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地方文献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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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县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摘要)
巨政发[1981]22号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二日巨野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
一、坚决实行计划生育。要求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
子。
大力提倡和鼓励晚婚,女性在25周岁以后结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
女性在25周岁以后生育的称为晚育。对晚育者增加产假四周,工资照发。
学生和学徒工,在学习期间不得结婚,经教育无效者,学生令其退学,学徒工
延期转正。
二、有生育条件的夫妇,自愿只生一个孩子,保证不再生育者,由本人申请,
单位核实,经公社、局以上部门批准,报县讦划生育办公室备案,由县发给“独生
子女优待证”,其子女可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优先医疗、住院,从小学到高中
免收学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工、招生。独生子女的父母是干部、职工者,每月
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 是农村社员者,由所在队每月发给5元的保健费或相当5元的
保健工分、物资等,均从发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为止。儿童保健费,由夫妇双方
所在单位平均分担。
对已享受上述待遇又生二胎的,由单位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扣回全部资
金和优待费,并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一个孩子严重残疾或经县批准生二胎者,只
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
三、住房、口粮和自留地分配,要有利于计划生育。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照顾晚婚和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和有两个孩子的家庭,可分
配同等面积的住房。只生一个孩子的农村社员,在需要建新房时,生产队应优先给
予解决住宅基地。
农村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其独生子女可给一个半或两个人的自留地或责任田。
报名后又生二胎者收回优待部分。
四、实行男女平等,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继承财产的权利。只有女孩的
职工其女儿女婿一人,可享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职工顶替权利。但其女儿顶替必须
是未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的,女儿、女婿顶替的年龄限制在30周岁以内。双方父母
也可享受直系亲属劳保福利待遇。在农村积极提倡男到有女无儿的家结婚落户,任
何人不得干涉、歧视,享有同当地社员同样的待遇。对破坏、打击男到女家结婚落
户者,要严肃处理。
五、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调资、晋级、提拔和评选先进时,在同等条件
下可优先考虑。凡是1979年4月1日后生三胎以上和1980年1月1日以后计划外生育的
干部、职工,调资、晋级缓调一次,一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得受奖。影响极坏的
要给予纪律处分。
六、坚持杜绝计划外生育。对于计划外生育者,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和因怀
孕引起的疾病医疗费等均自理,不发产假工资。
对计划外生育二胎者,从怀孕之月起,征收三年的超生费,是干部、职工的,
每月征收夫妇双方工资的10%,农村社员每月征收夫妇双方各5个工日或相当于5个
工日的现金。
计划外生三胎者,征收14年的超生费,干部、职工每月从夫妇双方工资中各征
收10%;农村社员从夫妇双方劳动工分中各征收5个工日或相当于5个工日的现金。
生三胎以上的,每多生一胎者增收超生费5%。超生费均从怀孕之月起征收。
对非婚生育者,给予严肃处理,并按计划外生二胎的办法给予经济制裁。严禁
从外地抱养孩子。对抱养者要进行说服教育,令其退回,拒不退回的按计划外生育
的胎次处理。
七、对计划外怀孕外出躲藏强生的,躲藏期间,是干部、职工的不发工资,并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农村社员不发给口粮或收回口粮田一年。凡是对计划外怀
孕者进行窝藏包庇的单位或个人,要到被窝藏者的所在单位公开检查认错,并承担
必要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八、要积极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合作医疗等集体福利事业。五保户
的生活水平,要高于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终身无子女的男女职工在退休时,退休
金按原工资百分之百发给;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
金(如已发原工资的百分之百即不再增加)。
九、对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自愿绝育者,因孩子死亡而要求再生育的,免费
施行吻合手术。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因计划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各级医疗
机构,要积极给予治疗,治疗费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对确因计划生育手术事故
致残致病,不能参加劳动,影响家庭生活的,农村社员应从社、队公益金中给予照
顾,仍有困难的可按困难户对待,由民政部门在社会救济事业费中给予适当救济。
十、实行计划生育后的假期,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在休假期间,国家和集体
单位的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工分照记,工分不起作用的单位,从提留
中适当照顾,不影响评全勤奖。计划内的临时工、合同工、手术后的假期工资由招
用单位照发。
十一、对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偷取避孕环和开假证明的,要追究责任,严
加处理。对破坏计划生育工作、污辱、打骂计划生育人员和积极分子的,要进行严
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
