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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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明县人民政府经常开展拥军优属活动。1949年以后,每年都要对全县烈军属进
行调查登记,并不断召开代表大会和座谈会,提高其社会地位,并及时解决其生产、
生活上的困难。
    一、荣军工作
    1950年, 全县共有残废军人131人,其中一等12人;二等甲级43人、二等乙级71
人;三等甲级2人、三等乙级3人。1954年,评定残废等级和残废军人登记时,由于抗
美援朝和华南剿匪后残废军人增加, 全县共有残废军人459人,其中一等13人;二等
甲级47人、 二等乙级112人;三等甲级185人、三等乙级102人。1964年,全县共有残
废军人525人, 其中一等13人,二等甲级50人、二等乙级154人;三等甲级192人、三
等乙级116人。 1974年,全县共有残废军人546人,其中特等1人;一等13人;二等甲
级54人、二等乙级163人;三等甲级195人、三等乙级120人。1980年9月起,享受护理
费的17人, 每月发款654.5元。 1985年,全县共有残废军人575人,其中在职的99人
(特等1人;一等1人;二等甲级10人、二等乙级21人;三等甲级46人、三等乙级20人。),
在乡的476人(一等16人; 二等甲级46人、二等乙级149人;三等甲级154人、三等乙
级111人。)。年发残废金15.1万元,群众优待471人,享受公费医疗313人。
    1984年9月—1985年,将16名特等和一等残废军人的73名家属转为非农业户口。
    1985年7月, 对在乡的残废军人473人,提高了生活补助标准,月款2410元,8人
配上手摇三轮车,10人安了假肢,23人配上了病理鞋,12人配上了双拐,25人配上单
拐,4人配上助听器。从1985年11月开始,全县在乡特、一、二、三等残废军人459名。
享受副食品差价补助月款1442元。
    二、优待和补助
    东明县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优抚对象采取多种方法进行优待和照顾。在战争年代
和解放初期,对缺乏劳力畜力和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和荣誉军人实行代耕的办法,解决
生活中的困难。如1956年,全县共有烈、军、工属(包括干部家属)和荣军3886户,
17577人, 地62347亩,享受代耕的1537户,5739人,标地11033亩。在社会救济方面
优先照顾, 烈军属及荣誉军人额外发救济款16253元,救济2768户,6757人。享受烈
军属子女入学补助金的559户,572人。对鳏、寡、孤、独的贫苦烈军属定期补助85户,
192人,款689元。对烈军属学生,实行公费的57人,款1585元。帮助解决烈、军属,
转业军人修建房屋537间, 补助270户,款8967元,减免药费1200元。全县有107户享
受了老根据地烈军属生产入社补助款,共补助大车、小车、犁、耙、耧等大、小件农
具126件,牲口40头,计款7348元。
    对定期定量补助每年调整一次,没有特殊情况的一般不变动。因减少原定对象节
约下来的补助款,用于新增加的定补对象。烈属定补助对象减少后,节约下来的补助
费,用于扩大复员军人的定补面。1985年,全县享受定期补助的烈属、红军及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家属共853户,913人,月补款8936
元,年计107232元。
    东明县人民政府1983年对优待工作做了明确规定:
    (一)优待对象:烈属和义务兵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年老体弱基本丧
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常年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
    (二)优待原则:烈属和义务兵家属户户优待,其他属别依其家庭生活及身体壮
况而定。
    (三)优待标准:义务兵家属不少于一个强劳力全年收入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
其他属别按照本规定第二条据情况而定。对孤老优待户实行包口粮、包烧柴、包治病、
包护理的四包制度。对劳动力极度缺乏,生活特别困难的优待户,不受标准限制。
    (四)优待形式:一般都采取粮款并优的办法,只优款不优粮的社,应依市场价
格计价付款,确保优待户的生活不受影响。
    (五)优待的费用一律实行全社(镇)范围内的统筹负担。优待的粮、款、物,
同国家征购,集体提留一并核算、提取、分配,由负责民政工作的同志分发到优待户。
    (六)优待粮的兑现比例:一般是夏秋各半,孤老优待户和口腔、肠、胃负伤的
残废军人细粮占全年优待粮的百分之七十。黄河滩区的公社,夏季一次兑现全年的优
待粮,优待粮按夏秋各半的比例兑现。
    (七)优待坚持春评、夏查、秋兑现的制度。春评后填发一式三份的优待合同书。
军属的优待情况由公社通知军人的所在部队。
    (八)义务兵分一个劳力的土地,孤老优待户不优土地,无青壮劳力的优待户免
出义务工,如挖河、修路等,亦不得让其以钱粮顶替。
    (九)优待对象享受的优先范围:化肥、农药、自行车、缝纫机等生产、生活资
料的供应,集体农机具的安排使用,疾病的治疗,同等条件下子女入学、升学,建房
所需土地、材料的安排。
    (十)县、社各个单位和部门,都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拥军优属公约。
    按照上述规定, 1984年全县优待军烈属4586户,50.6万元。其中烈属418户,款
58938元;军属2986户,款352348元;残废军人400户,款37200元;复员军人522户,
款39150元;病退军人260户,款18460元;平均每户优待款110.36元。
    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每逢重大节日县府号召和组织青年、妇女、学生及有关
部门慰问当地驻军、退离休军队干部和军、烈属。新年、春节期间、向军、烈属复员、
退伍、荣誉军人送光荣匾、春联、年画及过年礼品。民政部门定期召开优抚对象座谈
会,县府不断召开优抚对象代表会和经验交流会。
    通过优抚政策的兑现落实及政治教育,优抚对象中涌现出不少模范人物。城关镇
野鸡营村军属崔爱竹,为使丈夫安心服役,她自己承担了全部家务和生产,赡养双目
失明的公爹和体弱多病的婆母,抚养两个幼小的孩子。她家在1982年和1983年连续两
年被评为五好家庭, 多次出席地区先进代表大会。1984年3月,她本人被省政府授予
模范军属称号,同时又光荣地出席了中央优抚对象先进代表会。

        东明县1951—1982年优抚代表会和经验交流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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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其                   中                   ┃
┃        │      │  代  ├────┬───┬────┬───┬────┬───┬───┨
┃ 年  月 │ 天 数│  表  │   烈   │  军  │  转业  │ 残废 │  复员  │ 退伍 │  其  ┃
┃        │      │  人  │        │      │        │      │        │      │      ┃
