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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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至1966年,打击经济犯罪的重点是贪污、行贿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活
动。1979年12月,县人民检察院建立经济检察业务机构,1980年,开始受理经济犯
罪案件, 到1981年底,共查处经济犯罪案件8起17人,其中逮捕6人,起诉6人,免
诉5人。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之后,
县检察院立即组织力量,投入这一斗争。当年就立案查处经济犯罪案件12起、13人,
逮捕犯罪分子13人,并有13名犯有经济问题的人员,向检察院投案自首,退出赃款
和赃物折款5万余元。1983年和1984年两年,又办理经济案件4起。1985年查处经济
案件8起,追回赃款3万余元。1986年是立案多、大要案多、挽回经济损失多的一年,
全年共受理经济案件线索35起,立案侦察24起、38人,其中起诉13人,免诉20人,
不诉1人, 逮捕犯罪分子14人, 为国家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35万余元。 1987年至
1990年, 共受理案件486起,立案侦察159起、203人,其中起诉33人,逮捕犯罪分
子36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11.19万元,追回赃款30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