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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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是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治安的主要手段和有力武
器。刑事检察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出席法庭支
持公诉,对侦察、审判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建院初期,由于检察组织不够健全,工作不够正规,只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
配合公安机关, 进行“镇反”、“三反”、“五反”等活动。1955年7月起,开始
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案件,行使批捕权。同年10月,开始受理公安机关移
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行使公诉权。当时全院只有5名干部,在人员少、工作条件差
的情况下,当年受理批捕案件594饱,审查起诉案件195起。从1956年至1966年,共
批捕罪犯4015人,提起公诉2968人,并支持了大部分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此期闻,
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制度逐步健全。对侦察活动和审判活动,也
进行了监督。检察人员坚持审查材料和深入调查研究相结合,坚持“准、稳、狠、
细”的工作方针,采取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等办法,不断提高依法办
案质量。
1978年10月重建县人民检察院后,开始受理审查批捕、起诉和“两个监督”工
作。1980年7月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和《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规定精神,刑事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
度化。 从1978年至1990年, 共审查批捕1467人,提起公诉1189人。其中1987年至
1990年,审查批捕781人,提起公诉518人。在办案中,坚持两个提前 (把审查批捕
提前到公安机关侦察阶段,把审查起诉提前到公安机关预审阶段)、两个基本(基本
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 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采取阅卷
求细、审查求深、调查求实、快中求准等方法,保证办案质量。对起诉的案件,全
部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通过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词和参加法庭辩论,一面揭露罪
犯,一面确保无罪人不受法律追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侦察监督和审判监
督中, 尽力克服了错案、漏案和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1984。年8月,山东省人民
检察院专文转发了巨野县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经验。 1983年至1986年8月“严打”
期间,共批捕案犯482人,起诉437人,特别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七类”
重点打击对象,依法从重从快打击151人,对稳定社会治安秩序,起了很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