十二、计划生育要实行干部岗位责任制,县、社、队干部要分级、分线、分块
建立岗位责任制,作为年终评奖时的条件之一。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得不好的,超过
县分给计划生育指标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不发给综合奖。
十三、对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因计划外生育受到经济制裁的干部、职工,调
动工作时,要在工资转移单上注明执行的时间和金额。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精神不一
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巨野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的布告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五日巨野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的指示,
管好现有林木,加快绿化步伐,促进生态平衡,造福子孙后代,现将有关规定布告
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保护林木、发展林业重要性的认识
林业生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生态平衡,确保农业增产的基本
建设;是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国富民强振兴中华的必由
之路。广大干部、群众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
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坚决制止乱砍乱伐森林的紧急通知》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充分认识保护林木、植树造林的重大意义,使爱树植树,绿化祖国,家喻户晓,深
入人心,形成一个“护林光荣,毁林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稳定林权,放宽政策
要继续严格执行国造国有、乡造乡有、队造队有、联合造林权属共有,社员在
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所栽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的政策。凡权属清楚的,
都要予以承认,并发给林权证;凡林权有争议的,要协商解决。在权属未确定之前,
任何一方都不准随便占地、毁林。撂荒地可划给社员育苗种树,长期使用,收入归
己。机关、学校、工厂和企事业单位院内,要根据绿化、美化要求,搞好植树、育
苗、种花、种草,收益归本单位所有。
三、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
国营和集体林场、苗圃、果园、桑园及用材林,可以实行专业承包或联户承包,
承包要本着“三宜三不宜”的原则:时间宜长不宜短,提留宜少不宜多,合同宜死
不宜活。对集体农田林网、农桐(枣)间作、成片林木,要确定专人护管,划片划段,
包干负责;对护管人员,要合理解决报酬,建立奖惩制度,护林成绩显著者,要表
扬、鼓励,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要给予必要的处罚。
四、严格林木采伐制度,加强木材市场管理
不论国有或集体林,木材的年采伐量均不得超过年生产量。采伐后要及时更新
补栽。木材采伐要履行审批手续,发给采伐更新证。户有树木的采伐,由个人申请,
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政府批准;集体的林网、农桐间作和片林的采伐,经乡政府
审查,报县林业局批准。对擅自采伐者,以破坏林木论处。
集体和社员出售木材时,要持采伐更新证。对无证出售者,以破坏林木论处。
地产木材和木制品,需要出境时,要经县林业局批准,发给出境证。对无证外运者,
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没收。
五、建立征收育林基金制度
根据国家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征收育林基金的有关规定,凡出售、采购地产木
材和木制品的单位或个人,都要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育林基金。其标准是:原木交销
售价的百分之十五;木制品交售销价的百分之十。工商、交通、外贸等部门要积极
协助做好育林基金的征收工作。育林基金的使用,由林业局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重点扶植乡、村、场、圃和林业专业户,发展林业生产。
六、严禁乱砍滥伐,坚持以法治林
国营、集体和社员个人林木,一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随意侵
犯。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严禁在林场、林地挖坑、取土、烧窑、放牧、折枝、
采叶。对毁坏林木者,按照《森林法》规定,毁一棵要保栽保活三棵,并处以罚款。
各乡镇、村都要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专人护管,建立护林组织,制订护林公约,落
实护林措施。对滥伐、哄抢、破坏林木和漫骂、殴打护林人员者,要从快从重处理,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处以拘役,直至依法惩办。
以上布告,望认真遵照执行。
巨野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五日
巨野县人民政府关于搞好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意见(摘要)
巨政发[1989]27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地方可以征收教育费附加”的
精神, 我县从1986年开始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城镇下半年征收1.73万元,农
村全年征收201.52万元,全县共征收了203.25万元,占教育事业费全年支出的30
.98%。这项资金为发展我县教育事业,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很
大作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地有关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指示精神,做好教育
费附加的征收和使用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充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略)
二、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做好征收工作
城镇教育费附加由税务局负责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征收。
征收范围和征收率,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省
