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信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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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初期,县委对人民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主要责成县委和政府两个
办公室,直接或转交有关部门办理。1953年以后,随着各项政治运动的开展和经济
体制的不断改革,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增多、复杂,而且政策性较强。县委和
政府每年都召开一两次专门会议,研究布置信访处理工作。1957年春,县委和县政
府制订了关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暂行规定。1966年春,开始实行书记、县长轮流接
待人民来访和分工处理信访案件。“文化大革命”中,信访工作中断。1989年,县
委和县政府先后召开多次会议,下达文件,贯彻中央和省、地委关于加强人民来信
来访工作的指示,并制订了认真办理人民来信来访问题的意见。主要措施是:对人
民来信来访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属哪个单位发生的问题,由哪个单位解决。按照
本单位职权范围,不能解决的报请县委、政府转有关单位解决。县直和乡镇党组织
都认真对待人民来信来访,确定专人负责,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认真登记立案,能
及时解决的尽快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逐步解决;实在不能解决的说明情况和原因;
属于批评建议方面的,转交有关方面接收;属于检举、控告方面的,转交有关部门
办理;属于创见、发明或合理化建议,给予表扬或奖励;属于无理要求或错告、诬
告的,酌情给予批评教育。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信访人员如有打击报复来信来
访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由于不断加强信访工作,信
访效益不断提高。据档案资料不完全统计,从1950年至1990年,县委、政府共受理
人民来信来访78960件次。其中在县内调查结案的71616件次,在县内不能结案转交
有关地区单位的4798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