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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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期间,省级设有审判检察厅,地方设有审察厅,配有检察官。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因战乱和政局多变,县内没有正规检察机关。
新中国建立后,检察机关逐步健全和完善。根据中央人屁政府《各级地方人民
检察署组织通则》 规定、1951年10月,设立县人民检察署。1953年9月28日,公布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年12月,县检察署改称县人民检察
院。 1959年1月,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个机关合并为政法部,下设检察科。
1959年7月, 县政法部撤销,恢复县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砸
烂公、检、法”的冲击下,检察工作一度中断。1967年,设立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
小组,行使公、检、法机关职权。1973年6月,撤销军管组,检察工作并入公安局。
1978年8月,恢复县人民检察院,是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工作。随着检察机构的不断
改革,县人民检察院机构不断扩大。1951年至1956年,县人民检察(署) 院有2至11
名干部。1957年2月,县人民检察院内设侦察组、侦察审判与劳改监督组、秘书组,
共有干部18人。1963年2月至1966年,改设办公室和一组(负责批捕、起诉、出庭)、
二组(负责监所、社改检察)、三组(负责查处违法案件和信访工作)。1978年恢复检
察院后,于1979年设侦察监督股、审判监督股(包括监所检察)、法纪检察股和办公
室。1979年12月,县检察院内部业务机构又进行了调整,下设刑事检察一股、刑事
检察二股、法纪检察股、监所检察股、办公室,共有干部职工37人。1980年10月,
由股改称科。1981年,增设信访科和政策研究室。1982年12月,信访科改称控告申
诉检察科。1983年4月,增设政工科。1986年7月,增设刑事技术科。1990年,县检
察院共有15个科室,84名干部、4名职工。
另外,1981年10月起,设立了县人民检察委员会。1988年,检察长升格为副县
级。1989年,各科室升格为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