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85) 120号文件的几项具体规定》
执行。即:(1) 乡镇、村办及联办的工商企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按上年利润
额的3%税前计征,有条件的地方可高一些,最高不得超过5%;(2)个体企业按利润
的3%税前计征;(3)农民按上年纯收入的2%计征(以县为单位);(4)城镇教育费附
加, 以单位和个人实际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征依据,按税额的l%
计征,不得任意突破和减免。要逐个企业、逐个农户核定应缴数额,限期缴纳,对
逾期不缴者,要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搞好管理使用工作
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镇财政所按照预决算制度拨给乡镇中心校管理使用。城
镇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盘考虑,提出分配方案,征得财政
部门同意,用于改善国办中小学的教学设备和办学条件。
教育费附加,要认真贯彻先征后用的原则。教育、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征缴使用
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审计部门同时予以审
计。对于擅自挪用、侵吞教育费附加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巨野县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加速振兴巨野经济的决定(摘要)
巨政发[1990]49号
一、把依靠科技进步,确立为振兴
巨野的战略指导思想(略)
二、近期科技进步的战略目标
根据全县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和适当超前、主动导向,全面发挥
科技的牵引、驱动作用的原则,确定科技进步在全县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由目前的
30%左右,“八五”期间提高到45%以上,本世纪末提高到60%以上。为达到上述
目标,应切实抓好以下几点:
1.“科技兴农” 要大见成效。坚持粮棉一齐抓,莺点抓棉花,把我县建成全
省优质棉生产基地,实现年产棉花百万担。主要农作物品种更新一至::次,新成
果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业主要生产过程基本实现半机械化、机械化,粮棉油
持续稳定增长,畜牧林业取得突破性进展。
2.“科技兴工” 要再上新台阶。全县预算内国营企业基本改造一遍,产品、
产业结构合理,新产品产值率达到10%以上,乡镇以上工业优质产品率达到20%以
上,全县主要工业产品的经济指标赶上省内同行业水平。本世纪末,部分行业和领
域居省内先进水平,或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3.“科技兴社” 要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用科技进步这个有力杠杆,推动社会
文明建设。人口控制、资源、生态、医药卫生等方面的技术要取得重大突破,初步
形成多层次、开放式的社会教育体系;全县劳动者科学文化素质显著提高,文盲和
半文盲在总人口中比率下降到lO%以下。逐步形成有利于科技进步的良好社会环境,
各级领导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大大提高。
三、科技进步的实施措施
1.在“科技兴农”上大作文章。(1)大力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重点
抓好以粮棉油增产技术为主的十大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即:农作物及畜禽良
种的推广、配方施肥、保护地膜栽培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高产模式化栽培技术、
立体种植和问作套种技术、蔬菜果品保鲜:技术、科学氨化养殖技术、淡水养殖技
术,果树矮化密植技术。(2) 切实抓好农业科技开发。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
统一投向、区域治理、综合开发、分工实施的原则,近期应抓好以棉花为重点的十
大农业科技开发。即:10万亩麦棉两熟丰产技术开发、10万亩百公斤皮棉高产技术
开发、20万亩中低产田技术开发、万亩低产果园技术开发、万亩夏玉米技术开发、
万亩枣粮间作技术开发、万亩坑塘技术开发、万亩瓜菜技术开发、庭院经济技术开
发、畜牧养殖业技术开发。
要下决心建立县、乡、村三级棉花、小麦、玉米良种繁育体系基地,逐步实现
全县统一供种。
2.在“科技兴工” 上狠下功夫。把企业技术进步作为发展城市经济的重点,
主攻方向是提高产品水平,节能降耗,扩大出口创汇。近期要抓好六大系列产品开
发。即:畜产品系列开发、粮油食品系列开发、农副产品系列开发、轻纺产品系列
开发、建材产品系列开发、支农工业产品系列开发。首先要努力提高产品质量。要
重申质量否决权。其次,要把科技成果尽快向生产力转化。要办好厂办科研开发机
构。要鼓励科技人员到基层包厂、包车间、包项目。要选派科技人员到企业挂职。
其三,要建立健全企业技术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奖惩制度。凡不是科技型企业的,
不能评为先进企业,不能升级。考核指标要纳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厂长任期目标。
其四,努力提高企业管理者、科技人员和工人的素质,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
活动。要发挥“三总师”的作用。对企业中等专业学历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每年
安排3至6个月的脱产培训学习。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对合理化建议和小发明
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要给予重奖。
3.在“科技兴社” 上努力探索。努力控制人口数量,全面提高人口质量。努
力使多发病、常见病、传染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普遍降低20%。要大力开展节水型
工业、农业的研究,科学、适度、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加强对环境的科研、监测
和治理。要科学规划城市。要加强图书馆等各种科普宣传设施的建设。要树立大教
育和终身教育的观念,加强基础教育,发展成人教育,大办科普教育,加强扫盲工
作。
4.建立健全科技管理和服务体系。 重点必须放在强化县级、充实乡级上,特
别要配齐科技副乡镇长。要大力发展各种民办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研究会。
5.开发智力, 揣好人才培训。必须首先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县要建立综合性
的人才培训中心和农技中学、职业中学。乡要建立农村科技学校,村要建立科技夜
校。重点建立六支队伍,一是建立一支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和指挥能力的县、乡
