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民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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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民政管理

    一、民间组织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  1989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1991年
东明县成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1991年12月~1992年1月,对全县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
和复查登记,核准登记社会团体46个,团体会员87个,个人会员22612人。1998年,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对全县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对业务相近的实行合并,对长期不开展活动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团实行撤销登记,共撤销
社团16个。县内社会团体全部变更为“法人社团”.1999年起,先后对机电家电商会、书法家协会、计算机协会等进行依法登记。
2003年后,培育发展西瓜、苗木、畜牧、新能源、新技术、水产养殖等一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至2005年底,全县共登记社团
组织27个。

                                   1986~2005年东明县社会团体登记情况表
表9—3—6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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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单位名称       │法定代│    办公场所    │业务主管│  登记证号  ┃
┃        │                      │表人  │                │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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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老年体协       │徐子林│   东明县体委   │  体委  │   RJ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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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  │       武术协会       │牛喜凡│   东明县体委   │  体委  │   RJ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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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水利协会       │邢克栋│  东明县水利局  │ 水利局 │   RJ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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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消费者协会      │王同顺│  东明县工商局  │ 工商局 │   RJ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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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企业合同协会     │段继宇│  东明县工商局  │ 工商局 │   RJ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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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营运市场协会     │常茂恒│  东明县工商局  │ 工商局 │   RJ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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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  │       广告协会       │段继宇│  东明县工商局  │ 工商局 │   RJ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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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      烟酒业商会      │穆凤芝│  东明县工商联  │ 工商联 │   RJ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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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    机电家电业商会    │李望月│  东明县工商联  │ 工商联 │   RJ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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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       会计协会       │李湘平│  东明县财政局  │  财局  │   RJ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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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    文艺爱好者协会    │权卫平│   东明县人大   │  人大  │   RJ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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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    乡镇企业家协会    │任富双│东明县乡镇企业局│乡镇企业│   RJ004    ┃
┃        │                      │      │                │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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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  │     计划生育协会     │徐世贞│  东明县计生委  │ 计生委 │   RJ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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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  │   社会力量办学协会   │赵福起│   东明县教委   │  教委  │   RJ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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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      计算机协会      │徐学彬│东明县科兴电脑公│ 劳动局 │   RJ021    ┃
┃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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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     老年书画协会     │彭惠卿│东明县庄子书画院│ 文化局 │   RJ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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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   农村经济发展协会   │邢贵华│  东明县农业局  │ 农业局 │   RJ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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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      畜牧业协会      │景文起│  东明县畜牧局  │ 畜牧局 │   RJ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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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    东营村西瓜协会    │顾刚梁│东明县城关镇东营│城关镇政│   RJ025    ┃
