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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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理机构
    自1957年起, 相继建立高村虹吸、黄寨、三春集3个引黄管理所,1962年全部撤
销。1965年恢复黄寨引黄管理站。1972年,建立阎潭引黄管理站,1973年,管理站均
改为管理处。1981年,黄寨引黄管理处撤销,建立两个引黄管理处。1985年,有阎潭、
谢寨两个引黄管理处,共有干部职工67人,其中工程师1人,助理工程师3人,技术员
7人。
    黄灌以外的河道,除地区水利局管辖的外,均由县水利局工管股管理,机井和扬
水站由农田股经营。

                                                东明县小型排灌机械拥有量表
┏━━━┯━━━━━━━━━┯━━━━━━━━━┯━━━━━━━━━┯━━━━━━━━━┯━━━━━━━━━┯━━━━━━━━━┯━━━━━━━━━┓
┃ 年份 │排灌动力机械拥有量│      电动机      │      柴油机      │      汽油机      │      煤气机      │      锅驼机      │     农用水泵     ┃
┃      │(台/马力)       │   (台/马力)    │   (台/马力)    │   (台/马力)    │   (台/马力)    │   (台/马力)    │                  ┃
┠───┼─────────┼─────────┼─────────┼─────────┼─────────┼─────────┼─────────┨
┃ 1956 │      11/39       │                  │                  │                  │      11/3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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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 │      14/49       │                  │                  │                  │      14/49       │                  │                  ┃
┠───┼─────────┼─────────┼─────────┼─────────┼─────────┼─────────┼─────────┨
┃ 1958 │      39/259      │                  │       2/18       │                  │      34/220      │       3/21       │        5         ┃
┠───┼─────────┼─────────┼─────────┼─────────┼─────────┼─────────┼─────────┨
┃ 1959 │     118/954      │                  │      13/105      │       6/54       │      88/708      │      11/77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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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 │     157/1096     │       8/16       │      15/243      │      11/118      │     115/581      │      16/154      │        78        ┃
┠───┼─────────┼─────────┼─────────┼─────────┼─────────┼─────────┼─────────┨
┃ 1961 │     159/1109     │                  │      15/243      │      13/131      │     115/581      │      16/154      │        78        ┃
┠───┼─────────┼─────────┼─────────┼─────────┼─────────┼─────────┼─────────┨
┃ 1962 │     109/681      │                  │      11/115      │       7/76       │      82/410      │       9/86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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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      18/200      │                  │      12/156      │       6/4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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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 │      34/351      │      18/200      │      28/330      │       6/2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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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 │      87/920      │       2/8        │                  │      19/6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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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1 │    1346/13271    │     286/1728     │                  │                  │                  │                  │                  ┃
┠───┼─────────┼─────────┼─────────┼─────────┼─────────┼─────────┼─────────┨
┃ 1972 │    1984/21548    │     338/2527     │                  │                  │                  │                  │                  ┃
┠───┼─────────┼─────────┼─────────┼─────────┼─────────┼─────────┼─────────┨
┃ 1974 │    2450/27147    │     387/2884     │                  │                  │                  │                  │                  ┃
┠───┼─────────┼─────────┼─────────┼─────────┼─────────┼─────────┼─────────┨
┃ 1975 │    2586/28816    │     407/3089     │    2147/25349    │                  │                  │                  │                  ┃
┠───┼─────────┼─────────┼─────────┼─────────┼─────────┼─────────┼─────────┨
┃ 1976 │    2834/31537    │     428/3270     │                  │                  │                  │                  │                  ┃
┠───┼─────────┼─────────┼─────────┼─────────┼─────────┼─────────┼─────────┨
┃ 1977 │    3297/37543    │     545/4481     │                  │                  │                  │                  │                  ┃
