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委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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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镇反”运动中,成立了巨野县人民审判处;在“三反”、“五反”运动中,
成立了县“特别法庭”;在宣传贯彻《婚姻法》时,成立了“婚姻法庭”;1953年
至1954年还成立过“普选法庭” ,1959年6月成立12处保卫麦收的临时法庭。这些
专门法庭,受县人民法院的委托,执行临时任务,在完成委托审理案件任务后,即
行撤销。
1982年8月,法院内设执行员1人,12月设执行庭,共配备庭长2人,法警1人。
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及时正确的实施,代表国家和人民执
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判决、裁决、调解协议等,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自1982年12月至1990年底,共执行各类民事、经济案件98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