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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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以后,司法由知县兼理,或设承审员1人,审理民事刑事案件。
1912年,民国政府实行“分科治事”,县知事下设司法科。巨野当时为二等县,
司法科设科员1人, 录事5人,其中录事长1人。“掌理民刑诉讼之批判,预审及管
理待质所、监狱之各种事务”。
1928年, 设县法院,院长1人,兼任审判官,县长兼任检察官。1929年,又在
县法院内设检察官1人,并在苦工厂里设立审检二处,分别处理民事、刑事案件。
1933年,国民党将县法院撤销,司法的职权又归县长掌握。
抗日战争后期至1949年,县人民民主政府设有司法科或司法委员会。
1949年人民政府设司法科。
1952年,建人民法院,撤销司法科。
1980年10月,成立巨野县司法局。
1984年,县成立普法办公室。至1990年,县司法局有人秘股、宣传股、民调股
和法律自修大学管理站以及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县普法办公室的主要工作由司法
局负责。全局共有干部职工4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