───┼───┼───┼───┼────┼───┼───┼───┼───┼───┼───┼───┼───┤
│ │1987 │未检出│0.06 │0.24 │0.43 │未检出 │9.31 │6.46 │8.97 │8.34 │0.17 │4.16 │6.40 │5.11 │
├────┼─────┼───┼───┼───┼───┼────┼───┼───┼───┼───┼───┼───┼───┼───┤
│生化需氧│1985 │66.77 │180.82│94.46 │161.17│62.25 │2.75 │7.05 │23.87 │2.48 │13.82 │2.15 │21.28 │36.99 │
│量(毫克 ├─────┼───┼───┼───┼───┼────┼───┼───┼───┼───┼───┼───┼───┼───┤
│/升) │1986 │84.42 │239.78│88.63 │185.00│46.82 │5.90 │24.20 │116.50│3.37 │26.35 │3.70 │14.59 │33.80 │
│ ├─────┼───┼───┼───┼───┼────┼───┼───┼───┼───┼───┼───┼───┼───┤
│ │1987 │ │69.34 │137.68│ │568.67 │1.63 │2.70 │ │1.04 │22.09 │4.48 │18.43 │13.40 │
├────┼─────┼───┼───┼───┼───┼────┼───┼───┼───┼───┼───┼───┼───┼───┤
│化学耗氧│1985 │41.54 │435.67│155.61│119.20│49.53 │8.76 │28.38 │127.33│5.19 │15.36 │7.82 │13.17 │46.99 │
│量(毫克 ├─────┼───┼───┼───┼───┼────┼───┼───┼───┼───┼───┼───┼───┼───┤
│/升) │1986 │135.51│392.92│119.02│138.73│1176.17 │24.20 │43.59 │237.60│17.04 │38.02 │7.85 │14.79 │47.84 │
│ ├─────┼───┼───┼───┼───┼────┼───┼───┼───┼───┼───┼───┼───┼───┤
│ │1987 │64.18 │459.3 │231.31│210.65│1486.60 │9.31 │38.93 │2.25 │6.69 │19.08 │8.97 │28.66 │54.11 │
└────┴─────┴───┴───┴───┴───┴────┴───┴───┴───┴───┴───┴───┴───┴───┘

续表
┌────┬─────┬───┬───┬───┬───┬───┬───┬───┬───┬───┬───┬───┬───┬───┐
│监测项目│年份 │小清河│淄河 │朱龙河│孝妇河│卫运河│徒骇河│京杭大│城河 │洙赵 │老运河│微山湖│大明湖│麻大湖│
│ │ │ │ │ │ │ │ │运河 │ │新河 │ │ │ │ │
├────┼─────┼───┼───┼───┼───┼───┼───┼───┼───┼───┼───┼───┼───┼───┤
│挥发酚类│1985 │0.116 │2.294 │0.253 │0.203 │ │0.002 │0.073 │0.055 │0.002 │0.011 │0.001 │0.002 │0.035 │
│(毫克 ├─────┼───┼───┼───┼───┼───┼───┼───┼───┼───┼───┼───┼───┼───┤
│/升) │1986 │0.163 │1.141 │0.089 │0.327 │0.037 │未检出│0.092 │0.140 │0.001 │0.028 │未检出│0.004 │0.002 │
│ ├─────┼───┼───┼───┼───┼───┼───┼───┼───┼───┼───┼───┼───┼───┤
│ │1987 │0.100 │1.006 │0.192 │0.462 │ │0.002 │0.038 │未检出│未检出│0.077 │未检出│0.003 │0.209 │
├────┼─────┼───┼───┼───┼───┼───┼───┼───┼───┼───┼───┼───┼───┼───┤
│石油类 │1985 │0.734 │16.020│3.187 │53.517│ │1.388 │0.246 │0.917 │0.119 │3.371 │0.273 │0.156 │2.714 │
│(毫克 ├─────┼───┼───┼───┼───┼───┼───┼───┼───┼───┼───┼───┼───┼───┤
│/升) │1986 │10.511│12.861│3.092 │19.805│ │4.100 │0.537 │0.176 │0.324 │1.456 │0.242 │0.240 │0.834 │
│ ├─────┼───┼───┼───┼───┼───┼───┼───┼───┼───┼───┼───┼───┼───┤
│ │1987 │5.163 │35.693│9.678 │1.163 │ │ │0.166 │0.160 │ │1.350 │0.439 │0.811 │1.407 │
└────┴─────┴───┴───┴───┴───┴───┴───┴───┴───┴───┴───┴───┴───┴───┘

