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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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时期,对林业体制没有政策规定,县内林木都是私人所有。
新中国成立后至农业合作化前,全县林业体制仍以私有为主。即随土地宅基所
有权,谁种、谁有、谁收益。农业合作化后,林业体制变化较大。1956年至1959年,
强调集体所有,对于“四旁”的树木,一律作价归公。
1960年至1962年,因为生产生活困难,县、社、队采取林木下放和分散管理的
办法,把原集体成片的树木分到各户。
1964年,实行林木确权发证,集体林场由专业队管理,集体以外的树木分户管
理,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分配统一结合。
“文化大革命”中,有的集体林场因受冲击,无人管理。有的个人栽树,因割
“资本主义尾巴”被没收或砍掉。有的单位把“林权证”当作“资本主义复辟证”,
被收起来烧掉,树木乱砍乱伐严重。
1975年至1978年,恢复了林权证政策。
1979年至1981年,全县普遍推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林业管理责任制没有及
时跟上,把统一规划种植的农田林网随土地分到户管理,由于只包农业产量,没有
落实树木收益分配,所以许多农户只顾追求粮、棉增产,而把农田林网树木除掉,
致使成片林减少8272亩, 农田林网减少15.97万亩, 果园减少5053亩,桑园减少
1894亩,桐粮间作减少8.3万亩,果品产量下降14.2万公斤,蚕茧产量下降1.15
万公斤。
1982年后,随着生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特别足落实林业政策和林木确权发证
之后,明确了:属于国家管理的林场、河堤、公路等,由国家所有,国家投资绿化,
分级分段确定专人管理,收益分成。凡农田林网的树木,随土地联产承包,统一规
划,统一集资,统一植树,分户管理,收益分配到户。凡“四旁”植树,一般归各
户所有。这样以来,不仅对原有树木加强了保护和管理,而且调动了群众植树的积
极性。到1986年,全县造林面积达到40752亩,林网化面积达到83.7万亩,桐粮间
作达29.2万亩, 育苗面积5425亩,“四旁”植树:357万棵,果园面积达37008万
亩,果品产量达4840万吨。1984年后,县、乡镇和各村户,重点加强了林业管理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