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年以后,司法由知县兼理,或设承审员1人,审理民事刑事案件。
1912年,民国政府实行“分科治事”,县知事下设司法科。巨野当时为二等县,
司法科设科员1人, 录事5人,其中录事长1人。“掌理民刑诉讼之批判,预审及管
理待质所、监狱之各种事务”。
1928年, 设县法院,院长1人,兼任审判官,县长兼任检察官。1929年,又在
县法院内设检察官1人,并在苦工厂里设立审检二处,分别处理民事、刑事案件。
1933年,国民党将县法院撤销,司法的职权又归县长掌握。
抗日战争后期至1949年,县人民民主政府设有司法科或司法委员会。
1949年人民政府设司法科。
1952年,建人民法院,撤销司法科。
1980年10月,成立巨野县司法局。
1984年,县成立普法办公室。至1990年,县司法局有人秘股、宣传股、民调股
和法律自修大学管理站以及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县普法办公室的主要工作由司法
局负责。全局共有干部职工46人。
第一辑 机构
1840年以后,司法由知县兼理,或设承审员1人,审理民事刑事案件。
1912年,民国政府实行“分科治事”,县知事下设司法科。巨野当时为二等县,
司法科设科员1人, 录事5人,其中录事长1人。“掌理民刑诉讼之批判,预审及管
理待质所、监狱之各种事务”。
1928年, 设县法院,院长1人,兼任审判官,县长兼任检察官。1929年,又在
县法院内设检察官1人,并在苦工厂里设立审检二处,分别处理民事、刑事案件。
1933年,国民党将县法院撤销,司法的职权又归县长掌握。
抗日战争后期至1949年,县人民民主政府设有司法科或司法委员会。
1949年人民政府设司法科。
1952年,建人民法院,撤销司法科。
1980年10月,成立巨野县司法局。
1984年,县成立普法办公室。至1990年,县司法局有人秘股、宣传股、民调股
和法律自修大学管理站以及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县普法办公室的主要工作由司法
局负责。全局共有干部职工4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