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户籍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h6&A=1&rec=440&run=13

清代,县有主簿,掌管户籍。
民国时期,由公安机关管理户籍。
薪中国成立后,县公安局、区乡公安派出所,都把户口管理列为经常业务工作
之一,专人负责。
1953年, 结合全民选举,进行了户口普查登记,查出迁入85户,遗漏324户,
分居的71户, 重复的660户,迁出的66户,合居的58户。这次户口登记,为户口管
理打下了基础。
1956年5月, 山东省公安厅召开第一次户口工作会议,制定了《关于农村户口
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10条,明确了户口管理的范围、目的,规定了常住、出生、
死亡、迁入、迁出、暂住、婚嫁、收养等户口申报制度。根据上级规定,县、区、
乡各级,都建立了户口簿册,明确各区乡文书负责户口登记工作。
195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重点人口管理工作的规定》,对重
点人口进行了登记建档, 全县共建档登记258人。同时,还进行了换发户口簿册工
作。
1960年9月, 县公安局、粮食局、劳动局,为核实人口,清理劳动力,加强农
业第一线,对全县进行了一次户口大清查。县直机关查出未办正式手续吸收的劳动
力157人。 在农村查出地主91人,富农48人,反革命分子18人,坏分子25人,其他
100余人。根据清查情况和落实材料,逮捕3名,管制5名,监督9名。
1964年6月, 全县进行了第二次人口普查工作,1965年12月,组建人口统计办
公室。 至1966年1月,完成人口统计,为国家制定第三个五年计划提供了准确的人
口数据。
“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管理工作受到严重干扰。80年代,出现一些人办假
非农业户口安排工作,违纪农转非和有户由的人盲目外流,无户口的人在县常居等
现象。
1982年6月31日零时起, 全县开始进行第三次人口普查。1984年12月,全县26
个乡(镇)派出所,均设立了专职户籍管理工作员,并刻制了户籍专用公章。户籍管
理工作从此走向全面、 系统、规范化的轨道。1989年6月31日零时,全县开始进行
第四次人口普查工作,至1990年结束。
遵照国务院的决定,从1987年底,开始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全县于1988年12
月31日前完成签证。1989年5月1日起,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居民身份证的颁发范
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凡属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年
满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都应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但是,下列人员
不发或缓发居民身份证:一是未满16周岁的公民,不发给身份证;二是正在服役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不发给居民身份证,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三是被依法判处拘役,有
期徒刑以上刑罚和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在服刑、劳动教养、羁押期间,
不发给居民身份证; 四是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和无国籍的,不发给居
民身份证;五是曾是常住人口,但出国、出境、失踪、外逃或正在被刑事拘留、收
容审查的人,缓发居民身份证,没有领证条件的精神病患者,程度严重的痴呆者和
其他病情严重的人员,可以缓发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有三个有效期限:16周岁至25周岁为10年;26周岁至45周岁为20年;
46周岁以上为长期。