┃        │                      │      │村              │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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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     个体私营协会     │尹佩兴│  东明县工商局  │ 工商局 │   RJ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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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    东明县苗木协会    │田世堂│ 东明县马头林场 │ 林业局 │   RJ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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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   小井水产养殖协会   │郝水涛│  东明县小井乡  │ 水产局 │   RJ028    ┃
┠────┼───────────┼───┼────────┼────┼──────┨
┃  2005  │   沙窝水产养殖协会   │郭宪勇│  东明县沙窝乡  │ 水产局 │   RJ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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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       西瓜协会       │周永争│   东明县政府   │ 瓜菜办 │   RJ030    ┃
┠────┼───────────┼───┼────────┼────┼──────┨
┃  2005  │     兔业养殖协会     │李运杰│     沙窝乡     │ 畜牧局 │   RJ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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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  农村新技术推广协会  │聂彦民│ 解放路南段87号 │  科协  │   RJ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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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  农村新农民技术协会  │刘常喜│    县农业局    │ 农业局 │   RJ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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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998年,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为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管理机关。2000年,县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分类登记管理。2001年,东明县在全市率先启动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试点,成立由民政、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体育、工商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摸清底子,明确登记对象
范围、基本特征、规范名称和组织形式,建立登记机关与业务部门双重管理体制及多项登记制度。至2005年,依法核准登记74
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教育类38个,卫生类7个,劳动和社会保障类10个,科技类3个,其他行业16个。
    二、婚丧管理
    婚姻管理  1985年,县民政局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各乡镇政府民政助理员负责具体办理, 建立婚姻档案。全县共建立乡镇
婚姻登记23处。1989年9月,县民政局增设民政股,负责城区婚姻登记。1996年,婚姻登记由县民政局集中管理, 设民政局、东
明集镇、刘楼镇3个登记点。县民政局成立婚姻登记服务中心,设立登记窗口,建立婚姻登记档案。提倡晚婚,规定男25周岁、
女23周岁,或女满24周岁、男22周岁为晚婚年龄。1999年8月,成立东明县婚丧礼仪服务中心。2000年,婚姻登记实行计算机全
省联网管理。 2003年10月,废除晚婚规定,执行法定结婚年龄。2005年,全县有6401对登记结婚,222对登记离婚。

                                 1986~2005年东明县婚姻登记情况表
表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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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结婚登记(对)│离婚登记(对)│   年度   │结婚登记(对)│离婚登记(对)┃
┃          │              │              │          │              │              ┃
┠─────┼───────┼───────├─────┼───────┼───────┨
┃   1986   │    3030      │      --      │   1996   │     4700     │     20       ┃
┠─────┼───────┼───────┼─────┼───────┼───────┨
┃   1987   │    6540      │      --      │   1997   │     7620     │     25       ┃
┠─────┼───────┼───────┼─────┼───────┼───────┨
┃   1988   │    3150      │      --      │   1998   │     5820     │     16       ┃
┠─────┼───────┼───────┼─────┼───────┼───────┨
┃   1989   │    4050      │      --      │   1999   │     7800     │     20       ┃
┠─────┼───────┼───────┼─────┼───────┼───────┨
┃   1990   │    4050      │      --      │   2000   │     7920     │     29       ┃
┠─────┼───────┼───────┼─────┼───────┼───────┨
┃   1991   │    6030      │      --      │   2001   │     6420     │     45       ┃
┠─────┼───────┼───────┼─────┼───────┼───────┨
┃   1992   │    5160      │      --      │   2002   │     7200     │     43       ┃
┠─────┼───────┼───────┼─────┼───────┼───────┨
┃   1993   │    3630      │      --      │   2003   │     5775     │     36       ┃
┠─────┼───────┼───────┼─────┼───────┼───────┨
┃   1994   │    4470      │      --      │   2004   │     5688     │    224       ┃
┠─────┼───────┼───────┼─────┼───────┼───────┨
┃   1995   │    5310      │      --      │   2005   │     6401     │    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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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996年以前离婚没有登记统计。
    殡葬管理  1977年,东明县实行丧葬改革, 提倡火化。1987年,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工作纳入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
体规划,各乡镇相继成立红白理事会。县建设殡仪馆。1989年3月,县政府出台《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6月,县民政局社
会股与县火化场签订《东明县火化场承包经营合同书》,制定《火化场承包工作制度》。11月,县殡葬工作纳入责任制管理,
县、乡、村逐级签订责任书。1994年,在全县范围内清理土葬。1997年,东明县成立丧葬习俗改革稽查队,由县民政、土地管
理、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各乡镇也成立相应专业队。每个自然村成立红白理事会,由乡镇民政助理员负责,宣
传国家火葬政策,严禁土葬。1998年1~8月,东明县累计火化尸体2366具,火化率达69.1%。1999年4月,县建成高标准殡仪馆,
占地5.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其中纪念堂面积400平方米。2000年后,土葬抬头,火化率下降。2002年,山东省民
