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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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所有刑事案件,均由知县升“堂”审理。一般的案件,在“大堂”上审
问;重大的案件,尤其是政治犯或“匪”案,在“二堂”审讯,有关妇女的案件,
移到“三堂”讯问。不论什么案件,知县坐堂时,都有班役手持黑红棍侍候。被审
的人,在堂上必须低头跪下,官不问话,不许开口,也不得张面。
旧制审理案件,主要凭口供。只要有口供,便以“屡讯属实供认不讳”治罪。
为了得到“口供”,往往利用各种刑具强迫招供。除皮鞭、掌嘴外,在审理重大刑
事或政治案件时,便施用灌“三鲜汤”(即辣椒面、水和煤油混合物)、坐老虎凳、
指甲楔钉、夹板、火燎、站“木笼:、走铁鏊子等,常有屈打成招。
1928年,县法院为了表现民国的“文明”,审讯时不再叫被审的人下跪,一般
案件也不动刑,并允许原告和被告当面辩理。这仅是形式上的改变,实际上,院长
和县长不受法律约束,谁送的钱多,谁就打赢官司,而且常与地主、豪绅相勾结,
行私舞弊,栽赃陷害,勒索钱财。1923年,曹锟为大总统时,曾颁发一次大赦令。
刘围子村的罪犯刘某, 本不在赦免之列, 但由于托了大地主刘清寰,花三百干钱
(合银币二百元),贿赂了县知事吴履泰,得到赦免回家。1937年春,一个牛贩子被
杀死在田桥以西的公路上,县长薛鹤龄为了邀功,便在朱烟墩(该村距肇事地较近)
胡乱抓了4个农民, 带到城里,严刑拷打。其中有一贫苦农民张生才,因与田桥乡
乡长、大地主田质朗争过河地,田便借机报复。而薛鹤龄也以乡长为“人证”,竟
用“图财害命、人证确凿”的罪状,将张生才执行枪决。其余3个农民被关押数月,
倾家荡产后才得出狱。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共领导的人民政府,未及制订明确的法律条文
和办案的具体程序。一般情况下,遇有刑事案件,先由公安侦察、逮捕、预审,后
交司法科审查,提出意见,提请县裁判委员会量刑,最后由司法科宣判执行,并张
贴布告。被判死刑的案件呈报行署批准。在战争紧张时,只重视重大案件,而且处
置迅速,只要民愤大,证据确凿,或者危害严重的罪犯,即行就地正法。这样的案
件,区、县即可决定。而对轻微的罪犯,则交由村干部处理。
1949年至1952年法院建立前,刑事审判仍由县司法科办理。
1950年至1951年, 全县大张旗鼓地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1950年3月,第一批
审判处决反革命分子48人。1951年3月10日,县成立审判处,6月,各区召开“镇反”
公审大会。通过镇反运动,从根本上摧毁了残余的国民党反动派、反动会道门、土
匪、特务等,狠狠地打击了他们的反革命气焰,巩固和发展了人民革命成果。
1952年,在开展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 、五反(反行贿、反偷税
漏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经济情报) 运动中,审理各类刑事案
件503起。
1955年1月,开展了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8月25日,搜捕反革命分子361人。
11月10日, 逮捕反革命分子172人。还审结了其他刑事案件64起。是年,人民法院
的工作程序开始健全,对案件实行公开审判,院审、辩护等程序,均允许群众参加
旁听。
1956年至1966年,遵照毛泽东主席关于“少捕、少杀、少管”的指示,从严掌
握政策,对死刑案件的判处慎之又慎,死刑案件大幅度下降,其他刑事案件也大有
减少。这时期,判处死刑,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一般刑事案件中的女犯和
少年犯,不予公判。其间,共审结反革命案1259件,普通刑事案2271件。
1952年至1966年,共审理判处反革命犯1828名。
“文化大革命”时期,“左”倾思潮泛滥,出现许多冤、假、错案。1979年后,
均进行了审查纠正,平反昭雪。
1979年后,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依据《刑法》、《刑
事诉讼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逐渐健全和完善了法
律程序,严格实行公开审理、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上诉等诉讼制度。至1985
年,审结的612起案件,基本做到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从新中国建立初期到1979年, 反革命案件呈下降趋势。1952年--1958年6月,
判处反革命案件1397件; 1959年至1965年,判处反革命案件430件,后6年比前6年
下降69.2%。1973年到1979年的6年,又较前6年下降95.6%。1980年后,县院不
再受理反革命案件,其管辖权归地区中级法院。
1983年,遵照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的决定,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拐卖人口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从快从严审
查, 给予严厉打击。共判处强奸案4件、4人,拐卖人口案25件、105人,盗窃案41
件、 68人,诈骗案ll件、20人,抢劫案2件、17人。1989年至1990年,“严打”斗
争向纵深发展, 在专项打击中,共处决罪大恶极分子9人;判处拐卖妇女儿童案53
件、72人。 刑事审判,一般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需经法庭开庭、法院调
查、法院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