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 997年12月13日由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 方法规。 该《条例》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为目的,坚持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相结合的保护原则,为我省的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条例》的主要内容有:规定了编制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和重点内容,对保护规划的审批和调整的程 序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 和各项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和报建报批程序;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分级管理体制和 管理工作的内容及职权范围;对违反有关规定要求的行为设定了比较全面严格的处罚 措施。 (昝龙亮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