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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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从民国初开始,根据民国元年在南京制定的“临时约法”和“国会议员省
议员选举法”规定,选举程序分两级:先在县里初选;再由初选升复选区(在菏泽)
复选。复选方法:一是互选,谁的钱多,拉拢的人多,多得选票就当选;二是选票
不集中就用“抓阉”方法:谁抓着“当选”两字就是谁。民国期间,巨野县进行过
三次选举。每次选举都在县设选举事务所,由县长兼任“监督”。各乡里都有选民
调查员,选民名单由乡里调查员编写。在选举时,有钱有势的人各自买选票,搞竞
选,一般当选人要花费一两千元。县以下的官职,包括县长、保(里)长、区长、乡
长、镇长等,都是自上而下逐级指定有财有势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
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人除外) 。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三年进行
一次换届选举,一般采取建立选举机构、宣传发动、划分选区、选民登记、协商提
名候选人、投票选举等方法,先由选民选举代表,再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各级地方
政府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
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乡镇长、乡镇人民委员会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群众直接选举产生。
对于不合格的人民代表或当选为县、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人民群众有权通过选举法
定手续,及时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