政厅批准东明县建设慰灵园公墓,占地9万平方米。由穆凤芝个人投资兴建,并负责经营管理。至2005年,共建成慰灵园公墓面
积6.7万平方米,可安置墓穴4500处(套)。公墓分档次规划8个小区,园内全部绿化,并建有奈何桥、八卦园、假山和两个12
生肖塔,6个红色花亭,建前后仿古式大门2个,办公室、接待室14间,建筑面积860平方米。至年末,共安置墓穴128处(套)。
    三、收养登记管理
    1986年,收养登记工作由县民政局社会股负责。199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全县收养登记工作实行法
制化管理。1998年,印发《收养须知》,进行社会宣传。1999年,对收养登记进行全面整顿,建立收养登记档案,实行规范化
管理。至2005年底,全县共办理收养登记302件,并对100个弃婴儿童进行走访,保证了弃婴的抚养权。

                                       1995~2005年东明县收养儿童情况表
表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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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被收养(人)                   ┃
┃    年度    │     办理登记(件)     ├──────────┬─────────────┨
┃            │                      │      社会弃婴      │     父母无力抚养儿童     ┃
┠──────┼───────────┼──────────┼─────────────┨
┃    1986    │          10          │         8          │            2             ┃
┠──────┼───────────┼──────────┼─────────────┨
┃    1987    │          15          │         14         │            1             ┃
┠──────┼───────────┼──────────┼─────────────┨
┃    1988    │          25          │         24         │            1             ┃
┠──────┼───────────┼──────────┼─────────────┨
┃    1989    │          22          │         22         │           --             ┃
┠──────┼───────────┼──────────┼─────────────┨
┃    1990    │          25          │         24         │            1             ┃
┠──────┼───────────┼──────────┼─────────────┨
┃    1991    │          17          │         17         │           --             ┃
┠──────┼───────────┼──────────┼─────────────┨
┃    1992    │          13          │         13         │           --             ┃
┠──────┼───────────┼──────────┼─────────────┨
┃    1993    │          5           │         5          │           --             ┃
┠──────┼───────────┼──────────┼─────────────┨
┃    1994    │          3           │         3          │           --             ┃
┠──────┼───────────┼──────────┼─────────────┨
┃    1995    │          12          │         12         │           --             ┃
┠──────┼───────────┼──────────┼─────────────┨
┃    1996    │          17          │         17         │           --             ┃
┠──────┼───────────┼──────────┼─────────────┨
┃    1997    │          18          │         18         │           --             ┃
┠──────┼───────────┼──────────┼─────────────┨
┃    1998    │          7           │         7          │           --             ┃
┠──────┼───────────┼──────────┼─────────────┨
┃    1999    │          1           │         1          │           --             ┃
┠──────┼───────────┼──────────┼─────────────┨
┃    2000    │          33          │         33         │           --             ┃
┠──────┼───────────┼──────────┼─────────────┨
┃    2001    │          19          │         19         │           --             ┃
┠──────┼───────────┼──────────┼─────────────┨
┃    2002    │          17          │         16         │            1             ┃
┠──────┼───────────┼──────────┼─────────────┨
┃    2003    │          14          │         12         │            2             ┃
┠──────┼───────────┼──────────┼─────────────┨
┃    2004    │          20          │         19         │            1             ┃
┠──────┼───────────┼──────────┼─────────────┨
┃    2005    │          9           │         8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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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地名管理
    1985年5月,县地名办公室成立,与县志办公室合署办公。至年底,完成全县地名考查核准建档,行文向社会公布,并编印
出版30万字的《东明县地名志》。1986年,对城区47条街、路、巷命名。开始对全县村镇名称进行标志设置。1987年,对全县
重名自然村更名14个,城区街道更名3条,命名30条,河道更名3条。1988年4月,县地名办公室归县民政局管理。1990年,全县
917个自然村设立3803块标志碑,设标率达100%;设立乡镇标志碑22块。1998年,更新部分陈旧村碑。对国道、省道两侧的村碑
统一标准,进行筑台加固、美化。1999年,东明县被评为全省村镇名称标志设置先进县。该年,整理、充实部分地名档案资料,
地名档案管理更趋科学规范。2001年,出版东明县行政区地图和东明县城区地图。2005年,为城乡居民设置门牌20.8万个、楼牌
近万张。
    五、勘界
    东明县勘界工作由县地名办具体负责。1997年,全面启动勘界工作。对已勘定的行政区界线,每5年进行一次实地踏勘,对
影响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情况,和毗邻县民政部门共同检查确认,商定边界,埋设界桩,汇总
资料后分报省人民政府联检。
    省界  1986年,东明县与河南省兰考、长垣、濮阳三县接壤,涉及山东、河南省界线169.07公里,其中黄河滩区界线长95
公里。由于黄河主流左右摆动,两岸滩涂不断变化,土地使用不稳定,纠纷时有发生。为解决这一问题,1998年2月,东明县成
立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多次与河南省濮阳、长垣县座谈协商,无果。 2000年7月,国家民政部下发《关于东明与濮阳、长垣接
壤地区行政区域界线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划定行政区域界线走向。2001年7月,山东、河南两省政府签订《联合勘定行政
区域界线协议书》,对东明县与濮阳、长垣县的边界线进行确认,将原来的习惯线、争议线勘定为法定线。解决争议点13处,
埋设界桩19个。至2005年,省边界联检结果良好。
    县界  1998年,制定《关于联合勘定曹县和东明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联合勘定菏泽市和东明县行政区域
界线实施方案》.划定东明和荷泽(牡丹区)边界线78.23公里,东明和曹县边界线29.585公里。并为行政区域法定边界线确立
9个双面柱界桩的埋设位置,提交63幅标绘地图,建立各类登记表册16套。确定菏泽一曹县一东明三县边界交汇点及界桩埋设位
置,柱型为单立三面柱。1999年,东明一菏泽线获“山东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优秀成果二等奖。2004年5月,东明县和曹
县共同对东明一曹县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发现菏泽、曹县、东明三县交汇点界桩因220国道拓宽流失,商定补栽三面界
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