┠───┼─────────┼─────────┼─────────┼─────────┼─────────┼─────────┼─────────┨
┃ 1978 │    3556/41319    │     576/4699     │    2980/36620    │                  │                  │                  │                  ┃
┠───┼─────────┼─────────┼─────────┼─────────┼─────────┼─────────┼─────────┨
┃ 1979 │    3421/40642    │     495/4390     │    3421/40642    │                  │                  │                  │       2697       ┃
┠───┼─────────┼─────────┼─────────┼─────────┼─────────┼─────────┼─────────┨
┃ 1980 │    3369/39456    │     536/4900     │    2833/34600    │                  │                  │                  │       2594       ┃
┠───┼─────────┼─────────┼─────────┼─────────┼─────────┼─────────┼─────────┨
┃ 1981 │    3613/38500    │    1279/9200     │    2334/29300    │                  │                  │                  │       2419       ┃
┠───┼─────────┼─────────┼─────────┼─────────┼─────────┼─────────┼─────────┨
┃ 1982 │    3688/41100    │    1205/10100    │    2483/31000    │                  │                  │                  │       2397       ┃
┠───┼─────────┼─────────┼─────────┼─────────┼─────────┼─────────┼─────────┨
┃ 1983 │    3765/43600    │    1294/12000    │    2471/31600    │                  │                  │                  │       2430       ┃
┠───┼─────────┼─────────┼─────────┼─────────┼─────────┼─────────┼─────────┨
┃ 1984 │    3922/43100    │    1389/14100    │    2533/29000    │                  │                  │                  │       2271       ┃
┠───┼─────────┼─────────┼─────────┼─────────┼─────────┼─────────┼─────────┨
┃ 1985 │    3894/44100    │    1486/14700    │    2408/29400    │                  │                  │                  │       2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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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引黄工程管理
    阎潭、谢寨引黄管理处除固定职工外,各干渠还建立了管理委员会,由有关乡、
村及管理处抽干部组成。 干渠设干长、支渠设支长,按每公里配备2名管护员分工管
理干、支渠。
    阎潭、谢寨灌渠因黄河水含沙量大,极易淤积。1972年~1976年,灌渠淤积量达
180万立方米, 平均每年淤积36万立方米,占引水泥沙总量的8.4%。1977年后,阎潭
管理处采用水力拉沙的办法, 平均每年淤积量只有4.8万立方米。占每年引进泥沙总
量的0.5%,从而使引水渠连续7年不用人工清淤。
    阎潭、谢寨两灌区需绿化渠堤549公里,农村实行责任制前,绿化植树按县30%、
队70%的方法,进行分配。实行责任制后,树木由农民个人种植管理,收益按七、二、
一(村70%、县20%、乡10%)分配。到1985年,已绿化222公里。
    1981年,中央要求把水利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管理上来,以工程养工程。1982年12
月5日, 县人民政府下达《东明县水利管理条例》,对引黄灌区的组织、工程用水,
经营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1983年1月,县人民政府又下达了《东明县水利工程供水收
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引黄管理逐步走向自力更生,提高经济效益的道路。但由
于工程不配套,灌溉时农民常在干、支渠上扒口漫灌,因此,计划用水、量水没有作
到,水资源浪费也较大,所收水费不多。1985年仅收水费20万元。
    三、河道管理
    本县共有骨干排水河道13条, 总长251.3公里,洙赵新河、东鱼河北支、东鱼河
由地区河道管理处管理;贾河、鱼沃河、东鱼河西支、紫荆河、南赵王河由县水利局
管理;幸福河、五里河、夏营河、裴子岩河、和苏集抗旱沟由各有关乡镇管理。
    管理项目:一是河道绿化;二是渠堤管理。县管河道的绿化,由县提供树苗款,
沿河村队栽植和管理,成材的分成是乡一、县二、村队七。乡镇管理的河道,由乡镇
统一购买树苗,沿河村队负责栽植和管理,成材分配方法由各乡镇确定。渠堤管理原
则上属哪个乡镇范围,由哪个乡镇负责管理。管理的具体条款,按本县人民政府1982
年12月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执行。堤上的林木,是林业生产的重要
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管理,依法治林,落实护林制度、护林公约和奖罚办法,对偷砍、
偷伐、乱砍、滥伐和其它毁林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追回脏物,并要求
做到毁一栽三,实行经济制裁,直至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借
口在河道上打坝,设置障碍物,违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刑法》第二章、第一百零五
条论处;不准在渠堤内外堤脚以上取土、垦荒、耕种、放牧、挖葬穴、建房、建窑,
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包赔损失或罚款。《条例》实施后,河道树木成活率由原来
的3%上升到20%。渠堤得到一定的保护。
    四、机井管理
    1978年前,机井管理组织不够健全。社、队无专门管理队伍,具体工作没人抓。
机井管理员和打井师均从农民群众中雇用,流动性大。在机井建设中,重打井,轻配
套,机井得不到充分使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公社水管所设专人抓机井管理工作,大队建立机井管理
小组,生产队每2~3眼机井设一名管理员。同时建立了机井技术档案,把机井建设重
点转移到了管理和配套上。 到1985年底,全县配套机井1545眼,占机井的58%,所有
权和管理权归属集体。使用办法是:固定司机手,司机报酬与机器维修费由受益户分
摊;专业承包,把井、机包给个人,由承包人向生产队交纳一定的收费提成。联户和
个人的机泵,使用集体的机井抽水,要服从集体的安排,本着先集体后个人的原则,
由集体统一安排,按受益面积,用水时间或耗电多少合理收费。
    五、扬水站管理
    本县的扬水站是国家和集体合资兴建,免费供水,扬水站管理人员的少量工资补
贴由村队开支。因此,国家和集体之间相互依赖,工程不配套,养护维修差,扬水站
的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1981年后,县水利局对全县扬水站进行了整顿。乡建了扬水
站领导小组,站建立管理委员会,配备了站长、会计、司机手、看守员;制定了三种
计费标准:一是按受益面积收费,二是按时收费,三是固定消费,即浇与不浇、浇多
浇少,每年都缴一定数额的水费。
    站长、会计是村干部兼职,一般不另给报酬。司机手及看守员的报酬,按浇地亩
数次数或按工作日、按年计酬。对管理人员,年终由管理委员会评议,对工作积极,
成绩显著者给予物质或名誉奖。发生事故的,轻者批评教育或少量罚款,重者罚款直
至解雇。管理运用好的站,由县补助工程配套经费。差的不补,长年不用或已有损坏
的收回机泵。实行这种办法后,扬水站的经济效益提高,灌溉面积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