党政干部。二是建立一支具有全方位、多学科和综合管理能力的科技管理干部队伍。
三是建立一支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业干部队伍。四是建立一支具有
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的乡镇企业管理干部队伍。五是建立一支熟练一门技
术,高、初中比例相配套的职工队伍。六是建立一支有一技之长的“永久牌”农民
技术队伍。
6.不断深化改革, 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首先治理科技环境,整顿科技
队伍。要在坚持四不变 (科技成果商品化的政策不变,鼓励拔尖人才的政策不变,
科技承包责任制的政策不变,公有制为主体、多形式科研机构并存的政策不变) 的
基础上,着重加强科技队伍的思想建设。既要给广大科技人员在政策上创造一个宽
松的环境,又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强化约束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集团承包,
实行科、物、政结合,允许开展全程系列化服务。可以开展业余兼职和各种咨询服
务活动。
7.广辟资金来源, 增加科技投入。从1991年起,县乡都要把科技经费按同级
财政支出的0.5%安排。 国营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技术开发资金,企业生产
发展基金要按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技术进步。农业的各种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
农业的科技进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向科技倾斜。
8.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要树立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注重和支持科
技进步的良好社会风尚。 县政府确定一九九0年为我县第一个“科技年”,以后每
三、五年举办一次。县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科技领导小组及农业、工业专家顾问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切实组织好全县科技进步“大合唱”。
巨野县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巨野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八
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办法》及国发(1990)4号、鲁政办(1990)76号文件规定,为搞好农村宅基地有
偿使用,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结合我县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条:坚持和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的承包田、宅基地、闲散土
地、坑塘等一律属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三条:农村建房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凡没有制定规划的一律不准建设。
第四条:农村建房用地实行指标控制,任何单位都不得突破计划指标。
(一)居民建房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乡
(镇)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下一年的用地计划,并严格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
指标执行。
(二)在原址翻新房屋的,不计入计划指标。
(三)村内道路和胡同占用乡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归集体所有,不计入宅基地
的使用面积。
第五条:农村建房应当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并实行审批
制度。其审批程序是:
(一)新划宅基地,由建房户写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签署意见,张
榜公布,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对于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由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乡(镇)建设委员会现场
划界定桩。乡(镇)建设委委员会核发“村镇建设许可证”乡(镇)土地管理部门进行
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每处宅基地收土地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共20元。是耕地的并
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居民建房竣工后由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乡(镇)建设委员会检查验收,
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时由乡(镇)建设委员会核发《房屋确权证》,
依法确定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六)宅基地使用者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并不得超出经登记核
定的使用面积。
(七)凡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每处预交押金200元,一年内不建房的,没收押金,
宅基地由集体收回另外安排。
第六条:建房用地任何个人均不得擅自兑换、转让、出租、出卖、改变用途。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结合旧村庄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
闲地和山坡荒地。确无旧宅基地可用。需要申请新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
(一)城区住宅建设应逐步实行综合开发,堵塞零星划拨土地的口子。城郊区及
乡(镇)所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0.2-0.25亩。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宅基地0.2一0.3亩。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
可适当放宽,最多不得超过0.4亩。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宅基地面积0.2亩;在山坡薄地上