1987年省环保系统的科研项目,有3项获省(部) 级科研成果奖,有19项获市、地
(厅、局)级科研成果奖。这一年省内还首次组织环保科研力量向国家环保局投标,其
中4个项目中标。

(张家琪 彭振华)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环境
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各种引进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乡镇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办
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上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镇规划要求,充分注意布局合理,使其对环境
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温
泉区、疗养区以及自然保护区,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污染严重的
地区,一般不兴建、扩建大型工业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减
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建设项目必须认真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
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污染源同时治理,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
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排放放射性物质的应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发〔1987〕13号《关于加
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建委、国防科工
委、卫生部四部门颁发的《放射防护规定》。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建设项目的
可行性论证,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参加初步设计会审,检查环境保护设
施施工情况,参加竣工验收并检查其运行情况。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国家环境保护局管理范围之外的大中型项目和投资额3000万元
以上项目的环境管理。
市、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市、地属以上(含市、地属)企业的建设项目环
境管理并参与大中型项目和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环境管理。
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县属以下(含县属)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
理并参与县属以上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六条凡引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
方环境保护的规定。对产生污染,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应当同时引进相应的防治
污染设施。
第七条大中型建设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对可能造成的环
境影响要作简要的分析,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个别对环境影响
较小的,经省环保局认可,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小型基建、技改和其他建设项目都要在确定项目前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个别对
环境污染严重影响较大的项目,当地环保部门可令其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
响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可由当地环保部门提
请上一级环保部门审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可委托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 (以下称评价
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负责填报。
评价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的行业性质和所处地理位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实施
方案,经省环境保护局认可后,由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签订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合同。
评价单位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按合同要求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其
呈报省级主管部门预审后再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批。省环境保护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内容提要、实施方案,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或直接批复。
市(地)环境保护局(办)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等如发生较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应适时修改环境影
响报告书(表),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
评价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
承担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包括环境评价咨询费),根据评价投入的工作量确定。评价费
用从工程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 ,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及其审批意见所提出的各项措施付诸实施。
“环境保护篇章”应阐明: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
处理工艺、效果和排放去向;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
计;环境保护机构、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概算和环境效益等。
各级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和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在审查初步设计时,要有环境保护
部门参加会审。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
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少粉尘、噪声、震动等污染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
工单位应当负责修整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周围环境。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正式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要按管理权限向环境保护部门
填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方可
投产使用。否则,不准投产。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从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保
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表之日起,应分别在一个半月、一个月、半个月内批复。逾期不
批复的可视为已被认可。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没有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计划管理部门对设计任务书不予上报或批复,经济管理部门对技术改造项目不
予立项。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环境保护篇章”,各主管部门或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不予批复初步设计;不办理施工执照;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用、
划拨土地手续;银行不予拨款或贷款;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在竣工验收阶段,
没有环境保护部门发给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如不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
计没有“环境保护篇章”而擅自施工的,环境保护部门除令其补报审批手续外,必须
停止施工,并视情节轻重和投资大小,由环境保护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和罚款审
批权限给予经济处罚。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产的,要追究单位领导
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五百元以下的经济制裁。同时对建设单位
处以罚款。
建设项目的罚款、列支和使用按鲁政发〔1986〕39号文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
响报告书实施方案内容提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由省环境保护局统一
制发。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于1987年3月1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