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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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使用商标单位,从1963年开始。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和《商标管理条例》,对使用商标的单位,普遍进行注册登记。“文化大革命”期
间,商标管理中断。1978年开始恢复商标管理工作。1980年重新办理商标注册,至
1990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进行商标印制管理、注册管理、使用管理等工作,治
理了乱印商标的混乱现象和伪、劣冒牌商品,保护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