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政府经常开展拥军优属活动。1949年以后,每年都要对全县烈军属进 行调查登记,并不断召开代表大会和座谈会,提高其社会地位,并及时解决其生产、 生活上的困难。 一、荣军工作 1950年, 全县共有残废军人131人,其中一等12人;二等甲级43人、二等乙级71 人;三等甲级2人、三等乙级3人。1954年,评定残废等级和残废军人登记时,由于抗 美援朝和华南剿匪后残废军人增加, 全县共有残废军人459人,其中一等13人;二等 甲级47人、 二等乙级112人;三等甲级185人、三等乙级102人。1964年,全县共有残 废军人525人, 其中一等13人,二等甲级50人、二等乙级154人;三等甲级192人、三 等乙级116人。 1974年,全县共有残废军人546人,其中特等1人;一等13人;二等甲 级54人、二等乙级163人;三等甲级195人、三等乙级120人。1980年9月起,享受护理 费的17人, 每月发款654.5元。 1985年,全县共有残废军人575人,其中在职的99人 (特等1人;一等1人;二等甲级10人、二等乙级21人;三等甲级46人、三等乙级20人。), 在乡的476人(一等16人; 二等甲级46人、二等乙级149人;三等甲级154人、三等乙 级111人。)。年发残废金15.1万元,群众优待471人,享受公费医疗313人。 1984年9月—1985年,将16名特等和一等残废军人的73名家属转为非农业户口。 1985年7月, 对在乡的残废军人473人,提高了生活补助标准,月款2410元,8人 配上手摇三轮车,10人安了假肢,23人配上了病理鞋,12人配上了双拐,25人配上单 拐,4人配上助听器。从1985年11月开始,全县在乡特、一、二、三等残废军人459名。 享受副食品差价补助月款1442元。 二、优待和补助 东明县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优抚对象采取多种方法进行优待和照顾。在战争年代 和解放初期,对缺乏劳力畜力和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和荣誉军人实行代耕的办法,解决 生活中的困难。如1956年,全县共有烈、军、工属(包括干部家属)和荣军3886户, 17577人, 地62347亩,享受代耕的1537户,5739人,标地11033亩。在社会救济方面 优先照顾, 烈军属及荣誉军人额外发救济款16253元,救济2768户,6757人。享受烈 军属子女入学补助金的559户,572人。对鳏、寡、孤、独的贫苦烈军属定期补助85户, 192人,款689元。对烈军属学生,实行公费的57人,款1585元。帮助解决烈、军属, 转业军人修建房屋537间, 补助270户,款8967元,减免药费1200元。全县有107户享 受了老根据地烈军属生产入社补助款,共补助大车、小车、犁、耙、耧等大、小件农 具126件,牲口40头,计款7348元。 对定期定量补助每年调整一次,没有特殊情况的一般不变动。因减少原定对象节 约下来的补助款,用于新增加的定补对象。烈属定补助对象减少后,节约下来的补助 费,用于扩大复员军人的定补面。1985年,全县享受定期补助的烈属、红军及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家属共853户,913人,月补款8936 元,年计107232元。 东明县人民政府1983年对优待工作做了明确规定: (一)优待对象:烈属和义务兵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年老体弱基本丧 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常年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 (二)优待原则:烈属和义务兵家属户户优待,其他属别依其家庭生活及身体壮 况而定。 (三)优待标准:义务兵家属不少于一个强劳力全年收入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 其他属别按照本规定第二条据情况而定。对孤老优待户实行包口粮、包烧柴、包治病、 包护理的四包制度。对劳动力极度缺乏,生活特别困难的优待户,不受标准限制。 (四)优待形式:一般都采取粮款并优的办法,只优款不优粮的社,应依市场价 格计价付款,确保优待户的生活不受影响。 (五)优待的费用一律实行全社(镇)范围内的统筹负担。优待的粮、款、物, 同国家征购,集体提留一并核算、提取、分配,由负责民政工作的同志分发到优待户。 (六)优待粮的兑现比例:一般是夏秋各半,孤老优待户和口腔、肠、胃负伤的 残废军人细粮占全年优待粮的百分之七十。黄河滩区的公社,夏季一次兑现全年的优 待粮,优待粮按夏秋各半的比例兑现。 (七)优待坚持春评、夏查、秋兑现的制度。春评后填发一式三份的优待合同书。 军属的优待情况由公社通知军人的所在部队。 (八)义务兵分一个劳力的土地,孤老优待户不优土地,无青壮劳力的优待户免 出义务工,如挖河、修路等,亦不得让其以钱粮顶替。 (九)优待对象享受的优先范围:化肥、农药、自行车、缝纫机等生产、生活资 料的供应,集体农机具的安排使用,疾病的治疗,同等条件下子女入学、升学,建房 所需土地、材料的安排。 (十)县、社各个单位和部门,都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拥军优属公约。 按照上述规定, 1984年全县优待军烈属4586户,50.6万元。其中烈属418户,款 58938元;军属2986户,款352348元;残废军人400户,款37200元;复员军人522户, 款39150元;病退军人260户,款18460元;平均每户优待款110.36元。 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每逢重大节日县府号召和组织青年、妇女、学生及有关 部门慰问当地驻军、退离休军队干部和军、烈属。新年、春节期间、向军、烈属复员、 退伍、荣誉军人送光荣匾、春联、年画及过年礼品。民政部门定期召开优抚对象座谈 会,县府不断召开优抚对象代表会和经验交流会。 通过优抚政策的兑现落实及政治教育,优抚对象中涌现出不少模范人物。城关镇 野鸡营村军属崔爱竹,为使丈夫安心服役,她自己承担了全部家务和生产,赡养双目 失明的公爹和体弱多病的婆母,抚养两个幼小的孩子。她家在1982年和1983年连续两 年被评为五好家庭, 多次出席地区先进代表大会。1984年3月,她本人被省政府授予 模范军属称号,同时又光荣地出席了中央优抚对象先进代表会。 东明县1951—1982年优抚代表会和经验交流会一览表 ┏━━━━┯━━━┯━━━┯━━━━━━━━━━━━━━━━━━━━━━━━━━━━━━┓ ┃ │ │ │ 其 中 ┃ ┃ │ │ 代 ├────┬───┬────┬───┬────┬───┬───┨ ┃ 年 月 │ 天 数│ 表 │ 烈 │ 军 │ 转业 │ 残废 │ 复员 │ 退伍 │ 其 ┃ ┃ │ │ 人 │ │ │ │ │ │ │ ┃ ┃ │ │ 数 │ 属 │ 属 │ 军人 │ 军人 │ 军人 │ 军人 │ 他 ┃ ┃ │ │ │ │ │ │ │ │ │ ┃ ┠────┼───┼───┼────┼───┼────┼───┼────┼───┼───┨ ┃ 1951.8 │ 3 │ 106 │ 21 │ 50 │ │ 7 │ 7 │ │ 21 ┃ ┠────┼───┼───┼────┼───┼────┼───┼────┼───┼───┨ ┃ 1952.8 │ 3 │ 262 │ 32 │ 61 │ 131 │ 7 │ 7 │ │ 24 ┃ ┠────┼───┼───┼────┼───┼────┼───┼────┼───┼───┨ ┃ 1956.1 │ 3 │ 191 │ 23 │ 93 │ 27 │ 10 │ │ │ 38 ┃ ┠────┼───┼───┼────┼───┼────┼───┼────┼───┼───┨ ┃ 1958 │ 5 │ 797 │ 49 │ 93 │ │ 17 │ 80 │ 47 │ 502 ┃ ┠────┼───┼───┼────┼───┼────┼───┼────┼───┼───┨ ┃ 1961.7 │ 3 │ 120 │ 25 │ 37 │ 10 │ 10 │ 3 │ │ 35 ┃ ┠────┼───┼───┼────┼───┼────┼───┼────┼───┼───┨ ┃1975.12 │ 4 │ 458 │ 72 │ 131 │ 32 │ 65 │ 57 │ 80 │ 21 ┃ ┠────┼───┼───┼────┼───┼────┼───┼────┼───┼───┨ ┃ 1978.1 │ 4 │ 414 │ 85 │ 114 │ 33 │ 60 │ 51 │ 44 │ 27 ┃ ┠────┼───┼───┼────┼───┼────┼───┼────┼───┼───┨ ┃ 1979.3 │ 4 │ 700 │ 103 │ 185 │ 28 │ 71 │ 112 │ 167 │ 34 ┃ ┠────┼───┼───┼────┼───┼────┼───┼────┼───┼───┨ ┃1980.10 │ 4 │ 405 │ 81 │ 107 │ 29 │ 58 │ 47 │ 48 │ 35 ┃ ┠────┼───┼───┼────┼───┼────┼───┼────┼───┼───┨ ┃1982.12 │ 4 │ 412 │ 79 │ 110 │ 25 │ 55 │ 42 │ 57 │ 44 ┃ ┠────┼───┼───┼────┼───┼────┼───┼────┼───┼───┨ ┃ 备 注 │ │ │ │ │ │ │ │ │ ┃ ┗━━━━┷━━━┷━━━┷━━━━┷━━━┷━━━━┷━━━┷━━━━┷━━━┷━━━┛ 三、战争年代支前工作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东明人民组织起来,挖战壕、交通沟,沟通村与村 之间的联系,掩护八路军,袭击敌人。妇女组成“拥军组”、“后勤组”,为前线指 战员做军鞋、春米、烙饼;男青、壮年组成运输队,担架队为前线送粮、弹,救护伤、 病员。 1941年10月,为了反击日本侵略军的“治安强化运动”,开展平原游击战,全县 农、青、妇救国团体,动员起来开展一个月的破路活动,将县内军事要地的土路均挖 成了深2米,宽3米的交通沟。 1943年春,东明人民动员起来,在武装民兵和县大队的护送下,利用夜幕的掩护, 肩扛、 车推,穿过敌占区,将国粮350余万公斤,陆续送到二十专署,支援了鲁西南 党政军民渡荒自救。 1946年8月,东明派出1500副担架、2万民工随刘(伯承)、邓(小平)大军行动, 支援陇海战役。 1948年11月,淮海战役一打响,东明县即建立县、区两级战勤指挥部,组织全县 人民投入碾米、捣米、运米的支前运动。青壮年组成担架队、运粮队。县武装部长曹 子端率担架200副, 随军出征;县长王向晨率运粮队及护车民兵,日夜兼程将粮、弹 转运至前线。全县三次出动民工万余人,大小车6000辆,运粮75万公斤。为夺取淮海 战役的胜利,支前民工牺牲20人,伤数百人。 四、褒扬革命烈士 1985年底, 全县已追认的烈士928名,其中,男920名,女8名;抗日战争时期牺 牲的301人,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517人,抗美援朝战争牺牲的43人,对越自卫反击战 牺牲的3人, 中印边界冲突牺牲的1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58人,时间不详的5 人; 县级干部3人(县委书记1人,县长2人);荣获二等功以上的27人,其中荣获战 斗英雄称号的2人,立特等功的1人,立大功的1人,一等功的9人,二等功的14人。为 使后人不忘革命烈士的英名,继承前人的革命事业,从1949—1985年全县修建革命烈 士碑亭11座。 1981年建立了有5人组成的编写小组,经过二年的调查、核定工作,编 出东明县《革命烈士英名录》。 五、复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50年,东明县成立了转业建设委员会,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并配了专职 干部,后改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属政府领导下的常设机构。1980年,东明县成立 退伍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局设安置股。1985年,又成立了两用人才介绍所,为懂技术 的人员搭桥,安排工作,对口就业。按照国家对安置退伍军人的方针、政策和要求, 1949—1985年底, 共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2517人,其中,安排工作的2963人,回 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9554人。在安置前,逐队逐户进行深入调查摸底,具体解决他们 的吃饭、穿衣、住房、治病和婚姻问题,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1983年后, 对9名军队离、退休干部作了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