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0.4亩。
(四)对于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下的村庄,每户宅基地可低于上述限额。
第八条:乡村街道用地标准
(一) 乡(镇)所在地新开街道路面宽度为:主干道12米,次干道7米,胡同3.5
米。
(二)村庄新开街道路面宽度为:主干道10米,次干道6米,胡同3米。
第九条:宅基地安排原则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安排新宅基地: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做结婚准备确需建新房的;
2.因国家或乡(镇)企事业建设,原址需要拆迁的;
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和交通,需要拆迁的;
4.回原籍落户、定居者原村中确无住宅的;
5.干部、职工对象是农业户口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新宅基地:
1.凡不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的;
2.不服从统一规划的;
3.出卖、出租房屋的。
第十条:宅基地收费标准
(一)宅基地符合规定标准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取使用费o.03元。
(二)宅基地少于规定标准,不足部分每年每平方米补O.06元。
(三)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分级收取使用费。
1.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O.2亩以内的(含o.2亩) ,原宅基地每年每平方米收
取超占费o.10元,新占用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取超占费0.40元;
2.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0.3亩以内的(含0.3亩) ,原宅基地每年每平方米收
取超占费O.15元;新占用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取超占费o.60元;
3.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o.3亩以上的, 应划为两处。确实不能划为两处的,
原有宅基地每年每平方米收取超占费0.25元,新占用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取超占费1
.0O元。
(四)将宅基地出租或改为经营场所的,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出租经营之日
起,每年每平方米收取使用费0.30元。
(五)“五保户”使用的宅基地不收费,不需要时由村委会另行安排。 (六)
烈军属以及特殊困难户,经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可实行减、免、缓。
(七)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申请安排新宅基地,仍在一起居住者,按本条(一)、
(二)、(三)项标准计费。
(八)双职工等有住宅的,原住宅维持现状不变,其收费与村民同样对待。交集
体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期间免收使用费。
第十一条:移址建房腾出的宅基地及闲散土地,由村委会收回,统一规划,合
理安排。
第十二条:宅基地有偿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范围。
(一)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委会每年10月份一次性收取,90%留村集体
所有,7%上缴乡(镇)土地管理所,3%上缴县土地管理局。
(二)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留村部分应本着“取之于户,用之于村,使用得当,共
同受益”的原则,主要用于村庄道路、排水、给水、照明、平整地基、房屋拆迁补
助等建设投资。县、乡提取的业务指导费,主要用于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宣传活动,
业务培训,技术指导,会议,印刷报表、帐簿、单据,招聘人员的工资、补助,添
置必要的设备等。
(三)各村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费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存入农村
信用合作社,按村立户,按率计息,本息归村。使用时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用途和数
额,经乡(镇)土管所、财政所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农村信用社凭批准
手续付款。擅自动支者,农村信用合作社有权拒付。使用费收缴使用情况,要定期
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有关宅基地纠纷违法占地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县以前下达的农村宅基地使用、
管理文件和规定等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巨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决议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通过)
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地方志办公室主任陈有举
同志作的《关于地方志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我县地方志工作自筹建
以来,在人员少、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做了很多工作,进展形势是好的,开
始形成了“盛世修志”的好局面。但距中央、国务院和省、地区的要求,还相差很
远,仅仅是刚刚起步,还需要进一步努力。
会议指出,进~步提高人们特别是各级负责同志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是搞好这项工作的关键。必须充分认识到,“盛世修志”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
统,历朝历代都是如此。特别是编写社会主义新方志,更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的迫切需要,它对于“资政”、“教育”、“存史”,服务“四化”建设,提供信
息和历史与现状的科学资料,为改革进行有效的决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一
项有益当代、惠及后世的历史任务。为此,各有关单位必须提高认识,端正态度,
确实把这项工作当成一项重要任务去完成。特别是有关领导,要认真研究落实上级
文件精神,建立专门班子,制定工作计划,对征集资料和编写工作,任务要落实,
责任要具体,切实把这项工作认真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