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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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前,巨野县的土地主要为私人占有,少数为军屯等地。据民国七年
内务统计表记载:全县共有田地16020顷71亩。其中县地14753顷,临济两卫军屯等
地1267顷。后来,随着战乱、政局多变,军屯等地逐渐转为私有。其他县地也全属
私人所有。
在封建制度时期,大量土地被极少数地主、富农占有,绝大多数贫苦农民无地
或只有少量土地。土地改革前,全县总耕地162.17万亩,地主3025户,24200人,
有地515460亩,占总耕地的31.78%,人均21.3亩;贫农76501户,306004人,占
地289572亩,占总耕地的17.86%,人均只有O.946亩。城北大姚庄村,地主、富
农19户,105人,占总人口的7.6%,土地5500亩,人均52.38亩;贫雇农321户,
1276人, 占总人口的92.4%,土地500亩‘,人均O.39亩。地主、富农以不同的
方法,把自己占有的土地租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或者雇长工、短工、锄二八
等方法,剥削贫苦农民的劳动,谋取高额地租。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
大种地:地主把土地租给佃农耕种,所用肥料、种子、牲畜、农具,以及从种
到收全部用工,都由佃户负责,所收产品与佃户各半分,因此也叫:“二五分成”
租地法。
小种地:佃户租种地主的土地,所用肥料、种子、牲畜、农具由地主负担,佃
户负责耕种、管理、收获等一切用工,所收农产品按佃户三份、地主七份分成。因
此也叫“三七开”租地法。
包租种地:地主把土地租给佃农耕种,事先言明或立约,每亩向地主交粮数量,
按麦、秋=季交纳,有的‘年定约,有的二年或三年,所用一切工本全由佃户负责,
地主只按季、年收粮,如遇灾年,地主按政府减免赋税比例,向佃户减收粮食。
锄二八地:地主所有的土地,在地主负责耕种之后,由佃农负责锄地、拔草、
追肥、收割,产品佃户分二成,地主分八成。
雇工:分长工、短工、季节工、吃饭工等。长工是地主长年雇用的雇农,负责
给地主喂养管理牲畜、 耕地、打水及家务劳动,一般吃住在地主家,每年给100公
斤左右粮食。短工是地主在麦、秋收种大忙季节,雇用贫农,按天或按收、种地亩
数给雇工粮食或钱。季节工是地主在农忙季节临时雇用农民,为他们干活,按季或
天数付给雇工报酬。吃饭工是地主遇到临时急需之事,找农民给他们出力帮忙,只
管吃饭,不给工钱。
1948年7月, 开始进行土改试点工作。1949年冬,在农村普遍宣传土地改革政
策。 1950年2月,以城关、沙土、六营三个区为重点,全面进行土地改革工作,直
到1952年底,经过整顿“落后村”,处理土改遗留问题,才结束土地改革工作。按
照上级有关政策,地主富农与农民占有同等的土地,原多占有的土地、牲畜、农具,
一律没收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房权所有证书。土地改革以后,
土地、牲畜、农具、宅基等,仍为农户私有。1950年,许多农户按自愿互利、自由
结合的原则,组成了农业生产互助组。有临时互助组、季节互助组、长年互助组等
多种形式。 临时或季节性互助组,成员一般不固定,多在农忙时节I临时组合。长
年互助组成员固定,一般有计划、有制度、有分工,有的农副业结合,增置公共财
产, 分配办法多是“按工找粮”、“按畜找草”等。据1952年7月县委工作报告公
布,当时全县已成立短期农业互助组7954个,长年互助组3141个。土地、牲畜、农
具仍为农户私有。
1953年2月, 县委开始在城关区高庄试办农业合作社。是年冬,开始大办初级
农业合作社。1954年1月,开始整顿问题多而混乱的初级农业台作社。1954年5月,
全县已有初级农业合作社582个。1955年7月31日,毛主席发出《关于农业合作化问
题》 的指示,通过贯彻毛主席的指示,全县形成农业合作化高潮,到12月1日,全
县初级农业合作社已发展到2048个。
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土地,为农民所有,按土地和劳力分配,比例一般为“地六
劳四”、或“地五劳五”“地四劳六”等。牲畜、较大型农具折价归社或租给社。
社员劳动计工分,按收入季节分配,年终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