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折实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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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发行1950年第一期人民胜
利折实公债的指示》,规定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折算标准。公债单
位定名为“分”,每分之值以上海、天津、武汉、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的大
米(天津为小米) 六市斤、面粉一市斤半、白细布4市尺、煤炭l6市斤等四种实物的
批发价,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由中国银行每旬公布一次,兑分时再按每“分”包括
的实物数量,以当时价格折成现金,兑付本息。全国第一次发行1亿分,限期8年,
年息5厘,从1951年起开始摊隧偿还本息,到1957年还清。全县从1950年至1951年,
共完成75分(每分合人民币2船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