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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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社会,贫富悬殊。富者以多余的金钱放给穷人,坐得利息,不劳而获。而贫
苦的人,因燃眉之急,明知借高利贷是饮鸩止渴,也不得不借。因此,便形成了高
利贷剥削。
当时的高利贷利率有年息、月息和日息之分。所谓年息,则以10个月为一期,
到期连本加利一并归还。这种高利贷的利率多是4分。如揭用利债100元,年息4分,
10个月后, 利息40元,归还本息则是140元。如不能付息,需与债主协商,或以息
作本, 第二期的本钱成为140元。两期之末,既不能付息,又不愿将利折本,只有
按照140元的价格, 当给债主几亩土地,耕种3年,再以140元的金钱赎回土地。月
息利率多是5分, 由于揭用这样利债的人,多是用钱甚急,如为病人治病,因事罚
款, 不能假以时间者。所以用钱人不顾利息的多少,忍痛揭用。如使100元,首先
扣下5元,作为第1个月的利息。嗣后每月付利5元,到归本金时,仍需以100元偿还。
日利的利率不止5分, 甚至8分、10分,也有人揭用。这种利率即是贷本金l00元,
用钱者每天需付利息8角至1元。如以10个月计算,贷款者需付利息240元或300元。
而使用这种债者,也多是缺乏本钱的小商小贩,揭用十千八吊的钱,买点货物在街
上叫买,每天拿出二、三十文钱用做利息。另如城内有钱的人,拿出几十千钱交给
菜馆里,作为本钱。莱馆的人,便以汤菜每日三餐,招待放钱的人。放钱人不另支
付饭资。待不吃的时候,仍将利钱如数归还。这是变相的日利。
1933年以后中学基金保管委员会的放债, 年息2分, 以阳历1年为期。如揭用
100元,12个月利息20元。但是到期后,必将利息交上。既不能以利息钱作为F期的
本金,也不能以。土地为抵押。同时揭用这种债的人,必须由殷实的商号出具愿保
愿赔的保结,方能揭出。找不到铺保的人,便揭不出钱来,因此,这种利债利息多
为有钱有势的人大最揭用,有的转放给他人,从中剥得利息;有的则进行投机倒把,
大发横财。
“天主堂” 神甫放债的利息,因人而宜,大体上是教徒借用年利为2分,以10
个月为一期, 手续上只要有教徒一人担保即可。教外人揭款,年息3分,也以l0个
月为期,手续上却非常严格,必须请有威信的教徒担保,或有铺保,才能贷出,到
期后允许将利为本,但不能以土地作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