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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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内没有法院,由知县审判案件。
民国初年,承袭清末旧制,仍由县知事和县长兼理,后设一承审员帮办。1928
年(民国17年) ,县设法院,隶属于省高等法院,院长1人,兼审判官。1933年,县
法院撤销,执法权仍归县长。
1943年至1948年, 县人民政府设有司法科。1949年9月10日,巨南、巨野两县
合并为巨野县,仍设司法科,科长1—2人。1952年8月,县设裁判委员会。
1952年8月, 撤销司法科,建立巨野县人民法院。由正、副院长、秘书等11人
组成。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人民问事处和办公室、清案委员会,共有工
作人员17名。
1953年3月,院内建立中共支部委员会。
1953年10月至1954年7月,设立一、二、三巡回法庭,同年底均撤销。
1958年9月,巨野县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合并为“巨野县政法工作部”。
1959年7月,公、检、法分开办公,法院即行恢复。到1965年底,编制为14人。
1967年12月,实行军管,公、检、法三机关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巨野县军事
管制小组”。法院工作遂由军管组领导。
1973年6月,撤销军管,恢复法院正常工作。至1974年,编制为19人。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法院得到了充实
和加强。1988年,法院院长升格为副县级;1989年各科室升格为局级。到1990年底,
全院设有办公室、政研室、政工科、监察室、法医室、刑庭、民庭、经济庭、告申
艇、 行政庭、执行庭等12个室、科、庭。县院正副院长4人,共有工作人员58名。
全县27个乡镇,均设有派出法庭,共有工作人员7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