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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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期间,县内没有专设钱行,金融业务由县以上银行代办或县公署财政人员
兼办。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没有固定银行办事机关。1948年7月,
中共巨野县委和县政府进驻县城,金融机构随之陆续建立。
中国人民银行巨野县支行: 屉于1948年12月1日正式成立的,从1949年开办金
融业务,是巨野县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是信贷、结算和现金出纳的中心。其主要
职能是吸收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对工商业发放贷
款,办理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非现金结算,发行货币,调节货币流通等。随着国
民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业务的逐渐扩大,从人民银行支行中,又先后分设出中国农业
银行巨野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巨野县支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巨野县支公司。
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巨野县支行共有干部职工33人,内设人秘科、会计国库科、
货币发行科、金管稽核科、计划调研科和纪检室等,分管县支行阿的各项业务工作。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尾1954年10月1日根据政务院决定成立的。总行设在北
京,山东省设有分行。1979年5月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巨野县支行,11月1日正式
开办建行业务。县支行内开始设有会计科、拨款科。l990年设有人秘科、投资科、
会计科、建经科、储蓄科、保卫科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时设有储蓄专柜和县城内
10个储蓄所。共有干部职工86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巨野县支行,是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财务,办理基本建
设拨款、结算和放款,进行财政监督的专业银行,它兼有财政和银行的双莺职能。
主要业务是: 1.办理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地质勘探的拨款并实施
财政监督;2.管理摹本建设、地质勘探支出予算和决算,管理建筑业务收支;3.
办理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活动的结算业务; 4.组织和吸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设
计单位、各类土地开发经营公司以及其他单位的存款,管理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用
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5.办理居民储蓄和住宅存款;6.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各种建没债券和股票;7.发放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8.发
放建筑业、 土地开发、商品房、部分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和临时周转资金贷款;9.
办理外汇存、放款及向国际金融机构筹借资金等业务;10.办理信托、委托、租赁、
咨询等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巨野县支行: 先后经过几次组建和撤并。 它始建于1964年,至
1965年撤销,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巨野县支行。1979年,又从人民银行分出,恢复农
业银行巨野县支行。到1990年,先后增设有办公室、人事科、农业信贷科、企业信
贷科、信用合作科、计划科、会计科、出纳科、审计科、监察室、保卫科、纪检组
等,共有业务干部职工240人。同时在县城内设有营业部和中心储蓄所各1处,县以
下基层营业所17个, 办事处5个。全县27个乡镇,设有信用社27处,共有业务工作
人员367名。
农业银行是主管农村金融的专业银行。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1.办理农村各项
存款、 现金管理和结算业务;2.办理农村各项贷款;31监督国家支付的各项财政
拨款;4.监督支付各部门在农村发放的各项予购定金;5.培训和辅导农村会计人
员,协助管好用好农村资金;6.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7.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
事项和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巨野县支行: 是于1985年6月从人民银行县支行中分设的。 至
1990年,下设有办公室、劳动人事科、储蓄科、信贷科、信息科、计划科、会计科、
出纳科、保卫科、信托部等,分别办理各项业务。另外还在县城内设立储蓄所10处。
共有国家正式工作人员93名。县城边沿设立联办储蓄所4处,共有工作人员20多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巨野县支公司:始建于1952年12月,至1954年撤销;1956年
7月重建,至1958年9月撤销,保险业务移交县财政局。1982年重新恢复保险业务,
开始在县人民银行办公, 1984年3月正式建立县保险公司,内设人秘股和业务股,
后又改设人秘科、计财科、财产保险科、人身保险科、车船保险科。1990年,共有
干部职工27人。全县27个乡镇各有保险代办员1至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