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自1958年8月实行“人民公社化” 以后,在经营管理(主要是经济核算体 制和劳动管理制度)方面,走过曲折道路,经过几次重大调整。 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普遍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 副渔统一经营“。以人民公社为经济核算单位,不仅生产资料全部公有化,而且一部 分家庭副业及部分生活资料也化为公有,被无偿地调用。劳动组织一度为营、连、排、 班编制,搞“大兵团作战”,生产大轰隆,出工不出力,致使土地大片荒芜。从1960 年开始,改为以生产大队为经济核算单位,并对生产队实行包工、包产、包成本和超 产奖励制。但由于“左倾”的错误影响较深,加上连续遭受自然灾害,全县在“人民 公社化”后三年的年平均总产减少32.8%。 1962年,全县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 (简称《农业六十条》),将公社体制改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 算单位,劳动管理实行定额包工。这样才较好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农业生产 得到恢复和发展。 1967年,全县农村批判“三自一包”(即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和包产到 户),“工分挂帅”、“物质刺激”的做法,推行大寨的“自报公议”的记工方法, 分配上实行了“人七劳三”(70%按人口,30%按工分)加照顾。助长了平均主义,挫 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当时群众中有这样的说法:“干不干,都吃饭”,“累得一 身汗,不如骑车瞎胡串”。 1971年,中共中央肯定了《农业六十条》,摒弃了平均主义的做法,全县劳动管 理实行定额到组,受到农民的欢迎。1974年,全县又大批“唯生产力论”,大割“资 本主义尾巴”。同时,劳动管理再次搞“大兵团作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一次受 到挫伤,农业生产发展又缓慢下来。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推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恢复农民生产经 营、分配交换的自主权,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农村经济才生机勃发,真正走向正常。 1984年3月, 全面实行了社改乡的体制改革,同时将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改变 了人民公社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