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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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人民群众选出“人民陪审员”,
作为自己的代表,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并根据法律,当好
参谋。
1953年,部分区乡开始试行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
1954年,县法院开始筹备实行人民陪审制度,至1956年,全县共选出人民陪审
员115名,其中女21人。参加审理案件359起。
1957年2月, 对全县人民陪审员分四片进行了训练,93名陪审员参加,人民陪
审制度全面落实。
1958年,全县选出陪审员92名。1963年,陪审员87名。
“文化大革命”中,政法机关受到严重冲击,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断。
1979年,恢复陪审制度。1980年,选出陪审员54名。1980年至1990年,陪审员
仍保持54名,共参加陪审案件410起。
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必须是:年满23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男女公民;历史
清楚,办事公正,热心于为人民服务,并且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