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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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城乡实行契约制,主要有地契、房契、租借契约、卖身
契约、雇工契约等。习惯称契约为“文书”,契约文中都有“空口无凭,立约为证”
字句。
新中国成立后,契约逐渐减少,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国家、
集体、个人之间,各行业,师徒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等,普遍推行了合同制。
工商企业间的合同,主要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有的经司法局公证处加以
公证。1981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经济合同股和合同仲裁委员会,专门负责宣
传经济合同法,制订经济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情况,了
解仲裁合同纠纷,查处无效合同和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鉴证经济合同等。1985
年至1990年,国家对粮食、棉花、油料征购改为按计划合同订购,一直落实到全县
各乡镇和各农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也进行了合同鉴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