┃        │      │  数  │   属   │  属  │  军人  │ 军人 │  军人  │ 军人 │  他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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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8 │  3   │ 106  │   21   │  50  │        │  7   │   7    │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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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8 │  3   │ 262  │   32   │  61  │  131   │  7   │   7    │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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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1 │  3   │ 191  │   23   │  93  │   27   │  10  │        │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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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  5   │ 797  │   49   │  93  │        │  17  │   80   │  47  │ 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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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7 │  3   │ 120  │   25   │  37  │   10   │  10  │   3    │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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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12 │  4   │ 458  │   72   │ 131  │   32   │  65  │   57   │  80  │  21  ┃
┠────┼───┼───┼────┼───┼────┼───┼────┼───┼───┨
┃ 1978.1 │  4   │ 414  │   85   │ 114  │   33   │  60  │   51   │  44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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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3 │  4   │ 700  │  103   │ 185  │   28   │  71  │  112   │ 167  │  34  ┃
┠────┼───┼───┼────┼───┼────┼───┼────┼───┼───┨
┃1980.10 │  4   │ 405  │   81   │ 107  │   29   │  58  │   47   │  48  │  35  ┃
┠────┼───┼───┼────┼───┼────┼───┼────┼───┼───┨
┃1982.12 │  4   │ 412  │   79   │ 110  │   25   │  55  │   42   │  57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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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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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战争年代支前工作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东明人民组织起来,挖战壕、交通沟,沟通村与村
之间的联系,掩护八路军,袭击敌人。妇女组成“拥军组”、“后勤组”,为前线指
战员做军鞋、春米、烙饼;男青、壮年组成运输队,担架队为前线送粮、弹,救护伤、
病员。
    1941年10月,为了反击日本侵略军的“治安强化运动”,开展平原游击战,全县
农、青、妇救国团体,动员起来开展一个月的破路活动,将县内军事要地的土路均挖
成了深2米,宽3米的交通沟。
    1943年春,东明人民动员起来,在武装民兵和县大队的护送下,利用夜幕的掩护,
肩扛、 车推,穿过敌占区,将国粮350余万公斤,陆续送到二十专署,支援了鲁西南
党政军民渡荒自救。
    1946年8月,东明派出1500副担架、2万民工随刘(伯承)、邓(小平)大军行动,
支援陇海战役。
    1948年11月,淮海战役一打响,东明县即建立县、区两级战勤指挥部,组织全县
人民投入碾米、捣米、运米的支前运动。青壮年组成担架队、运粮队。县武装部长曹
子端率担架200副, 随军出征;县长王向晨率运粮队及护车民兵,日夜兼程将粮、弹
转运至前线。全县三次出动民工万余人,大小车6000辆,运粮75万公斤。为夺取淮海
战役的胜利,支前民工牺牲20人,伤数百人。
    四、褒扬革命烈士
    1985年底, 全县已追认的烈士928名,其中,男920名,女8名;抗日战争时期牺
牲的301人,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517人,抗美援朝战争牺牲的43人,对越自卫反击战
牺牲的3人, 中印边界冲突牺牲的1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58人,时间不详的5
人; 县级干部3人(县委书记1人,县长2人);荣获二等功以上的27人,其中荣获战
斗英雄称号的2人,立特等功的1人,立大功的1人,一等功的9人,二等功的14人。为
使后人不忘革命烈士的英名,继承前人的革命事业,从1949—1985年全县修建革命烈
士碑亭11座。 1981年建立了有5人组成的编写小组,经过二年的调查、核定工作,编
出东明县《革命烈士英名录》。
    五、复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50年,东明县成立了转业建设委员会,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并配了专职
干部,后改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属政府领导下的常设机构。1980年,东明县成立
退伍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局设安置股。1985年,又成立了两用人才介绍所,为懂技术
的人员搭桥,安排工作,对口就业。按照国家对安置退伍军人的方针、政策和要求,
1949—1985年底, 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2517人,其中,安排工作的2963人,回
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9554人。在安置前,逐队逐户进行深入调查摸底,具体解决他们
的吃饭、穿衣、住房、治病和婚姻问题,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1983年后,
对9名军队离、退休干部作了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